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推荐餐馆违法?别把互联网广告新规误读了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原标题:自媒体大V也应成为要对广告负责任的主体,不局限于企业)

西坡/东方早报

自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新政将对人们生存的网络环境产生一些显著的影响,比如今后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等等。

在这些变化中,普通人最关心也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是,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的广告怎么算。有媒体解读得很吓人,说:“觉得吃饭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今天起,这样做可能违法!”

朋友圈推荐餐馆都违法?这显然是误读。《暂行办法》管的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对象首先得是广告。

广告发布从来都是由《广告法》来管的,只是以往许多实质上的互联网广告,没有作为广告被严格管理,这是《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比如《广告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广告”二字,传统媒体一般也都是这么做的,但到了互联网上,性质同样是广告,但很多都叫“推广”。今后互联网广告不再享受特殊待遇而已。

在朋友圈义务推荐自己喜欢的商家,这并不是广告,而只是分享信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现实操作性上,都不可能被管制。不过《暂行办法》确实扩展了广告的内涵,以往许多不被视为广告的行为今后将作为广告被对待。只是受影响最大的不是普通人,而是被称为“大V”“KOL”“意见领袖”的群体。

《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虽然没有经过工商注册,但也被列为广告发布者。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要对广告负责任的主体,不局限于企业。不过自然人的前面还加了限定语,即“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这就排除了普通草根用户。

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让自媒体大V成为广告界的一支新生力量。他们不是媒体,却拥有可与媒体媲美的影响力。聚拢人气之后,接广告、发软文成为通行的“盈利模式”。此前,微信、微博上的大部分商业推广内容都没有标注“广告”字样。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也不受外界监督。从此,任性的时光将一去不复返。“每个人都是品牌”除了意味着可能性,还意味着责任。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大V理应为自己发布的广告负起责任。有调查显示,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只是管理方式应该尽量灵活,尊重互联网的规律。

比如,现在网上最流行的广告形式是软文。从前面看是正儿八经的文章或段子,到最后突然出现神转折,图穷匕见。好的软文十分考验创作者的功力,可以达到“多赢”的境界。广告主得到了传播效果,作者拿到了报酬,读者却很乐意被“耍”,“看到是广告我就放心了”。那么今后这种软文该如何在明显的位置标注“广告”字样呢?如果强行要求在文章标题中都加上“广告”,那么显然这种创新将被扼杀。因此应该允许只在广告部分标注“广告”。

如何界定“大V”也是一个问题。网络大V不像明星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粉丝数从一百到一万再到一百万的人是连续存在的,到底以多少数量或者多大影响力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管对象,还应该有明确一些的界定。此外,大部分大V毕竟不是以公司形式运营,能承担的核实义务毕竟有限,应该允许他们以变通的方式承担义务。

随意打赏

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朋友圈广告投放互联网金融新规微信朋友圈广告移动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公司互联网广告法朋友圈餐馆互联网广告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