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

21商评网  •  扫码分享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互联网金融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于2013年呈井喷式发展,其发展和演化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业态变迁,呈现出了迥异于美国的鲜明特色,表现出极强的动态性和创新性。

吉林大学美国研究所副教授王达曾在论文《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为何中国迥异于美国?》中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逻辑,梳理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脉络,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和挑战,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正面临的难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风险的边界比较模糊,监管介入难度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加速各方利益博弈,会对现有的监管框架提出挑战。

其实,经历了野蛮生长的2014年,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作出了一系列调整,监管格局正在变得明朗。今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新设普惠金融部,P2P的监管端口正式确立;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大;股权众筹被正式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界定,目前在吸收各界反馈意见作修改。从一系列监管政策动向可预见, 2015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将更加顺畅、规范,监管归属的明确、监管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竞合。

尽管监管环境动态变化,但此文对互联网金融逻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关系,以及互联网监管逻辑的理解到位、深刻,仍具思考意义,文章的核心内容如下:

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网络借贷、在线理财、网络金融产品营销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模式。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中国互联网金融可以归纳为七类模式:第三方支付、“余额宝”模式、大数据金融、点对点(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众筹融资。 不同业务模式的特点与风险各不相同,但大体上看,互联网金融已经全面渗透进银行信贷、支付结算、理财服务、证券发行与营销、保险等传统金融服务业领域,并表现出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去中心,平民化。

2、跨行业,跨产品。

3、成本低、效率高

4、发展快、覆盖广

5、风险大、监管难

中国互联网金融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5年。

第二个阶段是2005至2011年

第三个阶段是2012年至今。

美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融合是一个较为自然和渐进的过程,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则引发了诸多矛盾和争议。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是一系列特殊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1、从技术层面看,网络、通信以及计算等领域的技术革新与普及是互联网金融勃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从制度层面看,中国长期以来的以利率和信贷规模管制为特征的金融抑制扭曲了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和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3、从市场层面看,有限的投融资渠道与旺盛的投融资需求之间一直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企业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单一的银行信贷产品得到满足,同时,社会资金盈余方难以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等其他方式配置资产组合、谋取高收益。于是,认购门槛低、名义收益率高、投资方式灵活便利的“余额宝”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追捧。

4、从其他层面看,货币市场利率持续走高,整体上抬高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在现行的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时间调整,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出了监管真空期;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公司具备了凭借网络、客户和大数据建模优势进军金融业的实力;年轻人对互联网的高度接受甚至依赖。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传统金融业的冲击与影响: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将对现有的金融业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冲击,特别是银行业。它打破了中国银行业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垄断竞争格局,降低了银行业准入门槛,加速了金融脱媒,强化了市场竞争,进而对主要依赖由垄断带来的存贷利差牟利的商业银行形成巨大压力。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在培育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成长、完善市场功能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再次,传统的金融业态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面临转型和重构。

最后,互联网金融将推动整个金融产业的系统整合。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指出,互联网金融蕴藏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可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第三方存款制度缺失,导致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会引发经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框架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创新与风险之间的边界较为模糊,因此使得监管当局在介入时点、介入方式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等方面面临很大的难度,不确定性很高。

其次,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以银行、证券、基金、信托和保险分业经营为主,而监管框架则以“一行三会”为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辅。在这一条块分割特征明显的制度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引发了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进而使得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与角力变得激烈而复杂。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将对中国现有的金融业竞争格局、金融市场发展、传统的金融业态以及整个金融产业的系统整合产生巨大影响,并对现行的监管框架提出挑战。

以下是《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为何中国迥异于美国?》原文:

对影子银行缺乏审慎有效的监管是导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2009年以来,影子银行及其监管问题一直是国外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将强化影子银行的监管列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1][2]。2011年以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报告和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3]。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员,较为重视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和宏观审慎框架的构建,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影子银行监管框架。然而,影子银行体系的创新似乎永远快于监管改革的步伐。互联网金融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以来在中国突然蓬勃发展,并明显表现出了迥异于美国这一互联网金融发源地的鲜明特色与模式。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井喷式发展不仅远远超出了有关各方的预期,而且对中国的金融业态和金融业竞争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对中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构成了挑战。 从理论层面来看,为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会呈现出独特的“中国范式”?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速发展的原因何在?从实践层面来看,如何在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培育创新机制的同时,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实施审慎监管,消除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诸多问题亟待深入探究和解答。

