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快乐的六大误区 互联网TMT数据 | 中文互联网数据研究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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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快乐是其主观感受中感觉为好的或正面的感受(positive affective feelings), 包括肉体上的快感与精神上的欣慰。负面感受是痛苦。净快乐是快乐减去痛苦。(净)快乐是人生最终目的,因而也应该是公共政策的最终目的,是非常重大的问题。这些都是笔者曾经多次论述,并在复旦大学出版社7月出版的《快乐之道:个人与社会如何增加快乐?》(以下简称《快乐》)一书详细讨论的。

书中也首次书面提出个人增加快乐的从A到L的12个要点。本文讨论人们,包括研究快乐的学者,有关快乐的一些有问题的看法(称为“谬误”,可能有些过分,简称为“误”);并着重讨论笔者在《快乐》完稿后,就在这几个星期阅读了一些近年关于苦乐情感的神经科学的论文的一些心得。

误一:幸福与快乐不同

除了幸福通常指比较长期的快乐,笔者认为两者,以及福祉,都是完全一样的。《快乐》讨论了徐景安教授与笔者关于这方面的论争。

使用“快乐”比较可以避免人们受错误的客观主义的影响,避免人们在应该针对主观感受时,不适当地混杂一些客观的因素。这些客观因素并不是不重要,而是在定义快乐或幸福时,是无关的。其次,由于类似的原因,强调快乐可以避免一些滥用权力者,使用像幸福或福祉的美丽概念,去进行一些表面上宏伟的措施,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提高人们的快乐。被误导的人们,可能还接受自己是“幸福”的,虽然并不快乐。实际上,如果不快乐,绝对不能够是幸福的!

误二:快乐本身有好坏高低之分

快乐与痛苦有不同的性质,例如美丽风景的感受与美味的感受是截然不同的。感受也有不同的强度与时间上的长短。不过,给定这些,快乐本身是好的;痛苦是不好的。之所以被误认为有好坏高低,只是对将来与对他者(人与动物)的快乐的影响而造成,快乐本身并没有好坏高低。这个错误,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的许多哲学家都屡犯不止。

很多人(包括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应该排除不道德的快乐。例如一个强奸犯在某天可能因为强奸得逞而很快乐,但不能说他很幸福。笔者认为道德的问题很重要(详见《快乐》第12章),但完全可以通过考虑对将来与对他者的快乐的影响来处理。那位强奸犯是把自己当天的快乐(说成幸福或福祉都无所谓)建筑在他人更大的痛苦上(多数也是建筑在他自己将来的痛苦上),因而是不道德的,是必须受谴责的。问题不在于他当天的快乐本身,而是对他者及对将来快乐的负面影响。

用道德来定义幸福或快乐,笔者认为是因果倒置。用什么来定义道德呢?(道德不能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必须用其他概念来定义。)笔者用快乐来定义道德。终极而言,不道德主要就是对他者快乐的负影响。可能有人会问笔者,“那你又用什么定义快乐?”快乐是一个基本概念,严格而言,不必也不能用其他概念来定义,但可以解释如上(第二段)。

误三/四:快乐是相对的/因人而异的

虽然人们经常这么说,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至少是有误导性的。正确的说法是,快乐是绝对的,但快乐受相对的因素影响;而且由于人们在天生禀赋、人生经验、文化教育等方面有不同,同样的因素或情况,对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影响,不同的人可能会喜爱不同的东西。然而,不同的人,如果感到痛苦,就是痛苦;如果感到快乐,就是快乐。在这个意义上,快乐是绝对的,人人共同的。快乐本身并不是相对的,而是影响快乐的因素包括相对因素(例如相对收入、消费),也会因人而异。

人们在先天与后天上的不同而造成对快乐因素的差异,也经常被夸张。 实际上,不论是高人矮人,华人洋人,诺奖得主或凡夫俗子,肚子饿时吃新鲜与有营养的食物都会获得快感,虽然有些人偏好吃咸,有些人偏好吃辣。还有,饱暖则思淫,男子比较花心,古今中外,少有例外。数以千年,有几个柳下惠?(不过,笔者已经是99.9%,甚至是99.99%的柳下惠;除非是千里挑一,甚至是万里挑一的,笔者已经可以坐怀不乱;哈哈!)

