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驰科技纠纷升级 争夺企业名称权 法院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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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智能讯 8月23日消息】今天,记者获悉,景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将广州景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旭、吕庆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景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
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景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其中两位联合创始人潘思宁和杨庆雄,潘思宁持股比例为60%,杨庆雄持股比例为40%,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潘思宁。此案四被告为另外两位联合创始人韩旭、吕庆及广州景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旭)、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吕庆)。
据了解,景驰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四被告在进行介绍、宣传及运营微信公众号时,没有完整使用公司名称,擅自使用“景驰科技”或“景驰”的企业名称,直接导致了与原告企业名称的混淆,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误导,极大影响了原告使用“景驰科技”企业名称的权利,并认为四被告违反《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专用权,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这是景驰科技纠纷案在8月9日潘思宁出具签名伪造司法鉴定后最新的进展。
8月9日,潘思宁在其公众号发布司法鉴定报告,指吕庆、韩旭等人确系伪造签名、指印。潘思宁在公众号表示,本周一已取得司法部直属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鉴院[2018]技鉴字第1018号、1019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他指出,该院司法鉴定人员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分别对《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档案材料》和《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挂失更换的工商申请材料》两份文件原始档案材料中的6处本人签名、2处本人指印进行了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上述签名均非本人所写,指印均非本人指印,即:上述所有签名及指印均系伪造。
据悉,景驰科技创立之初曾有六位联合创始人,如今前CEO王劲已 退出,技术副总裁杨庆雄退出创立牧月科技,接下来的一系列事件势必对景驰科技的 处境 及融资产生不良影响。(定西)
事件回顾
7月7日,景驰科技法人代表潘思宁在个人公众号上发布公告称,CFO吕庆等人未经同意就将她的股权进行质押,近期又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将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非法变更为吕庆。
潘思宁声明全文如下:
各位投资人及合作伙伴,吕庆(他也常用拼音写法:lu qing)等人未经我本人同意就将我的股权进行质押,近期又通过伪造我的签名和股东会决议,将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非法变更为吕庆。上个月,再次伪造我的签名,谎称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欺骗工商局进行补领。上述一系列违法行为,请各位投资人及合作伙伴知晓。
就吕庆等人伪造我的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行为,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鉴于吕庆等人的上述行为,如果你们收到任何文件,凡有我签名的都极有可能是伪造的。烦请将相关文件和事项及时与我联系确认。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倾力支持!
7月8日,景驰科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回应,声明景驰科技前员工潘某以个人名义发布了某些不实信息,无端指责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扭曲了包括吕庆在内的景驰科技管理层的全部努力。
景驰科技回应全文如下:
各位关心和关注景驰科技的朋友和媒体,首先感谢诸位在过去几个月对景驰科技的支持和鼓励,在所有投资人和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景驰科技已经在无人驾驶技术的研发和运营上,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瞩目的成绩。在近期媒体的专访活动中,许多朋友已经亲身感受到景驰科技雄厚的技术实力,也非常惊讶景驰科技的步伐和速度,景驰科技再一次得到了业界的关注和首肯。
今天在互联网某公众媒体上,景驰科技前员工潘某以个人名义发布了某些不实信息,无端指责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罔顾过去几个月的事实,扭曲了包括吕庆在内的景驰科技管理层团队为保障投资人和全体员工的利益以及公司正常的发展而做出的全部努力。
为此,我们特别声明,潘某已不是景驰科技的员工。并且据我们所知,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已经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罢免了潘某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职务。潘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我们保留就此事对潘某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我们希望潘某及相关媒体立即删除相关与事实不符的公告、报道。景驰科技董事会
7月8日,针对景驰科技的回应,潘思宁再次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希望使用“景驰科技董事会”发表声明的人,以实名来回应声明。
潘思宁第二封声明全文如下:
就本人公众号2018年7月7日所作的声明,有个所谓的“景驰科技董事会”作了回应,根据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景驰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本人是公司合法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希望使用“景驰科技董事会”发表声明的人,以实名来回应我的声明,对我声明中所述的“伪造本人签名及股东会决议,非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实公开回应是否属实。
本人再次声明,未经合法程序,本人仍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非某人单方声明、通知,甚至是非法伪造文件可以变更。本人愿对声明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也保留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再次感谢广大投资人及合作伙伴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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