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微众银行“微粒贷”:绕开了面签,绕不开开户

腾讯的微众银行、阿里的网商银行试营业的消息在江湖上已盛传多日,但大半年过去了依旧是雷声大雨点小,互联网银行这一“无网点、无柜台、无财产担保”的划时代的“三无银行”到底会否是今后互联金融的掌舵人,顶梁柱? 微众银行的首个网上产品-微粒贷,是否符合目前的法律法规? 笔者作为首批用户,体验一二,并将相关涉及的法律及合规风险略表一二。

微粒贷如何绕开“面签”开户问题?

(1) 无营业柜台,无法面签开户

按照央妈的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也是商业银行属性)进行开户等业务操作时,必须经过“面签”流程(即客户必须到银行网点的柜台同银行柜员当面办理)。

微众银行采取的是“没有线下网点、没有营业柜台、没有现金往来”的“三无”、纯线上业务模式。所以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微众银行无法进行 “面签”为客户进行开户。

(2) 远程开户规定,仍在征求途中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网上银行的兴起,央妈近日又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其中原文中远程开户原则为:“坚持银行账户实名制;坚持以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机制的自证。还有远程开立银行账户的业务范围。”

有权威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理解为,远程开户的银行必须通过提供远程开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及权威部门出具的可行的外部评估报告,证明这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真实、完整和合规,同时证明开户是客户的真实意愿表达,而不是外部迫胁。但是,到底哪些权威部门可进行评估,哪些技术手段可使用?如果确认客户为自愿开户?这些问题都未在征求意见稿内进行约定。

换句话说,时至今日,至少在明文的法规政策上,央妈还没有放开“面签”这道限制。

(3) 微粒贷绕开“面签”棘手问题

央妈的规定是不能打破,也不允许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约定下打破。那么,微众银行的首个产品,微粒贷是如何绕开 “面签”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微粒贷的流程:

微粒贷,借助微信平台将微信或QQ用户的个人及支付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信息等)给到财付通,财付通再将用户的该等信息给到微众银行,以便微众银行展开授信业务。并且在用户需要贷款的同时,要求用户同意《网上借款额度合同》及其附属的协议《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

笔者认为,虽然《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中强调,授权财付通、微众银行使用个人信息,并授权财付通将直接从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划扣应付款项至微众银行账户。但是,在整个微粒贷的交易中,用户始终并未在微众银行开过任何银行账户,那么又何来划扣到微众银行账户?同时,《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仅凭微信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手机验证码,如何能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何能确认本人就是用户本人亲自操作并确认?

微粒贷,通过网上协议《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通过第三方支付,试图绕开“面签”问题,但是隐患重重,QQ,微信账户盗用,手机盗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仅依靠微信的信息、第三方的信息即可确认本人即用户本人,一方面与目前规定有悖,另一方面存在各种安全风险隐患。

(4) 微粒贷绕不开的他行还款

虽然,微粒贷通过第三方支付绕开了银行开户的问题,但是在还款时候却发现还款金额从用户绑定的银行(如招商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划至他行。但是,用户并没有在微众银行开过户,所以根本不存在他行。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支付机构需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

那么,绕不开的他行,在整个微粒贷流程中,顿生出两个疑问:

第一,此处的他行是第三方支付或其相关账户。如果是第三方支付或其相关账户,那么就违反了(征求意见稿)中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的规定。

第二,如果第三方支付根据(征求意见稿)根据客户授权,从客户的绑定银行账户(如招商银行)划扣资金至他行。那么他行是否是客户的银行账户?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客户未在微众银行开立过银行账户。

综上,微粒贷如果想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势必绕不开目前的法律规定,必须要解决用户开户的问题,否则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于银行账户问题总是遮遮掩掩,难以让用户信服。且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

微粒贷如何解决银行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目前真实的微粒贷交易过程中,真实的贷款银行为微众银行和上海银行。问询了相关微众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何是两家银行一起发放贷款,给到的答案是,因为微众银行目前还没有开展存款业务,担心无足够资金发放贷款,从而和上海银行合作进行贷款的发放。

两家银行是否可联合发放贷款?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基于此,微众银行可以和上海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及同一贷款合同向用户提供贷款。

但是,在微粒贷的《借款额度合同》中约定“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人)之间的出资比例由前述两个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客户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贷款。”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在用户签署相关借款合同时应知悉贷款行情况,但是在微粒贷的整个流程中,只有在放贷完成后才知道贷款行为微众银行及上海银行。在整个贷款的流程中,用户对贷款人情况,贷款人之间的关系,各个贷款人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都不知情。该等约定有悖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同时,微粒贷做了上述的格式条款约定,一旦有纠纷,根据合同法,可能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微粒贷的风险评估管理

笔者在点击登入微信,输入需要贷款的金额后,立马获得了贷款。在获得贷款的第二日,自称微众银行的工作人员,致电要求笔者回答笔者身份证后4位号码及紧急联系人电话。在笔者回答完问题后,笔者在微众银行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额度就获得了大幅提升。

微粒贷的最高授信额为20万元人民币,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可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

同时,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人应以采用现场核实为主要核实及授信的调查方式,电话查询为辅。贷款调查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方式。

但是,笔者总共花了5分钟的时间就贷到了款项,无当面的核实审核,无需递交身份证明原件当场验证,无需递交收入证明等借款人情况证明。这些快捷的贷款方式及较高的额度,确实体现了网络银行的便捷,但是贷款审核的风险却是处处体现。

微粒贷是微众银行的首个个人消费贷款项目,笔者也是初步探究了它存有的一些法律问题及风险。

一方面,随着阿里系网商银行的口碑贷,京东白条,花呗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的小额消费贷等等都是网络银行、网络融资新的尝试。另一方面,近期刚发布了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更是给到我们探究网络银行、互联网金融项目法律问题的巨大空间。

本文被转载3次

首发媒体 21商评网 | 转发媒体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