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悔权”的春天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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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的互联网时代,很多人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网购政策十分熟悉,也十分喜欢这个退货制度,很多网友把“七日无理由退货”叫“网购后悔权”。淘宝网等各大电商平台都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尽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4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商家须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违反规定者,或面临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在实际网购行为当中,因店家和买家就具体问题争议不断,而遭遇“落地难”困局。

政策好,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让电商环境得到改善,让消费者权益收到有效保障;可是笔者觉得“网购后悔权”的春天还很远,很多网络店家钻法律空子,自定义各类“不宜退货”外,还往往只在网站退换货政策等页面有关于不支持后悔权商品的解释,很多网友面对这种情况,往往显得很弱势,纠纷不断。

曾有一个朋友在淘宝买一台打印机,试用之后,发现打印质量十分差。于是在第五天要求淘宝卖家退货,朋友以为有“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个政策在,退款是很顺利的事。事实完全相反,卖家以打开包装,已试用为由,坚持要求不退款。并搬出新《消法》二十五条在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退货需承担的责任———“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最终朋友选择投诉,仍没有解决问题。从这个很常见的案例来看,很多无良店家之所以能钻空子,是因退货制不够细化,仅仅一个”完好“抽象的词,很难解决很多纠纷,这给执行起来十分困难。应当从政策层面清晰界定商品“完好”:商品的外观未受到损毁,商品能够按原功能正常使用,商品的各组件完整等。假如一些商家以“已使用”为由拒绝退货,要细化一些条件以便于执行。消费者仅仅是试用是允许的,因为试用是消费者初次确保商品质量合格的重要方式,商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货;如果消费者超出了试用的程度并使商品的使用寿命、功能、外观发生改变,影响到商品的再次销售,商家可以拒绝退货。这些都需要细化。

且不说退货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另外七成电商没有明示经营者信息或信息不全,特别是一些B2C类电商,开铺门槛低,甚至连保障金都没有。一旦发生了退货情况,消费者很难找到店家,电商平台因为没有执法权,最终得不到解决。另外,很多网站对这一政策设置人为障碍,政策实施短期内形同虚设。特别是做一些化妆品类电商,一些网店经营者通过声明自我免除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义务。如:本店恕不提供开瓶试用,买前请看好声明;本店不接受因涂抹不舒服而退换货等。

再换角度,对于一些恶意退货,因为消费者义务条款的缺失和不细化,各大电商平台也苦不堪言,尽管今年7月,工商总局和中消协曾对包括阿里巴巴京东、苏宁、凡客诚品等企业在内的十大电商进行约谈,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是好事。可是在企业看来,这一规定并没有关注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情形,增加消费者义务条款也成为许多电商的共同诉求。

“七日无理由退货”是互联网时代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想让它完全落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需要不断完善,不断细化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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