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对网约车新规有疑问?来看看官方怎么答记者问吧
今天下午3时,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并答记者问。
新政承认了互联网约车平台以及专车的合法性,为网约车设置了一个新的运营登记种类——“预约出租客运”,私家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转化为网约车。同时,新政合理放宽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的轻资产运行特征。
以下是新政发布会实录: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出租汽车与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大家一直高度关注。
日前《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正式出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先生,请他向大家解读文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因为这两个文件涉及到很多的部门,所以今天我们也很高兴地邀请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还有很多参与文件起草的部门负责同志,他们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他们在前排就坐,一会儿大家如果有问题涉及到这些部门,也可以请他们来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先请刘小明先生做介绍。
刘小明: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包括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界朋友们的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7个部门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这两个文件正式出台,是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互联网+”的具体行动。在此,向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给予热忱关注和大力支持的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了人民群众出行体验的同时,又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旧矛盾叠加,情况错综复杂,行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赴21个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专题调研,并认真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先后召开了数十次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咨询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全程参与了两个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
这次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我们秉持“以乘客为本”的原则,把更好地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彰显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改革的共识,力争取得改革“最大公约数”。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我们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综合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历经两年时间,最终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主要任务包括: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
三是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将有关评价信息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运营活动,强化全过程监管。
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自职责,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另外,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积极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让各方市场主体的权益都得到有力保障,公平开展竞争、规范有序发展。让新老业态更好融合发展,实现行业的长治久安。让人民群众得到可持续、安全、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保障,更多更好的获得感。
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问题复杂,利益交错,社会关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和各相关部门的同志愿意一起回答记者朋友们的问题。谢谢。
袭艳春:
谢谢刘小明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想问一下交通运输部的刘部长,刚才您在介绍情况时说到这两年来经过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这两个文件终于出台了。从2014年网约车的出现,对传统的出租车和大家的出行方式带来了不小的改变,可以说从2014年到现在,出台这两个文件时间会不会有点晚?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机推出这两个文件?发布会之前我看了这两个文件,发现无论是从网约车还是传统的出租车,价格和数量的管控上都给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权,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上,总体的文件的设计是怎么考量的?谢谢。
刘小明:
谢谢您刚才的提问,其实您提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为什么一年多快两年的时间才出台这样一个文件,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整个文件的出台过程中,中央和地方究竟是什么样的考虑?应该这么说,之所以选择这个时期来出台文件,我们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的出行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各种问题已经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时候。因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缓解出行难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广大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出租汽车也成为城市的一张名片,这些都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
但这个行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的城市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打车难的问题,行业服务质量不高,老百姓出行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另外,一些地方行业不稳定的事件也不断发生,所以这时候就迫切需要我们深化既有的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需要改进和提升它的服务。