一、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关注和讨论大体上始自2010年。2008年出台的四万亿政府投资计划在成功减轻危机冲击的同时,也产生了负面效应——由信贷膨胀引发的资产价格泡沫和高通胀压力。为此,中国金融当局开始在2010年逐步收紧银根、紧缩信贷。商业银行面对降低杠杆的压力纷纷开展金融创新,以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银信合作”等中国式影子银行产品开始成为业界和监管当局关注和博弈的焦点。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的急剧扩张、民间借贷的盛行以及过桥业务和同业业务的扩展,使得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迅速扩大。在此背景下,国内学术界、业界和金融当局围绕影子银行的定义、内涵、风险与监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2013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监管当局的强势介入,有关各方对影子银行的争论趋于平缓。目前,一般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以及部分理财业务等。2013年强势崛起的互联网金融使得影子银行再次成为炙手可热的焦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本质

尽管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其作为一个新概念,目前尚未有一个广为接受的定义,有关各方对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本质仍存争议。本文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内涵。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使得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受众,使得金融服务变得更加普惠、透明、廉价、便捷和高效。其次,互联网金融不仅仅体现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而更多的是互联网技术所承载的以“开放、互联、沟通、包容、平等、协作以及分享”为代表的互联网精神对传统金融的参与和再造。因此,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机构、行为、工具以及市场的统称;而从广义上来看,一切应用互联网技术并体现互联网基本精神的金融业态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因此,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网络借贷、在线理财、网络金融产品营销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模式。

目前,业界和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理解远未达成一致,各方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存在较大争议。以国内首次公开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概念的谢平(2012)为代表的一方认为,传统意义上,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方式和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构成了资金供需双方匹配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和风险收益的主要渠道。尽管这两种融资模式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都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如金融机构的巨额利润、高管薪酬以及税收)。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与普及,将对传统的两种融资模式产生颠覆式的影响。“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成为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4]。而以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2014)为代表的另一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所经营的产品在支付结构上并没有明显的创新,不是支付结构意义上或金融产品意义上的“新金融”;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销售渠道和获取渠道意义上的创新。换言之,互联网在渠道意义上挑战传统的银行和资本市场,但在产品结构和产品设计上跟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 互联网的出现,虽然改变了金融交易的范围、人数、金额和环境,但没有改变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这一金融交易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借互联网之名,行传统金融之实”。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一种亢奋和过热的状态[5]。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特点

在互联网技术的催化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演化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业态的变迁,互联网金融表现出了极强的动态性和创新性。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七类,即第三方支付、“余额宝”模式、大数据金融、点对点(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众筹融资(见表1)。不同业务模式的特点与风险也各不相同。但大体上看,互联网金融已经全面渗透进银行信贷、支付结算、理财服务、证券发行与营销、保险等传统金融服务业领域,并表现出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可以大体上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去中心,平民化。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对接需要媒介,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则扮演着金融媒介或中枢的角色。金融资源首先向金融机构集中,然后由金融机构完成金融资源的配置。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被打破,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直连对接,从而摆脱了对传统的“资金中枢”的依赖。这不仅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使得广大中小企业和草根阶层也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

第二,跨行业,跨产品。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大特色是降低了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并使得金融创新不再是金融机构的专利。互联网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凭借其专业的互联网技术和多年积累下来的大数据,能够设计开发出种类多样的金融产品,进而为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因此,从产业层面来看,互联网、电子商务和传统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出现交叉。从产品层面来看,互联网企业特有的开放、创新思维使得其开发出来的金融产品模糊了传统金融产品的边界,从而极大地带动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第三,成本低、效率高。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甄别、需求匹配、产品定价以及交易结算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联网的开放和共享特性不仅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而且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和透明度。此外,借助数据挖掘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能够在精确建模和把控风险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信贷产品的服务效率。

第四,发展快、覆盖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市场营销十分高效便捷,创新型金融产品往往依托电子商务企业成熟的客户群和互联网企业的号召力向全社会迅速扩展,新产品的认知和普及速度极快。从技术层面来看,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终端设备的普及极大地拓展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地理边界,无线信号覆盖之处皆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从业务种类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极大地便利了中小企业融资和草根阶层的碎片化理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盲区。

第五,风险大、监管难。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方面,在我国信用体系仍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的背景下,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违约成本较低,从而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并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互联网世界并非太平盛世,如何在黑客攻击和病毒肆虐的全球开放性网络中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从监管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和开放特性往往使得各国现有的监管框架难以对其进行审慎监管。因此,如何在不抑制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的同时有效管控其潜在的风险,是一个崭新的全球性课题。

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及主要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

