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处早期阶段的法律互联网创业,或将在互联网下半场迎来机遇
相较于其他行业,法律互联网受到的重视一直不多。尽管目前法律互联网的创业项目层出不穷,但必须承认,当前的法律互联网创业还处在早期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对行业的影响还很弱。律师行业整体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律师线上工作的习惯还没有完全养成。
第二,资本关注度不高。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这些领域的融资动辄几亿甚至十几亿,而在法律服务行业,投资寥寥无几,每一单的金额也很少。
第三,总体投入资源不足。一个明显表现就是,团队规模普遍不大,法律互联网复合型人才稀缺。而缺乏人力资源的支持,创业项目的进展自然也就相对缓慢。
第四,技术上的突破不多。一些创业团队甚至将技术方面的工作外包,他们没有意识到,技术能力才是互联网公司最核心的能力。
第五,项目模式单一。目前绝大部分创业项目都集中在法律电商领域。但实际上,不管是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还是互联网金融,它们的创业形态都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这样的早期阶段并非是不可突破的,只要我们抓住团队、资本、模式这样三个关键点。
第一个关键点是团队,而团队中最重要的人就是它的创始人。可以说,创始人的基本素质决定了整个创业公司未来发展的格局和走向。
对创始人来说,这样五个方面的基本素质不可或缺:
第一,格局。这首先要求创始人有很好的战略思维,能够看到别人三年以后才能看到的东西,敢在所有人动手之前先动手。除此之外,我还特别推崇特斯拉创始人伊隆·马斯克的第一原理理论。也就是说,当我们思考所有问题时,都从事物的本质去思考,而不只是停留在类比思维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首先在思维上实现突破。
第二,学习能力。在创业领域,无知才是常态。你做的是没有人做过的事情,自然就不会有太多现成的知识可以参考。所以,你需要有高超的学习能力,对所有事情保持好奇,不断学习,从一无所知迅速成长为这个领域的行家。
第三,个人影响力。这既包括对团队内部的影响力,也包括对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影响力。在互联网时代,你能不能有足够强的势能去影响互联网传播中的每一个节点,对于你的理念、你的产品能否被快速推广至关重要。
第四,管理团队的能力,也就是人才的选、育、用、留。雷军说,CEO应该把80%的时间花在找人上面。的确如此,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人找对了,事就成了。但是,找到人才之后,如果你不能好好地用他、激励他,他是会走的。马云有句话我一直在用:“人之所以离开你,要么是钱给少了,要么是人憋屈了。”创业公司钱不多,那就尽量不要让人憋屈了。你可以设置很好的期权制度来激励团队的重要成员,并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事实上,相比“空降”过来的人才,从公司内部培养的人才对公司的情感更深,价值观更加一致,也更能跟你走向未来。
第五,个人意志力。创业公司的创始人常常要面临常人难以承受的压力,我们不能在碰到这类压力的时候才想着去克服,而要在平时就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意志力。就像最近大家常说的,走出个人舒适区,让自己做一些困难又正确的事情。
第二个关键点是资本。这个词似乎法律人都有些羞于谈起,但其实,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硅谷兴起VC模式之后,资本与创业的结合就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套路。
比如说,当你有了好的idea和创始人,可以找天使轮投资;当你有了初创团队,做出了最小可行性产品,可以考虑融A轮;当你的商业模式得到验证,可以考虑融B轮;当你的模式需要快速复制,可以考虑融C轮;当你在中国甚至全球布局了,需要强化竞争力,确立你的地位,可以考虑融D轮;直至最后上市或者并购。
我们千万不要觉得法律人的创业就是和其他领域的创业不一样。相反,我们要自觉地尊重资本的规律,并且由此安排自己的创业节奏、融资节奏和股权分配方案。如果找对了投资人,它能提供的不仅是资金,还有其他非常关键的资源。
