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易到贷款门为啥涉嫌骗取贷款和挪用贷款资金?
一、事实
乐视声明中提出,乐视于2016年以易到的名义贷款14亿,拿走13亿用于乐视汽车生态的日常运营周转。
二、争议
此举是否涉嫌违规违法?
有银行业人士认为乐视此举构成挪用资金罪。
有部分人士认为,虽然监管对资金用途有约定,但因为监管不严的原因,类似情况不鲜见,因而也属于正常。
有观点认为,乐视是用了自己乐视大厦作抵押,且有协议约定,因而对这部分资金有支配权。
三、问题
乐视当然不承认。
乐视粉丝也不承认。
真相如何?虽然乐视联合声明里和擅长洗地的粉丝均表表达了自己的理由---有抵押,但说服力远远不够。
因为乐视大厦只是抵押担保物,一般房屋抵押贷款要求说明资金用途,并且要专款专用。
但事实是乐视以易到公司为主体贷款14亿,却只有1亿给易到。
如果超出了资金用途,或者没有专款专用,那么这种行为至少涉嫌两个问题:一是涉嫌骗取贷款、二是涉嫌挪用贷款资金。
所谓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其中欺骗”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冒名顶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第二种: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易到贷款乐视使用,有没有涉嫌“冒名顶名”,编造虚假理由?
所谓挪用贷款资金,有人归纳了常见的几个场景:
1.直接转账。借款人直接将资金从贷款账户转出,用于明显与贷款合同约定不符的其他用途。该方式简单直接,易为银行或监管部门发现,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2.转入它行开设账户再挪用。借款人利用可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的漏洞,将信贷资金从贷款行开设的账户划入本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逃避贷款行监管,尔后将贷款挪作它用。
3.转入关联企业再挪用。借款人通过编制与关联企业虚假交易,将信贷资金划入关联企业账户后,再将其挪用于约定用途之外。
4.通过与自有资金混用实现挪用。集团贷款客户以统筹调配资金为由,要求银行将信贷资金划入集团资金池,与其自有资金混用,再将信贷资金挪用。
5.与金融机构共谋挪用。部分金融机构受利益驱使,通过设计新的贷款种类为挪用贷款提供便利。如部分银行发放的置换贷款,名义上是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实际上项目早就完成或基本完成,借款人以置换原投入自有资金的名义,将信贷资金视为自有资金任意使用,规避国家对使用信贷资金的种种约束,甚至违规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在国内的企业经营实践中,挪用资金场景并不鲜见。特别是在企业扩张时期,银行贷款往往大量被挪用于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具体操作手法是上面第3点,关联企业集团依托一至二家骨干企业担当起融资重任,比如一家融资一家抵押,由集团母公司充当内部银行角色,统筹调配资金运用。
乐视是国际著名企业,还是上市公司,粉丝如云,粉丝们坚定地相信乐视不会这么二。
四、答案
易到向银行贷款的理由是什么,贷款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贷款协议中是否已向银行明确贷款会给关联企业使用这一事实?
联合声明中语焉不详,并没有加以准确说明。
但是声明中提到,对此贷款,周航本人不仅知情,也在相关的董事会文件上签字确认,并且易到与乐视控股也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所以如果上述指控被证实,那么不光乐视,周航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不光如此,银行可能存在违法放贷的嫌疑。
大家都不好看。
有观点认为,既然乐视大厦做了抵押,如果易到赖账不还,乐视大厦不就归银行所有了吗?
司法可不这么认为。
在一种特殊情况下,抵押方可以不担责。
比如银行和易X公司串通,采取欺骗手段,使抵押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尽管大家存在关联关系,但你没有证据证明抵押方知晓欺骗行为,那么,乐视大厦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上面均属于脑洞,不构成事实。
一切谜底的答案,都在易到贷款的协议里。
只有打开真实的协议内容,我们才能判断真相。没有协议,都是虚构。
五、非虚构
非虚构的是什么?
4月17晚间六点左右,易到创始人周航通过自媒体发布的声明。周航在声明中称,易到当前确实存在着资金问题。而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原因是乐视对易到的资金挪用13亿。
周航还称“易到所面临的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是可能会引发妨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当年互称好兄弟,如今叫你农夫蛇。场景切换太快太猛了。
周航这么不顾一切的发表声明,是不是已经意识到某种危机就在眼前了呢?“这个锅我不背。”
还有一个非虚构,乐视的股价,已经从年初的40元跌到4月的30元左右本周停牌。乐视的股价正处于下行通道中,贷款门这一刀捅过来,着实难受啊。
于是乎,乐视、易到和周航,司机、乘客乃至银行、小米几方都会被卷了进来,哪个能得善终?
但按行业惯例,这场风波很快就会不了了之。
原因你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