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众筹,我们应该怎么去讨论合投代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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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众筹,我们应该怎么去讨论合投代持的问题?

文/子野

微信公众号:ziyejun007

近日,蚂蚁达客发布《关于禁止合投代持、收益权转让行为》的公告,声称某些机构通过合投代持、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对平台的正常投融资流程带来了极大干扰。无独有偶,于6月21日,京东东家也发布了类似规定。对此,笔者进行深入了解。

模式转变:推出新的发展方向

在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的早期,由于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分布在天南海北,且参与者人数众多,很多众筹平台都会采用股权代持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据笔者了解,目前股权众筹模式有四种,代持模式就是其中之一。

而这种模式的好处,就是解决了投资人数问题,以及加快平台完成项目融资的速度,也使更多的投资人能够享受到互联网股权众筹带来的福利。

一般来说,这些平台大多会采用成立投资基金的方式,然后利用投资基金向投资人进行募集资金,投资基金不针对特定某个项目,主要以合投代持的形式,对其他主流平台的线上项目进行打包投资。一般代持方为平台本身。

但是,股权代持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容易产生股权纠纷等问题。所以,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主流平台选择了有限合伙模式,即由投资人组成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

有限合伙模式的好处在于两方面,一是作为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合投降低投资额度,分散投资风险,俗话说“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且还可以像传统投资机构那样收取投资收益。二是作为跟投人,即普通合格投资人,不仅免去了审核和挑选项目的时间成本,而且通过专业天使投资人的领投,也降低了投资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症结之一,就是把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转嫁给低风险的投资者,两者的不合理匹配,导致互联网股权众筹问题频发。而代持模式的风险比有限合伙模式要大一些,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有限合伙模式必将取代传统的合股代持模式。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股权代持模式仍然有它存在的意义。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众筹平台所拥有的投资者数量有限,而项目融资往往是在短期内完成,再加上众筹行业的投资者本身数量不多,使得很多优质项目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目标。在这个时候,这些机构或众筹平台采用合投代持的方式参与,便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在另一方面,对一些热门项目,由于太抢手,导致很多投资人无法认投打款,那么这些类似“分销”的机构或众筹平台便有了存在意义,能够有效帮助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投资份额。当然,前提是这些机构或众筹平台都完成了合格投资人认证。

但是,这是一个浅性的表现。我们应该从中发现更层次的问题。

实际上,对比两者,其实都不算是最佳方案。无论是股权代持模式,还是有限合伙模式,从一开始就已经规定了投资人数,有悖于股权众筹的最初定义。根据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

那么,如果舍弃这两种模式,会不会有新的发展方向?

国外已有案例

2016年5月16日,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第三部分(Title 3)正式生效,标志着任何美国成年人都可以购买创业公司和小企业的股票。即只要企业在规定网站注册,并提供例如收入所得用途和企业规划之类的文件证明,便可以在一年内进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融资。有媒体解读,这将催生一类新型投资者。

事实上,此前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股权投资门槛为年收入高于20万美元,或拥有100万美元的资产。但从现在来看,限制条件变为投资者的个人收入。若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最多向公司投资5%的收入或净资产。

我们可以看看在这些条例生效后,美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数据变化。

自5月16日(法案生效日)至5月24日,Wefunder平台融资总额为93.67万美元,而且平台有33%的投资额是100美元,有80%的投资额是低于500美元,仅一周时间,经Wefunder平台认证的投资者比过去4年的总和还要多。

而在一个月后,自5月16日至6月16日,Wefunder平台融资总额飙升为196.84万美元,平台有超过2000个投资者注册,并在过去30天内做出投资。同时,平台有29%的投资额是100美元,有75%的投资额是低于500美元,最大的一笔投资为1万美元。

所以,在这里会发现一个现象,美国在放开合格投资人限制后,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出现了一个小高潮,其中的缘由,这应该说是很值得我们国内众筹监管者思考。

对比国内模式,在我们在严格要求行业执行合格投资人门槛的时候,又是否想过打破这种模式,利用新的模式来彻底解放这个被束缚的行业呢?问题又在哪里?单纯为了遏制非法集资而限制股权众筹行业?

早在去年年底,奇虎360 CEO周鸿祎便提出一个观点,“公司法、证券法应该与时俱进,根据今天技术发展和市场情况,再进一步细化,而不仅仅是把股东数量作为判断非法集资的标准。”

对此,众筹之家CEO王正然表示,“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标准,不仅仅是资产上的硬性认定,还有心态上,即对风险和收益的正确认知以及合理预期。而且,仅仅用资产认定的方式,在现有操作中很难实现。虽然传统金融机构要求用户做风险问卷调查的方法可以借鉴,但一直没有一家第三方平台汇总此类数据(就像银行有征信报告),这个也是目前行业的一个痛点。”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制度改革,纵观国内多次新兴产业大发展,都是打破了一种惯性思维,用更加开放、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包括股权众筹也是如此。在讨论有限合伙模式,还是股权代持模式,或者其他什么可能产生风险的模式,其实不妨想想,也许制度改革才能带来创新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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