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一个“怪怪”频出的新规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文/李俊慧

P2P应该算是“妖魔鬼怪”最多的行业之一。

“跑路、崩盘、被抓”是这个行业最高频出现的关键词。如今,这个问题频出的行业终于引来了监管新规。

日前,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P2P行业的首个监管规定,《暂行办法》的起草、制定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但从目前公开发布的版本来看, 一如“群魔乱舞”的P2P行业,这个新规看上去也“怪怪的”,足见监管部门的“纠结”心态。

怪相一:1/3的P2P基本靠骗 但新规不设门槛

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 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从数据上来看,超过30%的平台属于“问题平台”, 足以说明这个“跑路”频发的P2P领域,应该也算是骗子扎堆的行业。

即便如此,《暂行办法》确定的监管思路似乎还很 “大胆”,不设进入门槛,只做从业备案。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表面上看,《暂行办法》不设前置准入门槛,建立后置备案,似乎对P2P行业有“大力促进”的寓意。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 过去几年“野蛮生长”的P2P行业应该是“骗子”最多的行业之一,类似“e租宝”等个别让人看上去光鲜亮丽的项目,出事之后并不比其他“烂泥”强多少。

如今,在出了这么多骗子机构之后,监管部门还能坚持“不前置审批,仅后置备案”,一方面,很多P2P机构会为监管部门的定力叫好,但另一方面,也让人感觉有推卸监管责任的嫌疑。

怪相二:以规章成文但似乎按指导意见思路起草

从起草主体看, 《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部门共同起草。

从监管职责看, 《暂行办法》明确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各地金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P2P承担相应的监管主体责任。

因此,未来如果能正式出台发布《暂行办法》 应该会以部门规章或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

但从文内容来看,全文8555字、共八章四十七条的《暂行办法》, 很多条款或内容给人以“指导意见”的“错觉”,也就是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暂行办法》虽然设有一章“法律责任”,但仅有“三条”规定,更重要的是,虽然《暂行办法》确定了很多“禁止性要求”,比如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但对于相关平台或主体违反禁止性要求后需承担的“罚则”又规定不明。

给人的感觉是,虽然监管部门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对于各类事中、事后出现的问题,如何有效监管或加大平台惩戒力度方面,似乎又有所保留。

怪相三:主管部门对P2P监管重心或方向游移不定

《暂行办法》的全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在一项规章名称中,既提“主体”、又点“业务”、还指“活动”,是比较少见的。

如果监管重心是P2P机构,那么,《暂行办法》全名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即可,如果监管重心是P2P业务模式或运行机制,那么,《暂行办法》全名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即可,如果监管重心是P2P的线上线下活动,那么,《暂行办法》全名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即可。

由此可见,在对P2P的监管重心或方向层面,主管部门多少还是有点“扭捏”或游移不定。

从监管框架来看,除去总则和附则外,《暂行办法》确立了 “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等六大板块。

表面看,似乎对于P2P运营中的关键环节或问题都有所涉及,但在具体行文中,每个条款都字数众多、篇幅较长且有多个段落,这种行文方式也让人感觉不够“简洁明了”。

按照法理学原理,法律规则一般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在《暂行办法》中大量存在“准用性规则”,多处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措辞,容易让公众产生“模棱两可”或难以感知责任力度的感觉。

备受关注的《暂行办法》之所以存在诸多“怪相”或让人感觉“怪怪的”,说到底还是P2P行业确实问题太多,监管手段又相对有限。在监管部门来看,如果管不好,索性不如不管。因此,银监会在有关起草说明和问答中,特别强调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

简单说,市场自律为主,就是把主要责任、风险防范等问题一股脑甩给“出借人”,概括成一句话就是“风险自担、责任自负,亏了别找政府”。

当然,也必须看到,问题众多的《暂行办法》还是有很多亮点值得肯定,从行业促进的角度来看,1)不设全国性牌照或资质,将P2P行业的监管职责下放到地方,虽然互联网是没有地域或国界的,但是管理还是要坚持属地,2)限定P2P业务开展必须在线化,不得开展线下借贷中介服务。

只不过,令人担心的是,接连曝出诸多“丑闻”的P2P行业,面向个人用户的资金出借P2P,未来是否还有机会赢得个人出借人的信任?抑或未来将迎来一个机构或企业间资金出借P2P发展的黄金时代?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本文被转载3次

首发媒体 百度百家 | 转发媒体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