第二,网约车发展已经比较充分,它的优点和问题已经充分显现,对网约车如何规范管理也有了很多的认识和实践的共识。2014年7月,专车,就是现在叫的网约车出现以来,中国市场自发形成的专车、快车等服务的新形式发展非常快。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网约车市场,但是发展过程中既有积极的方面,改善了百姓乘车的体验,改进了城市百姓的出行服务,但同样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比如责任主体,就是谁来负担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比较高等等。
所以,不在国家层面上来明确网约车政策的方向,既不利于新兴网约车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利益,特别是乘客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按照国家对看得准的基于“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要求,为网约车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所以,长期来看,这是有利于新兴网约车的健康发展。这次在制定对新业态的发展过程中大家注意到,我们明确提出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管住底线,管住什么底线,就是乘客的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社会各方面都期待尽快来规范新业态,同时也希望传统业态能够实现转型升级。一方面各地不时爆发新老业态的冲突事件,各地和行业都希望中央政府尽快明确管理政策和思路;另一方面乘客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一些恶性安全服务不时曝光。前一段时间深圳等城市公布了网约车驾驶员的调查情况,从公布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都希望政府能够尽快出台一些规范平台、规范驾驶员、规范车辆的制度。
第四,两个文件经过了长时间的调研和充分论证,社会各方面已经有了相当的共识。刚才我在介绍这两个文件的过程中大家已经注意到,2014年7月,新型的网约车开始在中国城市中出现,之后新老业态发生了局部的冲突,所以在2015年初,我们成立了一个调研组,对新老业态都进行了全方位的调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联合各个部门开始研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发展网约车的政策,着手进行顶层设计,全面启动了改革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先后去了21个不同类型的城市,因为各个城市出租车发展的情况不一样,公交发展情况也不一样,所以要找一些典型城市进行调研。同时我们也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这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去年10月10日—11月9日,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也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和相关部门一起进行逐一的评估、研究、完善。在今年3月14日“两会”记者会上,杨传堂部长又就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进一步听取大家的意见。在后来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又进行了相关的第三方风险评估等等,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以后,我们认为社会各界既希望它出台,各方面的意见又基本上达成共识,又能够充分体现“互联网+”行动的宗旨,所以我们本着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出行方便的要求,在这个时候来选择出台。
深化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约车的发展,各个方面的条件都已经成熟了,现在出台这个文件是合适的。我们希望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能够使出租汽车这一张城市的名片重新亮起来,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让老百姓个性化的出行能够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方便,这是你所关注的为什么这个时候出台。一般很多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以后很快出台,一个月、最多两个月出台,咱们这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后历经了半年多的时间,整个文件的起草近两年时间,凝聚了社会的共识,也是作为一个新的业态,我们在进行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和教训,不断探索凝聚共识的过程。我们在这方面更多体现了鼓励创新,更多体现了管住底线,规范发展。
您说的第二个问题,在这次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好中央和城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家都很清楚,出租汽车的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各个城市的规模、公交发展水平、拥堵情况等等千差万别,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定位这个城市的出租汽车,如何考虑这个城市的出租汽车发展规模等等,需要由各个城市政府来进行确定。这次中央在制定这个文件的过程中,我们更多是对大的方向给予了明确,比如出租汽车的定位,它是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一个部分,是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所以它是一个个性化的服务,整体上来说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这是一个总的定位。这既是交通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发展的需要。
另外,制度方面对传统业态的巡游车,我们坚持对经营权这个“牛鼻子”进行重要的改革,经营权要实现期限制、无偿化,相应各个城市要根据情况逐步调整。
为什么这么做,两个原因:一是要使得巡游车和网约车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竞争;二是要减轻乘客的负担。因为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会把有偿费转嫁到运价里面,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两个业态公平竞争的需要,另外一个是城市政府更大的让利于百姓,所以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设计。
