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监管细则出炉 P2P投资人们应该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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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的最后一周里,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绝杀”而出。不少平台CEO和行业专家都在第一时间解读了细则,高屋建瓴,却少了一些从投资人角度去分析利弊的间接。本文站在投资人角度,看看细则做出了哪些投资人必知的规定。

开篇名义,监管细则说“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立法目的把保护出借人(投资人)放在了第一位,算是对沸腾民怨的一个响应。毫无疑问,e租宝、大大等危情事件的倒逼效应“功不可没”,而e租宝、大大的“踩雷”的投资人们,你们用钱的教训加速了一个政策的出台。

在名词解释上,细则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而在7月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包括了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这次把网络小贷抛开,看得出监管机构对网络放贷还是比较放心的,最担心的还是网络集资。说白了,还是把保护投资人放在第一位。

在基本原则上,监管细则再次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机构性质,明确公示它们的四条底线: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投资人要对各种高大上广告,各种冠以xx宝的类活期理财产品(十有八九涉及资金池),各种高收益却投向不明的项目倍加小心了。

在此基础上,对投资人最关键的一点来了,“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非常明显,越是正规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越不会为你的钱负责,也不该宣称为你的钱负责。

接下来进入实质层面,监管细则仍然站在投资人一方,对平台设置了几重“障碍”,规范、增加了准入门槛。

第一, P2P平台要向平台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也就是说,以后在地方监管部门网站上看不到的平台,将不属于合法平台。

第二, 平台网站ICP备案,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还得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否则不得开展业务。 目前来看,平台常见的收取信息、账户、余额管理费等行为都属于经营性电信业务行为,必须在除了ICP备案号之外再增加电信增值业务许可了(通常在网站底部公示)。

第三,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绝大部分P2P平台的运营主体要更名了。投资人以后见到公司名称(不是网站名称)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有理由不信任。

再接下来,监管细则对P2P平台列出了“禁止行为”清单,其中有几点尤其值得注意。 1、平台不得自融或为关联人/机构融资;2、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3、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4、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服务;5、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6、不得虚构、夸大宣传。

最后,在出借人保护上,细则特别要求平台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大爷大妈”不明不白轻涉P2P网贷。细则这样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总之,姗姗来迟的网络借贷监管细则是在e租宝、大大等事件的加速推动下出台来的,是广大投资人“血”的代价换来的,投资人应掌握这些基本点,正确参与、享受P2P投资理财的红利。毕竟,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这波红利不会持续太久。

朱飞,科技、金融两栖作者,努力追求知行合一的传媒人。更新无常态,进一步交流请加微信xjr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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