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S10自燃案续:法院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 驳回机主起诉
(原标题:三星S10自燃案续:法院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机主起诉)
三星S10自燃手机机主起诉手机生产企业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一案,有了新进展。
8月21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机主霍先生处获悉,他刚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因他购买手机时所开具的发票中,购买人为其所供职的公司,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了他的起诉。
霍先生表示,他将增加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同时增加其供职公司为原告,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澎湃新闻7月1日报道,在新疆乌鲁木齐工作的霍先生于5月26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款“三星Galaxy S10”手机,收到货的次日,手机在充电时发生自燃损毁。之后,霍先生将手机邮寄给三星方面的售后部门。
7月2日,霍先生收到来自京东商城的全额购机退款。同日,他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完整(手机)检测报告,并进行合理解释;请求判令被告就其生产有缺陷甚至严重安全隐患的手机、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等违法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
8月19日,该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互相质证,法庭宣布休庭。
澎湃新闻从前述裁定书中获悉,惠州三星辩称其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惠州三星公司为生产企业,已无瑕疵履行了相关的法律要求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并不能向惠州三星公司直接提起;此外,惠州三星方面认为,涉案的产品没有任何的瑕疵,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购买者并非原告,故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