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专车管理办法,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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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交通运输部召开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将 “专车” 纳入了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学名叫做 “预约出租汽车”,而传统的出租车称之为 “巡游出租汽车”。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而预约出租汽车也就是专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这点没什么大碍,因为几乎没人会不通过滴滴 Uber 这类平台坐进别人的私家车里)。

以下分别是巡游出租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新规定:

巡游出租车:

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转为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约出租车:

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 7 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并取得当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考虑各城市差异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强度等因素,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自行确定车辆标准和具体营运年限等要求;

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一定时间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禁止非营运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

原创文章,作者:Nich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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