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新税制敲定,跨境电商即将告别野蛮生长的红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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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 新税制敲定,跨境电商即将告别野蛮生长的红利期

这阵子一直热议的跨境电商新政今天终于有了官方消息。财政部 今日公布 ,将于 4月8日 起实施跨境电子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要点如下:

1. 设置单次交易限值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20000 元;

2. 限额以内的商品,暂免征关税;超过限额,则对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单个不可分割商品价值超过 2000 元限额的,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全额征税;

3.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即不管有没有超过限值,均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4.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6 氪曾在去年底对整个跨境进口电商的行业格局做过一次 较为系统的梳理 ,从政策上来看,纵观 2015 一整年,政府与跨境进口电商之间的关系仍处在红利涌现的 “蜜月期”。具体来说,先是国务院接连发布文件,推出降低进口产品关税试点、税制改革和恢复增设口岸免税店的相关政策,全力促进消费回流。

加上资本的拥簇和大批中产阶级的消费觉醒,跨境进口电商得以在去年野蛮生长,传统零售商、海内外电商巨头、创业公司、物流服务商、供应链分销商竞相入局、百舸争流,新模式、新概念层出不穷。但如今,随着新税率政策实施,意味着低门槛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时代将结束。毕竟税收不会长期高度倾斜跨境保税,因为需要考虑与传统一般贸易利益平衡问题。

从商品品类来看,跨境电商重点布局的品类如化妆品、母婴保健品、轻奢品等都受到了税改的影响。其中低于 100 元的化妆品将多缴纳 32.9%的税额,母婴、食品等品类,由于 50 元免税额度的取消,税改后需多缴纳 11.9%的税款。特别是母婴类海淘平台,由于对一两类爆款商品依赖度较高,相应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以下为本次三部委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 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 “三单” 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日 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 2016年4月8日 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原创文章,作者:人人酱,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36kr.com/p/5045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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