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规范出台,连锁化、集团化申请可优先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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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规范出台,连锁化、集团化申请可优先获批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文件提出,出台的大背景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这两个文件对医学影像的规范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一个是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基于此,国家卫计委在新的政策通知当中明确提出,主要目的推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通知指出,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

尤其是值得注意的是, 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在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基本标准方面,通知指出,医学影像科以及与检查项目相关的药剂科。不含产科超声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和放射治疗专业。

在医学影像诊断中的管理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不得开展放射产前筛查与诊断、治疗及介入治疗工作。而且为保证质量,中心应至少有1名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五年以上影像诊断资历的医师(可以多点执业)不少于每周1次的定期巡查影像质量和报告质量。

通知指出,出现以下情形将从严从重处理: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出具虚假诊断报告的;不接受当地医学影像诊断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价,或参加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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