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网贷评级第一案融360胜诉,但网贷评级体系之争还在继续
融360在网贷评级商业诋毁纠纷案中胜诉了,但争议仍在继续,对于这个新兴行业而言,网贷仍然需要客观公正 、独立权威的第三方评级体系与机构。
今天下午(12月27日),短融网起诉融360商业诋毁的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由海淀法院宣判庭审结果:驳回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短融网经营主体)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短融网对融360商业诋毁的诉讼不成立。短融网方面表示,提请诉讼无关输赢,关乎争议,将继续上诉;融360方面表示,法院的审判结果维护了网贷评级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权,也维护了投资人的权益,并表示尊重短融网,案件本身对于推动P2P网贷评级行业进步有帮助。
前情提要:短融网起诉融360发布评级报告构成商业诋毁
P2P网贷平台短融网成立于2014年5月,隶属于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汽车抵押类短期贷款为起点,目前主营业务为车贷、房贷以及以企业主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贷款。
融360成立于2011年,是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主要业务为互联网金融垂直搜索,为用户提供贷款、信用卡和理财产品的搜索、推荐和申请服务,另外融360也经营P2P网贷业务,与短融网存在业务交叉。
自2015年6月起,融360每季度发布P2P网贷平台评级报告,对P2P网贷业内100家左右P2P网贷平台进行综合资质评级,从优到劣分为A、A-、B、B-、C、C-六个类别。截止到今年12月,一共发布了七期网贷评级报告。融360在报告声明中称,该报告由融360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风险实验室共同成立的“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联合评级并发布。报告基于融360的大数据监控系统、风控团队以及人大的学术研究积累,不依赖各个网贷平台提供的数据,评级项目费用由融360承担,该“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独立于融360的其他业务部门展开工作。
短融网与融360的商业纠纷正来源于网贷评级报告。
在融360发布的第一期,短融网被评为C级,解释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投资需谨慎考虑”的平台;第二期报告中短融网被评为C-级,被解释为“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针对两期报告的评级结果,久亿恒远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认为融世纪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2013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发展迅猛,行业发展走在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前头,也导致产生纠纷时缺乏裁判标准的问题。此次短融网起诉融360商业诋毁案是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被业界成为“网贷评级第一案”,此次审判结果以及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也将为后续网贷行业竞争规范贡献一部分司法界限。
审判结果:驳回短融网诉讼申请,网贷评级资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
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在三个层面给出司法判断:
首先,评判资质,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发布网贷评级报告的主体是否需要资质;
第二,评判标准,经营者是否有权对竞争对手发布类似的评级报告;
第三,评判标准,如何认定网贷评级报告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如何判断网贷评级报告规则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从法院的审判结果来看,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做出规定,因此判决也不以是否具备评级资质作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评判要素,而是以商业诋毁构成要件得出审判结果。
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的网贷评级主体资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融360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成立网贷评级课题组并发布评级报告,不会因为评级资质问题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网贷评级报告主体是否需要资质、经营者是否有权对竞争对手发布类似评级报告两个争议,目前均属于法律监管的范围空白领域,无法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罪名是否成立的考虑要素。
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基本要件有两项,一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二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只通过评级报告数据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评级体系的科学性,以及是否造成商业信誉、商品名誉损害两方面,判定评级报告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就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言,融360的网贷评级报告中数据来自短融网、网贷之家做出的“短融网考察报告”、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等其他第三方网站及第三方评价报告,且数据之间能够相互应征,短融网方面也认可数据的真实性。针对数据完整性问题,海淀法院判决书认为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得信息进行主动评级,符合传统金融评级机构在主动评级活动中对数据采集的要求,被评级的主体也应该允许这种公开信息采集的主动评级活动。
就评级体系科学性而言,海淀法院认为,除非评级体系中出现出于不正当竞争主观设计的不科学的评级体系用于评级活动,法律不对网贷评级体系规则本身的优劣进行干涉和评判。就本次案件中使用的评级规则,海淀法院认为该体系与方法由融360及中国人民大学苏州研究院合作,主要有相关课题组讨论形成,具备一定专业性,另一方面短融网指出评价体系不科学但是没有进一步举证说明评级体系存在明确的不科学之处,而且短融网也没有举证说明两期评级报告的发布对久亿恒远造成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的商业信誉受损。
短融网:无关输赢,只关正义 VS 融360:维护了网贷评级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权
审判结果出来之后,短融网和融360双方都就审判结果做出了回应。
短融网CEO王坤表示,这次审判结果关系到今后的评级方式和方向,乃至参与主体,影响重大。面对败诉的结果,王坤表示短融网将会继续进行上诉,“理由是首先融360并是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其无论在资产端还是理财端都跟短融网有诸多业务交集,作为竞争对手来评判同行的安全性是不合理的,这很显然的构成了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融360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短融网是否安全,这么简单粗暴的给出评级结果认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王坤认为,处于监管过渡阶段的网贷行业中,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提供参考标准非常有必要。评级机构需要有科学完整的评价体系作支撑,另一方面评级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评级机构也需要准入以及纳入监管范围。
融360方面接受36氪采访时表示,判决书中明确提到,涉案评级报告所采用的评级规则体系和方法,是用融世纪公司和苏州研究院合作,主要由苏州研究院组织相关课题组提出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论建议所形成,非随意设定,具备一定的专业性。而且,融360认为尽管短融网对评级方法表示质疑,但短融网近一年的举动,很多都是逐步围绕融360的评级维度来不断优化自身平台。
融360胜诉无法掩盖行业的切实需求:网贷行业需要独立公正的评级体系与评级机构
P2P网贷属于新兴的行业,评级机制相关的法规尚不完整,其他金融领域的资产评级以及评估资质要求,已经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可成为标杆。
例如证券业评估资质、资产评估资质、房地产评估资质以及土地评估资质等都需要由财政部、证监会、各省份财务部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监管层颁发牌照。
而金融领域信用评级来源悠久,最初诞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02年穆迪公司创始人约翰·穆迪开始对当时发行的铁路债券进行评级,由此延伸到后来对各种金融产品的评估。2016年10月11日,央行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评级程序以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六十七条详细要求。
相较而言,网贷评级资质体系仍然处于非常雏形的状态,尽管在审判举证过程中,短融网无法证明融360在评级体系和机构独立性存在问题进而影响了评级结果,但是融360的评级体系独立性缺失的问题,也让融360不得不面对市场的质疑。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方法论关系密切,唯有评级方法论和机构独立性上获得认可,评级结果才可能被市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