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自营”从何时起不是由“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
文/李俊慧
从创业之初的“京东商城”到现在的“京东网站”,网站域名从最初使用360buy.com,到如今使用的jd.com。这都是用户所认知的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
日前,朝阳法院审结的一起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涉嫌消费欺诈纠纷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范某在京东商城网站(所属主体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 “京东自营” 商品,销售方并非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是 “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 。
因此,朝阳法院以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为由 ,一审裁定 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那么,“京东自营”是从何时起就不再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自营”?抑或说,“京东自营”从一开始就不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自营”,只是用户会错了意?
“京东商城”的归属者确实是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域名注册信息显示, 不论是最早使用的 360buy.com, 还是现在使用的 jd.com, 这些域名的持有者都是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在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的信息显示 , 网站名称为 “京东商城、京东多媒体网”, 网站首页地址为 “360buy.com”, 网站域名为 “360buy.com、jd.com”等12个域名, 网站的主办单位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此,不论是从 域名注册 角度看 , 还是从 网站备案 角度看 ,京东商城(jd.com) 的所有者或归属者确实是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 刘强东、张雱、李娅云 三个自然人出资 ,于2007年4月4日 注册成立 , 由 刘强东 任法定代表人 。
那么,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中标注为“京东自营”的商品或店铺,是从何时起就不是“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的呢?
从何时起,“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
以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消费欺诈一案为例,不论是本案消费者范某,还是其他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网站标注 “京东自营” 的商品页面下单,自然会认为 “京东自营” 就是 京东商城或京东 网站自行经营的商品 ,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 都应由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承担相应责任。
而庭审中,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所有者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则向法庭表示, “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 ,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 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值得一提的是,“京东集团” 并非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而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正式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挂牌上市。
“京东集团” 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实现对境内相关“ 京东系” 公司的控制 。 这本身也是境外上市 VIE结构 常见方式。
因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在庭审中的所辩称,其真实含义应该是, “京东自营”是指“京东系”公司 负责销售经营 ,但“京东自营”≠“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自己销售经营”。
那么,当前负责“京东自营”的 “京东系”公司都有那些呢?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是 由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于2007年4月20日出资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由 刘强东 任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京东自营” 应该指称的是“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 ”。
但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最新信息显示,当前负责 “京东自营” 的 “京东系”公司 ,按照销售区域划分,主要有 17家 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以负责华北区域的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为例,该公司由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 于2010年9月1日成立, 由 张雱 任法定代表人。
因此,最早从2010年9月1日起,包括北京在内的 华北区域 的“京东自营”的销售经营事项就由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
而前面提到的同样负责华北区域的 “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也是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于2016年1月13日独资注册 ,由张雱 任法定代表人。
从成立时间来看,上图中17家“京东系”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成立时间分别为:2010年9月1日(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月13日(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0月30日(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廊坊京东友盛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月18日(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8月22日(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2月16日(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2月28日(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2月23日(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7日(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7月31日(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14日(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4日(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3日(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贵阳京东永航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7日(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最早从2007年7月31日起,全国部分城市的用户在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买到的“京东自营”商品就由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了。
那么,“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消费者是否需要为所购商品是否 “正品”或“商品品质” 担忧呢?
虽然说“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是事实,但并不能说“京东自营≠京东自己销售经营”,因为实际参与销售经营的公司都是“京东系”公司,还是和京东有很大关系的,因此,对于所购自营商品是否是 “正品”或“商品品质”不必过于担忧 。
只是,从消费者维权来说,按照目前的经营模式和法院裁定,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诉讼,消费者不能直接起诉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归属者“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或门槛。
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到底是京东那个关联公司销售的,尤其是购买了商品而未开具发票的用户,从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信息披露方式来看,根据无法得知到底从“京东系”那个公司买到的。
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类似 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有“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对于“自营”业务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应该简单适用“非自营”业务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还是应 推定 电商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 “明知或应知” 进而承担 “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