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交通部专车新规,你还有一周时间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上海交委对专车变脸,病根在交通部

文/阳淼 山寨发布会创始人

上海又变卦了?一个多月前他们刚给滴滴快的公司颁发了网络约租车经营许可,昨晚就有百度百家特约记者爆出了他们一个 内部会议的内容 。在这个会议上,上海交委副主任杨小溪否定了此前媒体广泛报道的专车管理“上海模式”。

真的不存在“上海模式”吗?我们来看一下一张图。

背后是怎么回事呢?淼叔去查了下这个新闻的背景,结果发现原来这是一次上海出租车司机的“上访接待”,整个过程甚至被出租车司机录下来传到了网上。在一群情绪激动的出租车司机,以及组织他们来上访的背后力量压迫下,上海交委不得不打了个马虎眼。

出租车利益集团敢现在闹,根子还在交通部出台的互联网专车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互联网约租车的管理,“完美复制”了对出租车管理的思路,而后者正是造成这些年来城市里车难打、脸难看、味难闻的渊薮。目前,这个管理办法还是征求意见稿,到11月9日征求意见截止,我们普通用户还有整整一周的机会,维护自己多样化出行的权益,发出自己的反对声音。淼叔还是按照惯例,把这个管理办法中不合理、不符合普通用户利益的地方逐条整理出来,读者朋友您觉得哪条有道理,就直接拷贝那一条,然后按照下面这三种方式反馈给国务院法制办,制止这种完全违反经济规律和消费者利益的部门规章出台。

您可以:

1、发送电子邮件到:taxi@mot.gov.cn,把你认为不合理的那一条拷贝到邮件正文里,起个标题,发送。举手之劳。

2、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同上操作。

3、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上操作。

好,下面咱们看看,交通部这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合理在哪里。

立法精神滞后,违反“负面清单”管理原则

负面清单是什么?根据10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官方的解释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负面清单的概念从投资协定谈判引入到国内经济治理,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简单的话来说,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当中,我们对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国企、民企、外资,是同等待遇,清单之外的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种情况下,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的负担,释放市场的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前,我们是以正面清单的方式规范市场准入,就是列明什么东西可以做;负面清单就是说在列明什么不可以做、有限制之外,都可以做。

以这个标准看,交通部的上述暂行管理办法,在立法精神上已经明显违反了负面清单制度,仍然以数量管控、价格管控、资质管控等行政审批手段对互联网约租车行业予以限制。

有些人可能会问,交通部制定暂行办法,援引的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这个决定赋予了他们管制出租车行业的权力呀?需要注意,这个决定出台于2004年,那时候还没有网约车的概念,出租车属于各地政府的“自留地”,牌照出售所得和份子钱都有一部分要进入政府财政的,属于公共交通体系,所以国务院设置了行政审批权限。而互联网约租车完全由民间资本发起,在上路许可和安全方面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由交通部监督,但要说像出租车一样管理,主体就是错的。

何况,根据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信息,负面清单管理于2013年在中共十八届三种全会决议中提出,正式颁发在今年9月15日由国务院通过,无论是时效上还是级别上,都要远高于交通部援引的保证其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立法精神上,交通部的暂行办法已经落后于国务院的速度。

原则自相矛盾,根子还在惰政

交通部在出台暂行办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了一条原则,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应该说这条原则还是非常符合上述“负面清单”管理精神的,也符合政府简政放权的大方向, 即在具体产业管理上不预先设置过多的门槛、规章和细节,宽进严管,在市场发展变化中及时、动态地进行监管,防止问题发生,保障行业发展。

但这个事中事后监管也就在原则部分出现一下了,此后暂行办法里的所有细节都没再体现这一精神,全部倒退回事前管制和计划经济的方法。例如限定约租车的数量、限制约租车的价格、规定约租车企业必须在服务地设立分支机构,甚至约租车企业怎么促销都要在一个部门规章里列出来,其事无巨细之程度,完全看不出一点事中事后管理的意思。

实际上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天生适合事中事后监管的领域,因为一切产业运行状况都反映在数据上,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储存近乎实时(越有实力的企业这个实时程度越高),也就是说这个产业所出现的问题、所反映的趋势,只要你认真分析认真观察,可以近乎透明地呈现出来。交通部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服务器必须设立在大陆,实际上已经掌握了所有行业数据,完全具备了对行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之所以还是设定那么多前置条件,只不过是因为政府思路还没有转变到利用数据工具上来而已,本质上还是一种“惰政”,即不管你产业怎么发展,不可能要我政府跟上你产业的脚步,只能你产业适应我政府的节奏。

前置审批过多,扼杀互联网创新

在交通部暂行办法里,对互联网约租车企业和从业者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前置审批和行业准入条件,例如车辆必须转为营运性质、企业必须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司机必须取得资质,甚至“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文字都写到行业规章里面了!宪法里也没规定不许哪个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啊,工商批了税务收款了人家做到什么规模你都要管? 

打开天窗说亮话,暂行管理规定就是要堵死私车从事互联网约租车服务。问题是这种堵死于法无据。共享经济的实质就是“共享”而不“专有”,以此提高资源和人力利用效率。一天上下班时拉个六单七单的,你就要逼人把私家车转为营运车,八年报废,这种规定哪里有一点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呢?车什么时候报废要看车况,车况取决于公里数和年检指标,这些数据对交管部门来说都是公开透明的,为什么一定要延续出租车时代的管理思路呢?出租车满街跑,满打满算八年报废,但约租车按照交通部规定也是“不许巡游”的啊,为什么还要延续同样的管理标准?

强行要求司机具有营运资格也非常可疑。国务院近年来清理各种不合理的行业规章,重点就是清理各种行业资格认证,因为这些认证大部分已经沦为部门敛财的工具,成为“证明你妈是你妈”的闹剧渊源。一个司机只要驾驶年限合格,违章记录合格,就证明了合格的交通素养,只要保证安全,合法纳税,他上路开不开约租车,平台运营方就可以决定;如果出现违规,司机追责,平台方连带责任,谁也逃不了,没法逃。这岂不是比实现限定死更合理。

要求约租车平台在每个运营市场都具有经营场所就更荒谬了,互联网公司的优势就是轻资产快扩张,腾讯发展QQ的时候也没要求每个城市有个落地群,阿里发展淘宝时也没要求每个城市落地一个售后中心,为什么到了约租车这里,这么奇怪的要求都能堂堂皇皇地写进一个国家机构出台的规章里呢?

归根结底一句话,当你掌握了数据时,就掌握了互联网企业的一切,只需要设立合理的数据分析、应对预案,对整个行业的管理就可以疏而不漏,实现放权而不放任。而之所以交通部对网约车的管理新规中还存在这么多计划经济时的管理思路,只能说是还没有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政府运作思路。

要改变这个思路、维护已经为消费者带来太多便利的互联网专车、快车,就靠在剩下的这一周里,把尽量多理性的反对意见反馈到国务院法制办,以求不合理的管理规定能够得到尽可能符合经济现实的修正。 点开你的邮箱软件,输入收件人地址taxi@mot.gov.cn,拷贝本文全文或者任意小标题作为正文,点击发送。

阳淼将在微信公众号 山寨发布会 上更新他的产业观察。新浪微博@阳淼,私信开放。

本文被转载2次

首发媒体 百度百家 | 转发媒体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