误五: 快乐(以及有关的偏好)只能序数衡量(排高低),不能基数衡量,也不能人际比较

实际上,你我都知道,你被抛进废水池的痛苦,比我被一只小蚂蚁咬一口的痛苦大至少几百倍。这不但是常理,也是基本进化生物学。

误六:快乐是多维的

这个看法也是把影响快乐的因素与快乐本身混淆。即使人们同时感受快乐与痛苦时,大脑还是能够把相反的信息表达为一个有单一价值的好坏尺度。

有理性的物种的行为,不是完全根据基因决定的硬性刻板模式,而至少部分根据对当前情况的有意识的判断而见机决定。然而,如何使这些决定是符合生存与繁殖呢?进化(或上帝)的方法,是让那些有意识的物种,也具有苦乐感受。当它们做对生存与繁殖有利的活动时,例如在饥饿时进食,温饱之后与有生育能力的异性交配,它们就会获得快感;当它们做对生存与繁殖不利的活动时,例如伤害身体,就会感到痛苦。

由于上述进化生物学原理,苦乐不只是人人共同,甚至是跨物种共同的。当然,不同物种在苦乐的感受上,会有程度与感觉类型上的不同;没有嗅觉的物种,不会有香臭的感受,就像盲人不能有视觉的感受一样。然而,不同感觉类型上的感受,感受主体依然能够单维地比较它们的大小,这样才能够在必须选择时,做出对生存与繁殖最优的取舍。多数哲学家好像不知道这个基本进化生物学道理,还在争论不同感受是否可以比较,是否有性质上的不同或品质上的高低。

近年一些关于苦乐情感的神经科学的论文,大大支持笔者关于快乐的普世性(人人共同),甚至是跨物种共同的观点。(包括 J. Panksepp 2011, George A. Mashour 与 Michael T. Alkire 2013 等。)这些发现证实,至少在所有的哺乳动物,很可能在所有有脊髓动物,都有与人类类似的基本苦乐感受。(这并不排除人类多数有比较复杂的感受。)对于绝大多数读者来说,这好像根本不是什么值得一提的发现,因为大家都知道,猫狗肯定都有苦乐感受。然而,在科学界,尤其是在生物学、心理学与哲学,很多学者(不包括关心动物福祉者)向来都不敢承认或确认苦乐在动物界的存在。生物学者害怕被认为犯上幼稚的拧人论(anthropomorphism)错误(以人论物);心理学者受到前此多年的行为主义或唯行为论的影响;哲学学者受到各种怀疑主义的影响;等等,使许多学者,即使心中明明相信猫狗有苦乐感受,也不很愿意在学术论文中确认。到了约一年前(2012年7月7日),才出现了关于动物意识的剑桥宣言(Cambridge Declaration on Consciousness in Non-Human Animals)。

关于苦乐情感的神经科学(affective neuroscience),通过对大脑中的苦乐感受中心的刺激,对从在被麻醉状态下逐步苏醒时大脑不同部位的功能等情形的研究,以及动物心理学、意识与自我意识研究、进化神经生物学等,得出相同的结论:

首先,至少在所有的哺乳动物,很可能在所有有脊髓动物(所有被试验的有脊髓动物都有)甚至许多其他动物,都有苦乐感受。

其次,这些苦乐感受都是出现在久远前就已经进化出来的大脑深层,而不是进化后期才出现的大脑新皮质(neocortex)。后者对苦乐感受并非必要。

最后,不同物种之间以及与人类之间的各种苦乐感受是在大脑内同样的部位出现的(homologous)。例如,刺激享乐中心,不论是人类或各种动物,都会有快感;刺激恐惧电路,都会引发恐惧。

这些发现,大大支持笔者多年来的(常理)观点,认为快乐是很基本的感受,有普世性与跨物种性,也是基数可量与人际可比的。这不但增加快乐研究的可行性,也应该增加我们对动物的福祉的关心。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作者1980年被选为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1986年成为被选入Who’s Who in Economics: A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Major Economists 1700-1986的十名澳大利亚学者与全球十名华裔学者之一,2007年获得澳大利亚经济学会最高荣誉—杰出学者(distinguished fellow),近期在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快乐之道:个人与社会如何增加快乐?》,本文同日刊出于《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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