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网约车网贷非想做就做
(原标题:5个问题看懂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何这6类业务被禁入)
澎湃新闻记者 杨鑫�
互联网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近日出炉。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列明了一批在中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该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4日结束。
互联网负面清单初步列明了36项市场准入清单。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限制准入类”30项。包括网约车、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借贷等热门行业均被涵盖其中。
澎湃新闻记者试图通过5个问题,厘清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及意义。
1,负面清单出台背景是什么?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在关于征求对《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意见的函中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关于“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的工作部署,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良好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精神,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
今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初步列明了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一共328项,其中“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本次互联网负面清单则是基于上述通知拟定,主要针对互联网市场提出准入要求。
负面清单的推出,一方面体现了法治化管理的理念,有利于规范和整顿互联网市场秩序,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营商的理念,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主体的发展动力。
2、负面清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禁止准入类,共6项;二是限制准入类,共30项。
禁止准入类的6项涉及3个行业:
(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等内容的相关信息,详见文末表格。
(二)金融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详见文末表格。
(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限制准入类的30项,涉及6个行业:
(一)制造业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等。详见文末表格。
(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更多内容详见文末表格。
(四)金融业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任何机构或个人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应当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
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详见文末表格。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
(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3,不在清单上的事项,是不是就可以经营?
11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行业律师赵占领在电话中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份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依据现在已有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对现有法律体系市场准入的归纳和梳理总结,所以不可能对所有法律涉及到的禁止条款全部列出来。
国家发改委也在文件中提到,涉及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由线下向线上延伸的事项,仍参照现行管理制度和《草案》规定执行,本负面清单不再另行列出。
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赢了网”法律顾问曲晓俊律师接受澎湃新闻书面采访时表示,根据立法原理,部门规章相对于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来说,有相对的灵活性,国家发改委未来有可能会将新出现的危险行业列入负面清单。清单中所列行业只是针对互联网领域中近年来较为常见的行业。所以,互联网从业者真正应该关心的不是哪些事项在负面清单的列表中,而是所从事的行业是否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
4,负面清单覆盖面是否还会调整?
“譬如电子商务网站不能销售处方药、烟草等,网络外卖、虚拟货币的规范也没有提及。”赵占领说。
“谈不上应该被禁止,只是个人认为还有一些行业内存在乱象,比如代购行业、互联网房产领域,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关注。”曲晓俊说。
当然,这是互联网市场第一批负面清单,未来料还可能发布第二版、第三版。
国家发改委在文件中表示,《清单》所列事项截止于2016年9月30日。“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各部门要把握发展趋势,结合行业需求,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释法、修法工作,及时调整不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政策规定,试行期内能够出台的,《清单》将纳入其中实施,如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的股权众筹、金融信息服务等方面管理规定和政策规章。
5,互联网负面清单将如何影响企业经营?
截至发稿,尚没有互联网公司对此负面清单正面回应。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吴琦认为,本次推出的负面清单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金融业分类中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表明我国将从加强严控风险和加强监管的角度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有序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其风险性和监管复杂性远超互联网和传统金融,因此下阶段我国将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健全全国征信系统,建立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赵占领认为,负面清单所列范围应该窄一点,比如只列市场准入的“经营项目”。现在把一些“行为准则”列上去(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守的九条规定),也列不全。
“希望增加制定后的执行、监督力度,配套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一旦被认定事实负面清单中的行为,禁止进入线上线下的关联行业。”曲晓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