大体上可以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5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互联网技术的热潮,互联网技术逐步在交通、通信、商业以及金融等传统行业普及和扩散。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金融业也开始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应用互联网技术。90年代末期,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网络购物的兴起,中国出现了依托网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后,互联网技术热潮短暂退去,但互联网技术的行业扩散却仍在继续。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开发自身的门户网站并提供转账支付等简单的在线金融服务。总体上来看,这一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萌芽期,互联网技术远未达到“改造”传统金融的程度。

第二个阶段是2005~2011年。这一阶段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酝酿和成长期。一些依托互联网的新金融模式——如网络借贷开始出现。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也推动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发展。然而这一时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较为无序和混乱。网络诈骗、网络非法集资等案件频发。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9月颁布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这一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模式进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三个阶段是2012年至今。互联网金融模式在2012年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平安保险集团率先联手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开创了在线保险公司的先河。进入2013年后,互网金融更是呈井喷式发展,第三方支付的规模继续扩大,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型基金销售平台、P2P融资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均呈飞速发展之势[6]。为此,2013年甚至被业界人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

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共有超过250间获得正式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013年全年第三方支付总额近7万亿人民币。在互联网基金销售领域,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创新型产品“余额宝”受到市场热捧并以不可思议的速度迅速扩大规模。截至2014年2月,其总规模已突破4000亿人民币,用户总额超过4000万户。如此迅速的发展、庞大的用户群体使得“余额宝”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中最受瞩目的个案。在P2P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小额贷款已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累积受惠客户数超过65万家。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累计已有8000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民用互联网技术在美国率先普及以后,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便开始发展和普及。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相对缓慢而渐进的过程[7][8],其不仅并未经历中国式的“井喷式”发展,而且也未能对传统的金融业态和金融业竞争格局产生严重冲击与影响[9]。换言之,美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融合是一个较为自然和渐进的过程,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则引发了诸多矛盾和争议。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是一系列特殊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技术层面看,网络、通信以及计算等领域的技术革新与普及是互联网金融勃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后,人们对于互联网狂热的理性反思以及以AJAX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编程技术的出现,推动互联网世界进入了以交互性强、用户主动生产内容、重视兴趣与信息聚合以及平台开放为特点的Web2.0时代。互联网百科全书、视频网站、社交网络、博客以及微博等新兴网络平台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方式。高效、扁平的信息网络使得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开发和营销变得可行。类似地,移动(无线)互联网的普及拓展了互联网的边界并提高了网络的易用性和效率,进而使得碎片化金融服务成为可能;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则改进了信用风险的评估建模方法和效率,进而为基于海量数据处理的小额信贷和供应链金融奠定了技术基础。

其次,从制度层面看,中国长期以来的以利率和信贷规模管制为特征的金融抑制扭曲了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和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其结果是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草根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被抑制和忽视,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则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规避信贷规模管制,进而通过不断扩张资产负债表的方式追逐高利润,而非专注于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及加强产品创新。特殊制度环境下金融资源的错配以及金融机构意识和行为的扭曲为互联网金融的萌生和高速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未能在发达经济体经历“野蛮生长”的重要原因。

再次,从市场层面来看,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发育缓慢,银78行部门始终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有限的投融资渠道与旺盛的投融资需求之间一直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一方面,不同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方式的多样化企业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单一的银行信贷产品得以满足,储蓄—投资转化渠道不畅、效率低下,从而为P2P融资平台、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快速成长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社会资金盈余方除了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类存款类低息金融产品外,难以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等其他方式配置资产组合、谋取高收益,而这正是认购门槛低、名义收益率高、投资方式灵活便利的“余额宝”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热捧进而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最后,从其他方面来看,第一,2013年以来,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错配不断加剧和利率市场化加速等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货币市场利率(特别是月末、季度末等关键时点)持续走高,从而整体上抬高了依托货币市场基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率。第二,在现行的分业监管框架下,不同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创新模式有一个认知、评估和监管协调的过程,进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出了监管真空期。第三,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积累,具备了凭借网络、客户和大数据建模优势进军金融业的实力,这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第四,步入工作岗位并渐成社会消费主力的青年一代对互联网的高度接受甚至依赖,强化了互联网使用中的网络外部性。因此,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在网络中呈几何级数扩散,其营销和推广的速度远超传统金融产品。

