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云集微店"涉及人员达31万 被罚95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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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云集微店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日前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958.4万元。浙江省工商局网站昨天公布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对“云集微店”APP和“超云合――平台”微商涉嫌网络传销、淘宝网上售假名牌及美团网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结果。

经调查,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但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第二种是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至2016年2月18日,涉及人员达310221名,当事人以平台服务费名义获得808.41万元。

浙江省工商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云集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以 “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合计罚没9584106元。

淘宝“海外代购”制售假国际名牌

浙江省工商局昨天在官网上通报,2017年4月11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一举查获在淘宝平台线上打着“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幌子,线下通过假冒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印制、假冒商标服装生产全链条的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系列大案,当场查扣假冒鳄鱼、巴宝莉、古驰、纪梵希、添柏兰、优衣库等国际知名品牌服装2000余件,假冒标识吊牌及包装物5000余件。

据工商部门调查,当事人梅某自2016年以来,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印花厂等企业印制Timberland、UNIQLO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嘉善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其生产假冒Timberland、LACOSTE等假冒商标T恤、夹克等服装共计2080件。而后,当事人梅某通过其在淘宝网经营的“julie_gly”、“小小杰正品代购”、“樱木花道_32”、“小小伟代购”等网店,以“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名义对外销售, 合计销售数量1184件,合计销售金额298410元。同时, 当事人梅某还通过微信从外地低价大量购进假冒BURBERRY、MONCLER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其开设的“老梅成衣” 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制售假冒服装涉及国际知名商标达十多个,违法经营额共计60余万元。

当事人梅某及有关制假企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17年6月6日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取保候审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超云合――平台”微商传销被罚

除了“云集微店”,还有一个名叫“超云合――平台”微信公众号(下简称“平台”)也因涉嫌传销,被处罚20万元。

2017年1月,遂昌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该县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品质低劣,要求退货。在与投诉人交流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营销方式涉嫌组织传销,予以立案调查。

据调查,平台微信公号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运营,期间购进了大量的服饰、家用电器、地方特产等产品,通过公众号向顾客推销商品。为促进商品销售,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和向他人推荐平台的积极性,当事人设计了“三级分销”模式:即顾客通过微信关注平台公众号后成为平台会员,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后,即可获赠消费金额150%的消费积分并成为“众销员”,同时获得推荐下级会员的资格。公司对“众销员”实行三级返利模式,“众销员”可获下三级会员消费额10%、8%、5%的积分返利,积分与现金实行1∶1兑换,积分每日可提现1%并收取10%手续费,也可在平台兑换商品。至案发时止,平台已发展会员10706个、“众销员”3039个,实现平台商品销售约759万元,提取积分提现款约639万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在平台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2017年6月2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美团网”不正当竞争被罚

据浙江省工商局通报,2017年6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计罚没52.6万元。

据介绍,美团网为金华地区市场占有量最大的网络食品经营平台,其利用优势地位,以“合作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网商户只与其独家经营,将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收取标准为2%。如商户违反约定,同时与其他“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服务平台”也开展合作经营,美团网则将收费标准调高至6%。同时,美团网以不提供美团外卖服务、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家签署外卖服务合同中选择“只与美团外卖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这一补充约定。2016年下半年,美团网为推广线上业务,在知道自己的签约商户同时与“饿了么”、“百度外卖”等同类在线外卖平台合作后,强制关停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停止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账户使用,迫使商户关闭其他外卖平台上的网店后才能允许商户重新登入美团外卖平台。

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美团网利用自身优势,阻碍、胁迫他人与竞争对手发生正常交易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文/本报记者 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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