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粒贷“偷”查个人征信?微众银行业务规则待完善
文/李俊慧
“微粒贷未经授权私自向央行查询个人征信记录?”
据媒体报道,有微信用户称,自己只是点击了微信钱包中的“微粒贷”业务查看额度,却被腾讯旗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款审批”的原因向人民银行查询了个人征信记录,这一行为对自己后续的房贷申请产生了影响。
按照该用户的说法,相当于微粒贷未经其同意,就“偷偷”向央行查询了其个人征信记录。
对此,微众银行官方发布声明表示微粒贷的设计及业务流程依法合规。微众银行表示,“当用户申请开通微粒贷(即‘点击查看额度’)时,页面主动提示用户阅读《人民银行征信查询授权及借款相关协议》并勾选授权;如用户没有勾选,即出现弹窗提示用户阅读协议;后续亦需用户进行密码验证,我行方才会向人行查询用户征信记录以评估可贷金额。”
显然,按照微众银行的回应,其查询用户的个人征信信息,已通过“勾选”获得了用户同意并取得用户授权,似乎并无不当之处。
那么,微众银行以格式条款、电子协议且以“勾选”的方式获得用户同意和授权的方式,是否合规?又会否存在一定风险?微粒贷还有那些问题亟待改善?
央行规定:代查个人征信需“书面授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 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简单说,按照央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或个人信用报告), 需要留存被查询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授权。
而从当前微众银行“微粒贷”业务申请的流程来看,微众银行通过电子协议以勾选的方式获得用户授权,与传统银行通过签字获得的书面授权,是有很大区别的。
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别将会给用户带来一定的风险。 由于微众银行没有与申请人“面对面”确认、缺少申请人的亲笔签字,对于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是否是本人操作,还是误操作很难做到区分。
对此,有观点认为,因为微众银行是互联网银行,没有线下网点,想要“书面”授权可能性太低。
显然,这一方面低估了新技术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混淆了“书面授权”本意。 “书面授权”的本意包括三层,一是用户知情,二是用户同意,三是用户授权。
从实现方式上来看,一方面,“书面授权”文件用户可以拍照上传;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模拟传统银行身份核验机制,拍照与身份信息库头像信息比对,确认申请人操作时是本人操作,确保用户知情、同意且属于真实授权。
因此,从个人征信查询“书面授权”环节来看,微众银行“微粒贷”业务可以改进的空间还很大。
误导用户:微粒贷业务开通流程有瑕疵
综合用户投诉及微众银行的介绍,微粒贷业务开通的流程是, 申请人“点击查看额度”视为“申请开通”。
这种“三步并两步”的做法,看似快捷高效,但涉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等各类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显然,将用户基于好奇点击“查看额度”,后台设置为“申请开通”, 显然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介绍诱导或诱使用户申请开通其网络贷款业务。
更重要是,按照微粒贷的业务流程,一旦用户勾选同意,下一步时,就自动授权微众银行可以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
在获取用户授权查询环节,除去前述授权形式不符合央行规定外,更重要的是, 对于用户授权微众银行查询征信可能给用户带来的其他风险或影响,微众银行的提示或警示不够充分。
按照银行贷款审核流程,所有贷款办理前的第一步都是查询申请人的个人征信,除去查看申请人有无不良记录外,申请人近期内征信查询次数也是影响申请人能否获得贷款及获得贷款额度多少的因素。
按照一般贷款风险评估模型,如果一个人近期查询个人征信频繁,说明申请人在四处寻求获得贷款,而其在前述查询银行未获得贷款,可能存在其他风险点,这样就会影响后续银行对其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能力的评估。
可以看到,当前微众银行微粒贷的业务开通模式,对于此潜在风险或影响,不仅对用户提示不充分,而且还涉嫌误导用户开通其业务。
授信额度:借1元顶5万或影响用户贷款
另有用户反映称,在使用微粒贷的过程中,如果自己的授信额度是5万元,哪怕只是借了1块钱,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上显示的都是“发放贷款5万元”。
对此,腾讯的解释是,微粒贷是“循环贷款”产品,根据人民银行征信报送规则,循环贷款在征信报告中的“发放额度”实际为产品的“授信额度”。因此,用户的微粒贷有多少授信额度,便可在征信报告中体现为发放多少金额的贷款。
但问题是,由于微粒贷在业务开通中存在说明不充分,会产生占用用户授信额度可能。简单说,当用户办理了微粒贷,再去申请房贷时,可申请的最高额度有可能需要扣减掉此微粒贷5万元授信,换言之,相当于用户可获得房贷额度减少5万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网络方式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 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服务、民事责任 等信息 。
显然,在对于微粒贷授信额度与其他贷款额度之间的关系及影响,微众银行也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或不醒目的问题。
没有人反对创新,但是,如果业务创新的前提是牺牲用户体验,损害用户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创新只能算做破坏。
由此可见,作为互联网银行的代表的微众银行,还有很多流程亟待改善,也还有很多路要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