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利用大数据追踪疫情与人群接触史 不侵犯隐私
(原标题:利用大数据追踪疫情与人群接触史 并不侵犯个人隐私)
●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数家互联网公司通过自己的数据和技术能力,给有关部门提供了大量数据支撑,为传染源(人员)的筛查、追踪、控制和隔离作出了巨大贡献
● 相比17年前的SARS,互联网尤其是大数据的作用,在本次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尤为明显。例如最新疫情信息发布、各路专家解疑答惑、社交媒体上的患者求助和认证、多平台防疫科普直播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募集物资、对接需求
● 加强数据共享是非常迫切的,省市之间、地方和地方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国内和国际之间都需要打通数据,围绕疫情防控共享数据建立畅通的数据通道。将这个通道建起之后,能够提升全国的整体防控能力,不再各自为战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实习生 赵思聪
疫情猛于虎。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正在进行中。与2003年SARS暴发时不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时,互联网已成为主要的信息平台,通过搜索引擎、信息流、社交网络、社交媒体、新闻客户端等,人们得以实时获取疫情动态和防疫知识,也可以知晓和关切疫区人民的状态。
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2003年尚未出现的大数据,在这一次疫情中正在发挥作用。
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陈肇雄主持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专家会商会,传达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大数据支撑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陈肇雄强调,疫情防控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政治任务,拖延不得、懈怠不得、马虎不得,通信行业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作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建立专家会商、研判机制,突出科学性、时效性、合法性,运用大数据有效支撑服务疫情联防联控、精准施策。
分析出行信息数据
精准助力疫情防控
恐惧比病毒更可怕。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确诊患者同乘过一辆车怎么办?这几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同行程查询工具”上线,用户只要输入日期、车次和地区等信息,就可以查到对应行程,确认自己是否曾与已披露的确诊患者同行。
查询工具开发者名叫童永鳌,他在网上看到“寻人,这些车次、航班上有确诊患者”的帖子后,意识到这很必要,但图片不方便查询,于是想到用技术来实现快速查询。
1月27日11时,他的八人小组开始行动。晚上10时半,初版上线。在当晚22时27分发布的朋友圈里,童永鳌写道:感觉面对疫情有心无力也帮不上啥忙……于是花了一天时间和几个朋友搜集了数据,搭了个小网页,希望能有点用处。
就是这个“小网页”,4天被访问了3500万次。由于要保证数据真实性,寻人车次等消息都由人工核实和录入。“所幸人民日报已经承担起部分提供线索和核实工作。”童永鳌说,程序会维护到整个疫情期结束,“我只是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做点小事情”。
此次新型肺炎疫情蔓延至今,技术的力量日益凸显。
日前,百度公司向社会提供了名为“全国春运人员迁徙热力图”的城市数据。虽然这听起来与病毒疫情似乎并没有多大关系,但是有媒体还是从百度迁徙地图的城市大数据中发现了一些有用的内容。
例如,输入“武汉”后查询可知,从1月10日春运大幕拉开,到1月22日春运第一阶段高潮落下,其间从武汉(起始地)流向全国各地的城市客流量排名,与各地新型肺炎病例被发现的数量与时间早晚,有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据百度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春运期间的人口流向图主要是基于下载了百度地图App的用户地理位置数据以及用户自愿提供上传的信息,并结合大数据分析和挖掘等技术总结描绘出的(由于下载基数较为可观,因此我们认为这些数据具备一定的可信度)。此外,百度也对用户关心的数据隐私问题作了补充性解释,分析所用的数据皆为脱敏数据,所有处理环节均不涉及个体隐私。
从技术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和技术公司如果能够利用不同维度的海量数据信息,譬如地图数据、航空数据、移动通信数据、电商消费数据等,进行综合建模和分析,能够做出针对疫情的重大合理决策判断。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用户同意公开,企业愿意共享相关数据。
在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电子政务专家汪玉凯看来,在当前的非常时期,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功能来加强疫情防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比如通过对出行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对人员流动进行精准防范。借助大数据对整个疫情进行防控,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当务之急。”
汪玉凯认为,由谁来提供信息和数据并不是特别重要的,无论是铁路部门的数据还是互联网公司的数据都应该及时为政府所用,为当前的疫情防控作出贡献。互联网公司在不同程度上掌握着各个方面的数据,特别是关于医疗健康方面的,这些数据在国家危难之际应该主动与政府共享,这样可以有效提升数据的疫情防范能力。
利用数据追踪疫情
并不侵犯个人隐私
在1月28日央视《新闻1+1》栏目中,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李兰娟院士连线白岩松时表示,专家正利用大数据技术梳理感染者的生活轨迹,追踪人群接触史,锁定感染源及密切接触人群,为疫情防控提供宝贵信息。
李兰娟在连线中提到,某位患者曾表示自己并无重点疫区接触史,但经过大数据排查,发现其至少接触过3名来自重点疫区的潜在患病人士。可见大数据技术通过追踪移动轨迹、建立个体关系图谱等,在精准定位疫情传播路径,防控疫情扩散方面的重要作用。
“这次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大数据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武汉市市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武汉从1月10日到23日流出了500万人,这就是一个精准的大数据。”采访中,汪玉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百度还分析了500万人的具体流向,60%到70%的人迁移到湖北各个地市,30%到40%流向全国各个省市和国外,因此各个省市都十分清楚武汉的人员流入情况,这对疫情的防控提供了精准的方向。
汪玉凯认为,随着疫情的蔓延,大数据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大数据可以帮助分析疫情蔓延高峰期,人员是否存在二次感染等,起到有力的预防作用。通过大数据来控制人员的流向,这是利用大数据的进一步防范。