2014年7月以后,有些城市明确禁令网约车,有些城市是若即若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面对一个新的业态,面对百姓个性化出行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十多年出租汽车规模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老百姓个性化出行没有得到满足。这时候我们希望一方面通过新型网约车来带动巡游车的服务转型升级;另外,我们希望通过网约车的增量来更好地实现对公众多样化出行服务,更好的出租服务的体验。具体到各个城市,规模怎么进行有效的动态调控,对出租汽车以及网约车价格上,比如,网约车,这次制度是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个别城市会觉得规模控制了,要设定一个最低价和最高价,也就是政府的指导价,交给了地方政府决定。另外,对多少年的车能够从事网约车服务,什么样的车型能够从事这样的服务,都留给了各个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这次改革我们充分尊重了地方城市人民政府的权利,同时又希望全国在事关改革方向上的一些重要问题上能够比较明确。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看到网约车《暂行办法》里面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我们想问问,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能不能解决此前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问题?谢谢。
刘钊:
这个我来回答,网约车《暂行办法》作出了有关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这是三个基本的条件。
网约车作为一种交通服务的新业态,满足了当前群众对交通出行方便性、灵活性、自主性等个性化的需求,但是网约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考虑。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比较熟悉道路通行规则,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比较强,可以提供安全的驾驶服务。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出于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虑。今年以来,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人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的案件,考虑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员主观恶性和现实危害性大,《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
第三,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会导致驾驶人产生幻觉、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吸毒成瘾的驾驶员,毒瘾随时可能发作,交通肇事、伤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极高。
因此,对于有这些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暂行办法》规定一律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定网约车驾驶人从业的其他条件。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确保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被挡在网约车行业之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谢谢。
中国交通报记者:
我想问刘小明部长一个问题,刚才您提到去年征求意见阶段征求到了几千条意见,也都逐一做了梳理,并向社会做了公布。这次正式发布的两个文件针对这些意见做了哪些重要的修改?谢谢。
刘小明:
对这次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社会关注度之高,是我们开始预料到、也没有预料到的,因为它确实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出行。现在全国拥有出租汽车是139万辆,每天运送1亿多人次,所以出租汽车是一个很重要的民生行业。
去年10月10日—11月9日,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以后,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会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梳理,大家可能说你们是不是真的逐条,我们讲的是搜集到5008份意见,整合起来是6000余条意见,我们确实非常认真的把每条意见都由团队进行了梳理,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特别是就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到我们对文件的修改上,这里我简单把一些主要的修改内容跟记者朋友们介绍一下。
因为这两个文件首先是对《指导意见》的修改,首先增加了改革的指导思想,10月10日的《指导意见》中体现了指导思想,但是没有明确提出来。为了更好地让社会各界能了解我们这次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也就是指导思想和原则,我们进一步凝练了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
在这次的指导思想中,我们借助于“互联网+”行动这样一个契机,以增量来带动存量的改革,使得传统出租行业,也就是巡游车实现转型升级,同时使得网约车能规范发展。这是第一个修改。
第二个修改,我们调整了整体的框架结构,进一步理顺了内容的层次和逻辑关系,突出了改革的重点,将改革任务梳理为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人合乘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四个部分。其中,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分为改革经营权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对网约车管理方面,一方面是鼓励网约车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规范网约车的行为。在整个内容上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使整个关系更加明确,特别是私人小客车的合乘,有媒体朋友觉得它和网约车是什么关系,怎么在这里进行规范。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网约车平台都兼有专车、快车、合乘(顺风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多种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专车和快车,和合乘(顺风车)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所以在《指导意见》中进行了明确。
第三个修改,体现了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事权,坚持属地管理,在制度设计上给地方发挥主动性留有了足够的空间和余地,体现了因地制宜和因城施策,就是我刚才回答的第二个问题。
《暂行办法》进行的修改是比较多的,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一是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出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出新业态的特征。
二是关于网约车车辆报废标准的问题。建立了新的按里程报废的标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因为大家知道,对传统的出租汽车,八年是强制报废的,我们考虑到网约车接单,不像巡游车一直在路上跑,跑的量不会很大,也尊重公众的意见,所以八年以后没有达到60万公里的,可以转成社会车辆进行使用,当然那个环境下也需要经过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才可以。
三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管理暂行办法》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来是明确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网约车的特殊情况,有一些是兼职的、灵活用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多采用了灵活用工的处理方法。
