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领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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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领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需缴税

第一财经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将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被归入「偶然所得」征收个税,适用税率为20%。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不少企业都以「网络红包」作为营销方式,其既包括网络现金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等。早在 2011年,这就被纳入需缴税部分,但现在从「其它所得」改为「偶然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亲友之间互发的红包并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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