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庭审 ofo称机械锁不存缺陷
(原标题: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庭审:ofo称他违规使用损害公司财产权)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9月15日9时30分许,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该案源起上海11岁男孩在使用ofo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身亡。2017年3月26日,男孩高童(化名)与其他三名儿童每人按开一辆ofo机械锁共享单车,然后一起骑车上路,进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之后,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其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ofo小黄车公司认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孩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童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12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原告:机械锁密码不变、难锁牢是缺陷
在法官的提问下,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明确,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对此ofo小黄车公司承认事发后确实发现涉事自行车车身上没有警示标志。
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械锁密码是不变的,一部车一种密码,最快三秒可破解;这种机械锁比较难于锁住,需要按下按钮将锁挂上去后再手动将密码拨乱;另外计费与上锁无关,无法限制使用人将机械锁锁牢。涉案单车的锁具只需要按下去,没有打乱密码,所以造成了受害人一按就开锁,这就是缺陷。”
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由于机械锁存在缺陷,未锁率很高,且ofo公司在车身上没有警示,也没有派人巡查管理、没有对缺陷车辆进行召回近,造成此次事故。”ofo公司可能一开始不知道有缺陷,但是媒体报道出相关事故后,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召回、跟换。产品因为缺陷造成伤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ofo:受害人擅自使用共享单车,损害了ofo的财产权
ofo小黄车公司提出辩护意见称,高童通过非常程序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原告在起诉中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为由,偷换法律上的“缺陷”概念,并混淆扩大解释为自行车存在缺陷,并要求ofo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共享单车并不是共有单车,可任由任何人随便骑、随便使。骑行、使用共享单车须按照ofo共享单车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每次使用均需经ofo同意、确认后,并发送密码才可使用,即双方形成租用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后,才可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占有、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均为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高童小朋友擅自开锁,违规使用他人财产亦已构成侵权,并最终酿成惨剧。”
“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起诉高童侵权行为。但考虑到高童因为交通事故身亡,我们没有做反诉。”ofo小黄车公司在辩论阶段指出。
针对原告提出媒体报道或专项调查表明“ofo机械锁未锁住(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造成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多发”,ofo小黄车公司称:“在未经财产人许可前,不能使用、占用别人的财产,否则是对他人财产权的损害侵犯。这不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甚至是道德的基本准则。引导民众规范使用共享单车需要企业努力、政府管理、民众自律,如果不对乱骑行进行负面评价,则会引起道德危机。”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ofo公司:原告有意混淆、扩大、偷换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黄车的机械锁存在缺陷的说法,ofo小黄车公司回应称,ofo共享单车使用的锁具,均为向正规厂家采购,密码组合超过8000组以上,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900组。因此,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法律意义上的'缺陷',是产品本身性能存在缺陷,并且由于该缺陷导致即使正常使用产品,仍然存在危险发生的可能。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因参与交通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危险,则已与自行车本身无关。无论采取步行、乘公交车,交通事故危险始终都存在。这种交通事故风险与所乘交通工具本身无关,而与交通参与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有关。”
因此,ofo小黄车公司认为骑行自行车参与交通自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与原告起诉的所谓“缺陷”自始无关。原告起诉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主张由ofo承担侵权责任,此是原告有意混淆、扩大、偷换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主观臆断出所谓的“缺陷”。进而,原告进一步混淆、偷换了“风险”的概念,将交通事故风险与“缺陷”自身风险混为一谈。因此,原告该主张于逻辑上不成立,于法律上缺少依据。
ofo:换智能锁是为防盗,原告:现行精神损害赔偿上限不适应物价
原告代理人提问称:“既然ofo公司认为自己的机械锁没有缺陷,为何在事故发生后将共享单车的机械锁逐步换成了智能锁?”
对此,ofo小黄车公司起初询问法官“需要回答吗?”法官表示:“此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后ofo小黄车公司补充回答:“今年8月,十部委发布了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鼓励增设电子围栏,用大数据来统计共享单车的投放、定位。因此,ofo公司逐步用智能锁替代了原来的机械锁。这并不代表智能锁就更好,如果智能锁被黑客攻入,造成的后果更可怕。我们换智能锁是为了用卫星定位防止车辆被盗。”
同时,对原告提出的高达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ofo小黄车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上限为5万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系该上限的100余倍,这不正常,对于案件的审理、问题的解决都无好处。”
原告代理人回应:“我们提起对ofo公司的诉讼是要让他们重视锁的安全性问题,把有缺陷的机械锁及时更换。只要法院支持我们提出的换锁请求,认定ofo承担责任,我们都认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原告代理人提出,希望法庭考虑到ofo公司是放任锁具未能锁住的事实,是能预见到因为锁具缺陷而导致事故发生,并且这一缺陷是大规模侵权。
并且,原告代理人认为,上海地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规定系1999年颁布的规定,如今已过去近20年,这一上限数额规定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物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