四是关于优化了许可程序。对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也就是说,我们对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工作,线上的部分,因为网约车的特点,一点接入全网服务,平台公司在他的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当然审核的过程中需要和网信、工信、公安、人民银行等共同组织,对线上能力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其他地方都可以用这个。然后到属地进行许可,主要是对线下部分,为什么要对线下部分进行许可?因为出租汽车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服务于一个区域,区域性经营的特征,出现一些经营性的服务纠纷时,必须属地要有实体的存在,所以相应的对车辆、驾驶员、属地的能力要进行审查,这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乘客的利益。同时,这次改革过程中又方便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申请。
五是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信息安全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暂行办法》为加强网约车服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规定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的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三,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规定网约车经营者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必须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流向国外。
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还对网约车的标识,对促销奖励方案提前公告,对租价、价格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有宽的,也有严的,原则就是更加适应于网约车新业态的发展,更加体现鼓励创新,更加体现以乘客为本,管住底线。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根据您刚才的介绍,是否可以理解为我们对网约车的管理就是按照出租车的管理方式来进行?这样管的话还能不能发挥出网约车的特点和优势来?谢谢。
刘小明:
我们现在形式上好像是按照出租车来管理的,其实不是这样,因为我们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依法推进,根据网约车服务的特性,它是属于出租汽车服务,所以就需要按照国务院的412号令进行规范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按照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则来进行管理,同时更多的考虑网约车的特点。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我们最大限度地适应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创新制度设计,量身定制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的程序,以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合理地放宽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轻资产运行的特点,这是一个最大的特点。因为大家知道,出租汽车公司没有哪个公司没有车辆的,网约车平台可以。
第二,我们优化了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的程序,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刚才我介绍出租汽车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按道理线上线下都应该由各个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但是我们结合它的特点,线上的一次认定,全国有效,这给予了极大的方便。
第三,我们严格驾驶员准入条件。刚才刘钊局长对驾驶员有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因为这个行业在实际运行的两年时间里,大家已经多多少少看到了一些,如果我们事先没有对安全管理上的底线要求,可能就会出现比较多安全上的问题,所以对驾驶员有相应的条件。
第四,网约车车辆管理。过去的出租汽车八年就要报废,现在根据网约车的特点,我们考虑到服务的时间等问题,所以八年如果到了60万当然要报废,如果没有到60万,八年后可以转成其他的社会车辆的用途,所以这也是新的制度设计。
第五,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的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和协议,就是灵活的用工制度。
第六,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除了以上这些监管创新以外,我们在管理办法中也给地方留足了政策空间,我们也希望各地在政策落地的过程中发挥智慧,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促进网约车健康规范发展。谢谢。
路透社记者:
第二个文件说是《暂行办法》,为什么要暂行的?
刘小明: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您也知道,国际上对网约车有很多没有形成定论和一致性的意见,可以这么说,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城市,对网约车是实行禁止的管理方式,德国、法国、西班牙、日本、新加坡等等,他们都是禁止发展。即使是美国,网约车的发源地是美国,在不同的州也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所以也在不断探索它的定位、劳动关系、价格管理等等,这些方面都处于探索过程中。所以我们这次考虑到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认识上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当然这个过程我刚才已经介绍,我们已经经过了两年时间,应该说网约车的优点和问题也基本暴露,但是没有完全暴露。现在我们还有不少平台依然在高额补贴,高额补贴的情况下,这种市场的需求其实是虚高的,并不是实际的,很多的情况还没有完全显现。另外,这段时间因为恶劣天气,平台企业在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加价,有2倍的、有3倍的、3.9倍的,大家可能都有体会。社会上很多的人希望对网约车放开市场,就让它进行市场调节,但如何管住底线,更好地保护乘客、驾驶员的利益,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乘客和驾驶员往往是弱势群体,当然,我们也要依法保护规范以后的平台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一些情况、有一些问题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我想现实阶段我们用暂行可能更为合适,以便我们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跟踪、完善这个办法,使得办法更切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想请问刘部长,之前社会上对于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份子钱一直是比较多的批评,很多呼吁份子钱应该降低。新型的网约车,其实对传统的出租汽车都有着非常大的冲击,有一些说法认为,传统出租汽车可能被网约车替代,不知道怎么看待这样的说法?未来对于传统出租行业如何发展?我们的改革措施能不能让这些份子钱切实降下来?谢谢。
