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意见”时代 互联网金融要怎么玩?
虽然指导意见出来,将互联网金融局限于传统金融的补充中,但创新永远止境,借助未来一波波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做好自身的同时,再找机会寻找更大的市场。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在这份意见中,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行业的监管,入门门槛等相关规范,都进行了宏观详细的论述。这份指导意见,是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最高纲领。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纳入依法管理、依法监管的阶段。
这对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份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正式“登堂入室”,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这份指导意见极大地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将包容发展。鼓励多方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国家既从财税政策、简政放权等各个角度,给互联网金融提供较好的发展空间。
围绕着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两大属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多部委分头管理。未来,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协调的监管部门比较多。工信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对客户资金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
意见,明确了各类互联网金融进行分业监管。信息、数据服务划归工信部、国家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消费金融归银监会;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销售则归于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第三方支付归人民银行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各项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符合各自的基本业务规则,这是监管层的互联网金融底线。比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当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互联网金融则需要坚守的底线:网络借贷的底线则需要保持“信息中介”的职能,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并且,网络借贷,以及股权众筹等业务的客户资金需要托管,而托管方确定是银行业。而股权众筹的融资中介机构则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的功能。股权众筹的底线是融资机构需要是小微企业,客户备付金不得乱用,还需要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在互联网基金、股权众筹、网贷相关的业务中,不实宣传亦有,这亦是需要整改的。
这份指导意见之后,互联网金融还有更多课题需要深入研究。比如,如何进行较好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提示,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等,各个互联钢金融业务范畴,都需要建立自身的管理规范。
笔者认为,接下去,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或者各个相关的行业协会,都会依据这份指导意见,出台更细致的管理规定。
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公司治理、业务模式、资金托管与安全,都需要符合意见的要求。 笔者认为,网贷P2P平台,接下来要进行资金托管,平台账户与投资人、借款人的账户严格分开。这意味着,很多网贷平台的模式需要变化。并且,网贷平台关联公司的融资涉嫌自融,未来也需要做出改变。
2015年,互联网理财、基金销售平台大规模兴起。不少公司将标准化的基金、信托、ETF等资产,与P2P的非标资产,进行整合,经过类似“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再销售给普通投资者。虽然这是互联网理财的趋势,但对于平台对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风险识别能力并不高。并且,不少平台也未到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试,这也让许多互联网理财平台向用户销售了与用户风险承受力不相同的产品。
这份意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业务,更快地实现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这意味着,接下去,传统金融拥抱互联网的速度会越来越快。之前,传统金融受制于监管原则,大量创新没法展开,而互联网金融刚开始无监管,可以进行大胆创新。未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将站在统一起跑线上。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可以逐步通过自律、创新、监管等办法来解决的。未来,解决金融带来的一些问题,还需要依托于互联网的创新。未来,使用互联网的技术与手段,将可以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