比如说经验,投资人投了很多公司,也看过很多公司的创业历程,对于创业和公司治理都十分有经验,而这恰恰是法律人的软肋所在;比如说人力资源,在VC投过的公司中,有的公司退出了,也就会有一些闲置的技术人才;比如说交易资源,你和VC投过的其他互联网创业项目可以有很多互相合作和交易的机会;再比如说战略资源,BAT这三家分别拥有流量搜索、电商和社交方面的宝贵战略资源,如果运用得当,将对互联网创业项目有非常大的帮助。
当然,说到资本,不得不提的就是当前大家在热议的“资本寒冬”。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说,“资本寒冬”似乎来得早了点,毕竟我们还处在刚刚开始的阶段。但是,我也非常高兴地看到,所谓的“资本寒冬”并不是真正的“寒冬”。它“寒”掉的是一些泡沫性质的本来就不应该获得更多资源的项目,好的项目仍然能够获得不错的投资。目前资本市场的环境与其说是“寒冬”,不如说是对此前非理性投资的调整。
所以,创业者不必为“资本寒冬”过于担忧。只要我们创造了价值,又善于合理安排资金资源,就能成为这个“寒冬”中的幸存者。而一旦幸存下来,我们就有可能迎来新的春天。
第三个关键点是模式。传统商业模式和互联网模式有不同的估值逻辑,前者看重收入和净利润、现金流,后者则看重用户数、日活、月活、页面浏览量、用户浏览量这些指标。除此之外,还有这样三点尤其值得重视。
第一,要重视价值回馈。虽然足量的用户数是发挥互联网的网络效应的基础条件,是互联网公司首先要考虑的指标,价值回馈也十分重要。如果在你的商业模式下,用户回馈的价值低于获客成本,你就是亏本的。如果未来也看不到赚钱的可能,这样的商业模式就是完全不健康的。
第二,不要把模式仅仅理解为平台。在体量大得多的社会零售业里,平台也就只有阿里巴巴、京东这样几家,而在法律服务市场里,又容得下几家平台呢?与其一窝蜂地做平台,还不如挖掘各种各样的工具和垂直领域,把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往更深的方向做,或许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选择切入口的时候要慎重。比如说,以法律咨询为切入口听起来简单,但是,如果不能在切入之后做到更大市场份额的价值转换,这样的切入就是无效的。
所以,我今年5月份在北京的一个论坛上发表演讲,法律服务互联网化需要真正的创新。我们不能一味模仿其他行业的互联网化路径,而要从本质上思考法律服务和互联网的本质所在。我们可以从各个服务环节切入,去做提升体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创新,再从中寻找变现的途径。
只要抓住这三点,法律互联网的创业项目仍然大有可为。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机会其实已经真正来了。
我认同当前行业观察者对互联网上下半场划分的论断。互联网从PC端发展到移动端用了二十年,现在,移动智能终端手机出货量的增长已经大大放缓了,这说明互联网的上半场互联的机会、连接的机会已经过去了。如果创业者错过了这个机会,那就是永久错过了。下一次这种连接的机会将出现在新一代智能终端勃兴的时代,具体是什么时候,现在谁也没法预测。所以说,只有在上半场结束前抓住了连接机会的创业项目,才获得了开启下半场的门票。
而在下半场,互联网的关键在于人工智能。信息革命的本质是机器替代人的脑力,把人从未来会越来越复杂的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所以我预言,像法律服务这样的在上半场并无太大作为的专业服务领域,其中的一些取得门票的创业项目,将有机会在下半场大放异彩。
虽然现在还很难说清楚律师的工作将在多大程度上被人工智能替代,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法律领域,有互联网的连接产生的海量数据沉淀,再加上大规模的云计算能力和更先进的算法,我们就有机会参与到法律互联网真正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下半场来。可以预见,未来,具备大数据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互联网创业公司将领先。
而随着技术进步的越来越成熟和社会生活线上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入,相信我们也会有更多的机会去提升法律服务的体验,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降低它的成本,也就更有可能实现法律服务互联网化“从0到1”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