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超售”,消费者起诉“去哪儿网”终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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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航班“超售”,消费者起诉“去哪儿网”终审被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航班超售未能登机,旅客张某起诉其订购机票的“去哪儿网”。近日,该案终审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张某败诉。时值年底出行高峰,法官提示,遇到此类事件,消费者应向实际提供服务的航空公司主张权利,进行维权。

航班“超售”,消费者起诉“去哪儿网”终审被驳回

旅客因航班超售,起诉“去哪儿网”被驳回

2018年1月26日,张某通过“去哪儿网”为一家四口预订了飞往国外旅行的机票。2018年1月30日,“去哪儿网”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张先生航班变更为2018年2月4日零时起飞。2018年2月4日张某在值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张某所购四张航班机票因航班超售无法登机。

张某将趣拿公司(负责经营“去哪儿网”)告上法庭,请求趣拿公司赔偿机票费、酒店房费及误工损失。张某认为趣拿公司有通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在整个旅程中,趣拿公司只在2018年1月30日通知了张某第1次航班延期。正是由于趣拿公司通知了此次航班延误的信息,才让张某对其产生了信赖利益,后续航班如有变动,也应当由趣拿公司通知,但对方恰恰未通知张某2018年2月4日航班超售的信息。张某认为,趣拿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在航空客运合同中对航班信息变更的知情权。

趣拿公司认为,超售是航空公司所致,并非其可以提前预知的内容。趣拿公司不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仅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且在机票预订页面均标识出票方信息,张某的各项损失与趣拿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趣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仅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向趣拿公司主张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缺乏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航班超售,旅客应向航空公司维权

在本案中,为何趣拿公司没有被判承担责任?北京市一中院法官今日(11月28日)对此进行解读称,张某在“去哪儿网”上购买机票,他维权时也未起诉航空公司,就法律关系而言,张某维权的对象出现了问题。

法官称,首先,趣拿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航空公司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张某通过“去哪儿网”购买航空公司机票的行为,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销售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趣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仅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其次,张某购买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航班超售引起的损失,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张某的诉讼请求为赔偿酒店房费损失、机票款及误工损失,指向的是航空公司是否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

再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销售者或服务者主张赔偿,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信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权,以及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等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趣拿公司已经在机票预订页面标识出票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航空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张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趣拿公司并未在网站页面上对消费者作出过相关的特殊承诺。因此,张某要求趣拿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对于航班超售,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趣拿公司并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航空公司应当对超售导致的合同履行延迟承担违约责任。因航班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张某可以另案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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