比如,北京全面停止省际公路交通,这一决定正是建立在大数据分析之上,同时对铁路也进行了控制。而对于民航、高铁则没有进行控制,是因为这两种方式可以进行严密的体温检测和出行方向控制。“全部交通阻断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所以风险和安全之间要尽量找到平衡,而寻找这种平衡的方式就是要依靠精准大数据。”汪玉凯说。
此前,网上流传的一张照片显示,某省份运营商尝试利用大数据画像来帮助卫生部门进行潜在疫情风险定位,其中从武汉漫游到某省、某省漫游到武汉的用户数一目了然。
在业内人士看来,基于漫游数据,再结合号码实名制的身份信息,理论上可以对疫区漫出人员进行追踪和防控,进而降低乃至堵截疫情传播。只要用户不扔掉手机,不关闭手机,就可以被追踪到。这里面有用户隐私保护的问题,运营商自然是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梳理分析,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对用户大数据进行利用。
对此,也有评论提到了隐私保护的问题。采访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目前一种错误的隐私观是将个人信息作为个人隐私,结果人人都在说隐私,但每个人在讨论隐私时,却是在不同的语境下进行的讨论。
“这就导致了隐私无定论的后果。从法律意义上而言,隐私是由隐私权来保护的。法律在设立权利时一个基本的功能是定分止争。权利的边界也是自由的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不受他人侵犯。同样,法律在制定权利边界的时候也应由公众知悉。法律必须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目前隐私权的界定取决于个人,这就不符合法律制定的标准。”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应该是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同时又直接与个人名誉、尊严直接相关的这部分个人信息。用个人信息来有效追踪疫情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并不涉及个人隐私,只有后续的个人信息滥用行为才会对个人隐私有损害。合理使用并不会对个人造成危害,相反会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社会治理安定。如果将其作为隐私,社会治理将无法进行,还会威胁他人健康。
建立畅通数据通道
提升整体防控能力
疫情面前,没有人是孤岛。相比17年前的SARS,互联网尤其是大数据的作用,在本次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尤为明显。最新疫情信息、各路专家解疑答惑、社交媒体上的患者求助和认证、多平台防疫科普直播,以及普通人“网络一线牵”的守望相助。募集物资、对接需求、讲述自己的经历,大家不再原子化地困在信息黑洞里,而是借由网络,在虚拟世界获得帮助、支撑和慰藉,连成一片。
实际上,从肺炎疫情的防控来看,大数据虽然已经在扮演相应角色,但还有很多可待深挖的地方。如果出现下一次疫情,大数据可以做什么,科技又可以做什么,防御疫情大数据还能做些什么?
在汪玉凯看来,加强数据共享是非常迫切的,省市之间、地方和地方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国内和国际之间都需要打通数据,围绕疫情防控共享数据建立畅通的数据通道。将这个通道建起之后,就更能够提升全国的整体防控能力,不再各自为战。
同时,汪玉凯还提出,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和规范还不够细化。因此,也有少数个人信息滥用的行为发生。“在这个非常时期中,第一是利用大数据进行疫情防范,第二也要尽量保护个人隐私。在大数据的使用过程中要最大范围内考虑到个人隐私,避免对个人信息的滥用。这两者需要进行权衡,顾全防御大局是首要考虑的。”
“大数据的功能十分强大,在预警、治理、后续治疗等过程中都可以发挥自身作用。”刘德良认为,从这一次疫情的情况来看,大数据的预警功能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疫情蔓延如此迅速,没有及时提升社会的警戒意识。
同时,大数据也可以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当前过程中,透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准确分析疫情的蔓延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大数据也能发挥自身作用。“我们不能将其功能局限在当前的疫情分析上。大数据甚至还能帮助我们预防未来不可知的疫情。反过来说,当前的立法也要及时更新,积极促进大数据的发展。”刘德良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数家互联网公司通过自己的数据和技术能力,给有关部门提供了大量数据支撑,为传染源(人员)的筛查、追踪、控制和隔离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也有评论指出,这样的数据共享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网络安全法并没有给出例外的情形,能靠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关于同意的例外规定,抵御将来可能的法律纠纷吗?
“数据共享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在国家危难之际,如果这些数据与防范疫情相关联,我认为并没有违背法律,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但如果互联网公司将这些数据作为营利之图,进行商业应用,就不具备合法性。”汪玉凯说。
汪玉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国家安全法和国家信息安全法也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初步规定,但还远远不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规范个人信息还是以网络信息安全法为准,但其规定并不细致,有很多模糊地带。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问题也已经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之中。“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需要利用国家安全法、网络信息安全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来进行调节,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律条文范围之外的问题,就要通过行政举措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这也在警示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如果按照传统的偏执的隐私观念定义,大数据产业、数据共享行为乃至人工智能行业都难以发展。因此,我认为,只要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则数据共享行为就具备合法性。”刘德良说,法律首先要反映现实,其次还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此次疫情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需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隐私观,摒弃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的错误观念。在注重保护法律意义上的隐私的同时,还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做好后续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