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监管局称快播主动抓取结果 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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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监管局称快播主动抓取结果 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今天上午9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2.6亿罚款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审,案件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此次庭审的一大焦点依旧在于快播适用互联网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即一旦侵权发生,通知侵权人,并且侵权人移除侵权信息后,就不构成侵权。

快播代理律师认为,快播的行为适用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该受到处罚。他同时表示,快播的适用避风港原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快播不提供网站内容,而是通过链接实现,而快播需要处理并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是海量的,做不到逐条完全监控,主要履行和删除义务就没有问题。

但深圳市监局代理人认为,快播的具体的技术架构和搜索法则“是定向的”,并列出处罚时的笔录,证明快播主动抓取内置搜索结果。

腾讯代理人也认为,快播一方面不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因为侵权问题已经通知很多次了都没用;另一方面,快播与小网站站长之间存在分成的商业模式,快播提供的正版链接是虚假链接,点击进去是小网站。腾讯同时表示,快播是侵犯公共利益,不仅仅是腾讯一家,其侵权对象是全行业的正版版权内容,快播从未花过一分钱购买正版版权。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

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快播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

2014年6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听证会,快播公司、腾讯公司各自委托律师参加并陈述意见。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上述处理决定书加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专用章(011)”。快播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9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知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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