刘小明:
巡游车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快速发展的,当然90年代以前也有,只不过量特别小。我记得我刚到北京工作时,那时坚决不敢打车,我刚开始上班一个月,88年82块钱,基本上1/4多就得交了这趟出租车的费用。90年代到现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积累了不少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您提到的份子钱,就是劳资关系,劳动定额的一些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有一种声音说,传统出租汽车要被淘汰掉,其实应该这么讲,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各有其特点,他们将来会不会谁被谁淘汰,尤其是现在,好像巡游车应该被淘汰,主要还是取决于乘客和市场。大家很清楚,巡游车最大的特点是很公平,不管会不会用手机,老年人、年轻人,大家都能够公平的用,现在一些老同志,如果仅仅有网约车对他来说可能就是不方便。
根据专家的研究,在出租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巡游车可能运行起来更加节约。巡游车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所以本身就实现了平峰、高峰的内部交叉补贴,所以价格是公开透明的,不会像网约车碰到恶劣天气时动态加价的问题。
这两种车各有千秋。这次对传统巡游车,我们明确坚持要对其进行改革,一个是经营权的制度,为什么要进行经营权制度改革我已经说了,要把它变成有期限、无偿,刚才我说了两点。另外一个是要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我们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就是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额的制度,而是根据运营的情况,驾驶员和企业合理承担风险,共同承担风险,合理分配利益。如果依然用承包的方式,鼓励用行业协会和工会共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合理的承包金,实行动态的调整,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第三个是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因为传统的出租汽车运价是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科学的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再一个是推进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拓展服务功能,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现组织化的管理,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提高服务的品质。
所以,网约车和巡游车谁代替谁,现在还没有定论。我相信各有所长,更多是两种业态相互促进,由市场、乘客来做最后的选择。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想问一下,看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网约车的性质是归于出租车的,这是否与发展共享经济、分享经济是相矛盾的?谢谢。
刘小明:
网约车确实具有“互联网+”的非常明显的特征,对网约车的发展,我们更多采用鼓励的方式。这次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的总体决策部署,充分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充分适应“互联网+”和分享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可以把这五大发展理念在这里一一和记者朋友分享一下我的理解:
一是体现了创新。我们对网约车没有“一禁了之”,而是出台了全球在国家层面上第一个网约车的监管法规,通过量身定制监管模式,给予其合法的身份,支持其规范发展。我们这次也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对私人小客车的合乘进行了界定,这对于真正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明确鼓励支持,为在全国发展合乘服务提供了政策基础。我刚才说了,对城市交通来说,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对私人小汽车的发展来说,对特大城市、大城市,我们都希望要引导合理使用,或者是尽可能减少私人小客车出行。但如果确需出行的时候,怎么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既节能又环保,又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所以这次体现了一个创新。
二是体现了协调。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给予了网约车合法的身份,促进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出租汽车+互联网”来推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改善和提升传统出租汽车的供给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这两种业态的协调融合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协调了城市“出行难”和“打车难”统筹解决的思路,同时协调了新老业态的公平竞争,协调了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关系。
三是体现了绿色。因为我们明确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将出租汽车放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综合考虑,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构建宜居的城市,而不是把更多私家车都吸引出来做营运,在这方面进一步体现了绿色。
四是体现了开放。大家可以看到,这次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坚持了开放立法、开门立法,先后赴21个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调研,研究了美国、日本等很多国家和我们国家香港、台湾地区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召开了百余次不同范围、不同层面的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取意见,反复论证以后才形成了这两个文件,而且两个文件给各个城市人民政府留够了充足的政策空间,地方也可以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五是体现了共享。改革坚持以乘客满意为导向,通过推动深化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构建多样化的服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的成果,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次改革我们根本的目的是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方便不方便,这是我们评价的标准。
我相信,这次制度的设计,在社会各界,包括新闻界朋友们的共同努力下,落地以后会使得出租汽车重新成为城市的一张名片,使得老百姓的出行会更加方便。谢谢大家。
袭艳春: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一些记者没有得到提问机会,欢迎大家会后和交通部等相关部门新闻办联系。谢谢两位发布人,谢谢大家,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