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招财宝不受影响
苏曼丽/文
央妈50多条网络支付的征求意见在业内引起广泛议论,在昨天初读意见之后,笔者其实还有诸多个疑问,今天正好碰到一位央行权威人士,就逮住问了一把。
金融魅丽交流之后的结论是:第三方支付的可以有资金归集功能,但央妈希望第三方支付尽量少或者尽量小的扮演清算角色,回归“小额便民”支付,同时减少备付金规模和沉淀。按此办法,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在支付基础上的消费场景,可能都只是为他人做衣裳。
1、意见中第18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一条款业界疑惑较多,不得开立支付账户何解?P2P的资金存管、托管,第三方支付是不是就彻底出局了?现在第三方平台的基金销售、理财平台比如招财宝、基于账户的信用贷款是不是就不能做了?
央行的这位人士对笔者表示,这一条规定不影响支付机构为他们归集资金,支付机构可按与合作机构的约定,比如P2P平台,按时将资金归集户的资金打入银行结算账户,这种非支付账户,类似支付机构为P2P设的内部台账记录,实质这个账户对应的资金在划转前仍停留在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池子里。
之前P2P开了支付账户并可向支付机构发出指令随时回提到其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其他支付账户转款。这位央行人士说到,新规有利于支付机构监控P2P在资金完成归集前不让其随意动用。
若与托管银行配合,可在银行端继续监测让P2P对外付款只流向融资项目的企业,实际上基本可以封闭运行,只要商业银行做好入金出金管理,至少P2P无法携钱跑路。
这就给不少第三方销售平台吃了一颗定心丸。就是说,央行对支付公司资金归集的功能是认同的,只要没有清算,通过内部台账记录,扮演资金通道就没有多大问题。第三方理财、消费金融、理财平台,比如招财宝之类的可能就不会受到影响。
其实,对招财宝、基金销售这样的理财平台,关键还在于20万的额度。按照意见对综合性账户的规定,理财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这样央行可以压缩支付公司备付金的规模,当然如果通过网银是不受限制的。
而对于P2P,第三方支付可以做P2P的资金通道,但仅仅是资金通道,也就是帮用户实现银行资金的转移,不能成为清算通道,这相当于按照银行托管的要求来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
不过我想说的是,即使央行允许第三方支付做P2P的资金通道,但市场未必会做这样的选择,银行存管是P2P平台最好的选择,像汇付天下、易宝支付这些业务基本是完蛋了,虽然他们对外界还宣称“合规合法不受影响”。
2、在意见释义里有一条写到: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单笔金额200元以上,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这是说以后200元以上的支付都得银行验证吗?
央行人士的说法是:200元以上的支付,具体银行验还是支付机构验,必须是客户授权同意银行与支付机构按约定做的。如果他们约定由机构验,那么一旦发生资金欺诈或盗窃,银行必须承担资金安全责任,不允许推责给支付机构。实际是明确了银行与支付机构的责任,保护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否则两类机构扯皮会令消费者受伤。
笔者是这么理解的,央妈从安全的角度考虑,皮球丢给了支付机构,如果你能让银行同意把验证权给你,同时还由银行承担风险,那么央妈就不管了。
但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不太可能或者是小范围的,比如根据风险控制,银行把500元以下的小额支付都交给支付机构去做,而双方签订一个风险公担的协议来分散风险,这样银行也会稍微轻松一些。
但更多的银行还是会把握在自己手里,掌握客户消费信息,避免看不到信息干瞪眼。过去快捷支付迅速兴起,已经给他们上了一课。
3、意见中第17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从支付账户转出时,不得限额。
央行相关人士:这是大家熟悉的本人支付账户资金回提,只能回到本人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且不限额也不许支付机构设置回提障碍,是鼓励大家及时回提至自己的银行账户。
央行人士称,这是从法律保护更强更安全,在压缩备付金沉淀的同时,也清晰支付往来关系,有利于防范非法资金划转。
金融魅丽的理解是,以后通过银行卡给别人支付宝不能充值了,支付账户的钱也不能转到其他人的银行卡里去了,这对于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很多免费转账业务来说打击很大。跨行、跨账户的转账以后只能通过银行系统,意见尽可能地减少第三方支付账户体系里的划转行。
我们看到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年努力在支付基础上打造各种消费场景,形成一个闭环,建立一个消费王国,但如果支付这一基础被瓦解,那这些可能都只是为他人做衣裳,这种打击也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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