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升级,爱康国宾诉美年大健康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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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爱康国宾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称公司在1月份因美年大健康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起诉了对方及其管理人员,索赔5000万。目前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据爱康国宾的代理律师介绍,爱康国宾在2014年的时候发现陆续出现大面积的团体客户流失的现象,且在一些投标过程中发现一些不正常的精准性的恶意的降价投标现象。同时爱康国宾IT系统也通过监控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

此时,有客户向爱康国宾透露说明美年大健康部分销售人员已经完全掌握了爱康国宾的销售价格资料和策略,所以可以进行精准的降价投标行为。对此爱康国宾启动了内部调查程序,聘请网络安全专家对爱康国宾系统网络进行梳理监控后,发现爱康国宾在广州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业务系统并未受到攻击和侵入,侵入者以广州爱康国宾的内部业务系统为通路,将爱康国宾的经营信息以远程连接、读取、下载的方式大量盗取。

经过对大量的非法侵入日志记录进行跟踪和分析,最终锁定非法侵入的是美年大健康的管理人员牟元茂。2014年7月份,爱康国宾向警方报警, 11月27号,北京市公安局对牟元茂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1月对牟元茂的犯罪行为做出判决,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4个月。

而当时,牟元茂供职美年大健康,爱康国宾集团认为,牟元茂作为美年大健康的管理人员,其与经营相关的一切行为均代表美年大健康。在牟元茂案判决之后,爱康国宾民事起诉美年大健康索赔,通过法律追究相关方的违法责任。

看到这里,其实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并不是索赔数额是否合理了。我们从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切入分析一下。

一、诉讼选择在这个时间,是否和私有化相关。

当然,爱康国宾是否认的。

在这起诉讼之前,爱康国宾和美年大健康之间因为爱康国宾私有化的事情已经你来我往过招数次。从时间上来看,此次爱康国宾状告美年大健康的时间点确实让人不得不多想。

但是从具体的几个时间点来看,本次诉讼和私有化应该没有关系。爱康国宾启动对牟元茂的相关调查的时间是2014年的7月份之前,2014年7月份锁定嫌疑人之后报案,2015年10月案件审理,2016年1月判决。在牟元茂的刑事案件审判之后,对他和所属公司美年大健康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2015年8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爱康国宾宣布将进行私有化。之后美年大健康介入,两件事的时间开始重合。

爱康国宾对于商业秘密被窃取这件事走先刑后民,也是法律界对这类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爱康国宾集团法律顾问金冰一介绍:“我们要等待法院对牟元茂的行为进行刑事定性以后再发起民事诉讼索赔。2016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牟元茂作出了的刑事判决,是1年零4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判决已生效。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提起了本案。”只不过,在这个时间节点上,这次的诉讼对于美年大健康的声誉和士气应该是个沉重的打击。毕竟,信誉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从事健康事业的公司来说,比什么都值钱。

二、员工侵犯了竞争对手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美年大健康在这方面确实是理亏的。在其员工牟元茂已经被确认有窃取爱康国宾信息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违反以上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没有争议的就是牟元茂以第三人的身份违法获取了爱康国宾的团体大客户的体检报价,一些报价清单和客户资料。他确实是知法犯法,窃取了爱康国宾的客户资料和报价。

那么,公司员工侵犯竞争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现公司牟利,美年大健康是否需要负责,对爱康国宾进行赔偿呢?这里就要看美年大健康是否了解并支持牟元茂的行为了。

案件没有审理,我们不了解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美年大健康是知情并支持的。但是有两个疑问。一是牟元茂从2008年开始到2013年年底在爱康国宾担任的是广州区IT技术负责人,是技术出身,2013年12月份离开爱康国宾后跳槽美年大健康,为什么获得的职位却是销售负责人。二是,在牟元茂被捕后,美年大健康的高管给爱康的CEO张黎刚发过质问短信。

不管美年是否知情,在事件曝光之前,它确实是这起窃密事件中最大的受益者。

三、私有化会不会受影响?

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会。一方面在观感上,美年多次强势介入爱康国宾的私有化,此次又被爆出不正当竞争,难免给人急功近利的印象,对于美年的整体品牌是个打击,要进行形象重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站在行业的角度,一个行业要向前发展,需要一个好的领头羊,爱康对美年的指控没有被澄清之前,美年都不再适合当这个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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