三、互联网金融对中国传统金融业的冲击与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对中国传统金融业的冲击与影响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将对现有的金融业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冲击,特别是银行业首当其冲。现阶段,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和互联网巨头绕道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以及与基金和证券公司合作等方式间接动员金融资源,并介入信贷、支付结算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这无疑打破了中国银行业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垄断竞争格局,降低了银行业准入门槛,加速了金融脱媒,强化了市场竞争,进而对主要依赖由垄断带来的存贷利差牟利的商业银行形成巨大压力。在中国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历史时期,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的迅猛发展将起到强烈的示范效应。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民营银行牌照的放开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资金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也将陆续进入金融领域,通过获取民营银行牌照、开设网络银行等多种方式开展金融业务、参与金融创新。此外,已经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电信业巨头也将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金融业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和复杂。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在客观上加速了利率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完善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冲击下,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将逐需求导向型转变。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将拓展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成熟。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将在培育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成长、完善市场功能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渐由金融抑制和垄断竞争格局下的供给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转变。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将拓展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成熟。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将在培育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成长、完善市场功能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再次,传统的金融业态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面临转型和重构。一方面,传统的银行、证券、基金以及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将加快转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普及将加速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将进行深度融合,移动互联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平台、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以及基金与保险营销网络之间的混业和跨界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与此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依靠物理网点和线下营销的经营模式将发生一定的改变,网络金融平台将成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

最后,互联网金融将推动整个金融产业的系统整合。借助于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能够在中小企业贷款以及个人创业贷款等传统金融机构未涉足的业务领域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并实现盈利,这无疑细化了金融产业内部的分工,并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效率。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不断细化金融产业内分工,更多的专注于某一细分金融市场、某一具体地域以及某一特定客户群体的专业化金融机构和业务模式将不断涌现。类似地,金融产品的产品内分工也将进一步细化。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产业链条将变得更加丰富和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对现行监管框架的挑战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正如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所指出的,互联网金融蕴藏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可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第三方存款制度缺失,导致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会引发经营风险。事实上,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其对现行监管框架的挑战是有差异的。如表2所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突出表现在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这两种模式上,目前有关各方对如何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强化对这两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仍存在较大争议。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框架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表现出了极强的创新性和动态性,其在强化金融普惠性、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存在较为明显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在移动支付和P2P网络信贷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创新与风险之间的边界较为模糊,因此使得监管当局在介入时点、介入方式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等方面面临很大的难度,不确定性很高。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如何强化第三方支付监管向业内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严苛”的监管措施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舆论的焦点。各方的激辩也使得具体监管措施的出台变得扑朔迷离。这一事件凸显出,监管当局在制定和推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时将面临相当大的压力和困难。

其次,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以银行、证券、基金、信托和保险分业经营为主,而监管框架则以“一行三会”为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辅。在这一条块分割特征明显的制度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引发了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进而使得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与角力变得激烈而复杂。从监管层面来看,风险关联与传导机制复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烫手山芋”由谁来监管以及如何监管,是“一行三会”体制下各监管方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从长期来看,现行监管框架应如何调整,以适应由互联网金融不断强化的金融混业和综合性经营趋势,是一个较为艰巨的挑战。

四、结论性评述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强化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特别是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重中之重。 然而,影子银行体系繁杂、多样且不断演进的风险关联和传导机制使得各国监管当局面临愈发严峻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速发展及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巨大冲击无疑使影子银行监管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棘手。2 013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炙手可热的焦点。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逻辑,梳理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脉络,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和挑战。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和业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和研究仍然是相当粗糙和模糊的,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至今仍然扑朔迷离、争议不断。最根本性的问题是,自90年代中期在美国率先普及的互联网技术能否成为比肩蒸汽机和电力的新技术革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模式将对人类的经济、金融运行方式产生颠覆式的影响;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将在何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互动、博弈与整合将对中国的实体经济产生何种影响?各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和特点有哪些异同?中国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些都是国内业界、学界和监管当局必须做出回答的重要问题,也将是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金融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Pozsar,Z.et al.Shadow Banking[R].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No.458,July,2010.

[2]王达.论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运作、影响及监管[J].国际金融研究,2012(1).

[3]FSB.Shadow Banking: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R/OL].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list/fsb_publications/index.htm,October 27,2011.

[4]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5]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N].经济观察报,2014-01-06(41).

[6]刘士余.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J].清华金融评论,2014(2).

[7]Furst,Karen,Lang,William W.,and Nolle,Daniel E.Internet Banking in the U.S.:Landscape,Prospects,and Industry Implications[J].Journal of Financial Transformations,No.2,2001.

[8]Furst,Karen,Lang,William W.,and Nolle,Daniel E.Internet Banking[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Vol. 22,No. 1&2,August/October,2002.

[9]Allen,H.,Hawkins,J.,and Sato,S. Electronic Trading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System[R].Working Paper,Bank of England,2001.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