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两地出台网约车细则,要求京人京籍、沪人沪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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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两地出台网约车细则,要求京人京籍、沪人沪籍

今天下午,上海和北京两地出台网约车细则,如我们之前得到的传言,细则可以说相当严厉,即在上海运营网约车需要沪籍,在北京则需要京籍。

以下分别是北京市网约车细则和上海网约车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3)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6)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12)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14)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4)、(5)、(6)、(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4)、(5)、(6)、(9)、(10)、(13)、(1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8)、(9)、(10)、(11)、(12)、(13)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5)、(16)、(1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4)、(5)、(6)、(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2.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3.运输局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原因。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勘验。运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 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诚信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是 36 氪汽车记者,欢迎与我切磋讨论。微信 KatherineL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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