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p2p的生存逻辑
这是一个系列的专题,主要是围绕着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贷行业,基本还原了我这几年对p2p的观察。里面的有些观点现在看来可能有些偏差,但我坚持保持原本面目。现在重新发一遍,主要是想通过自己的一些思考,来与大家交流这个行业的过去与可能的未来。
温馨提示:本次关于P2P的文章共分为八期,这篇文章是第三期,之后的我也会陆续更新。对本次专题有兴趣着急阅读的话,进入聚秀社区搜索查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聚秀社区(id:juxiushequ)进行查看。每篇的内容都较长,请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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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金融脱媒的运营方式,我一直强调P2P就应该是独立于交易之外,而不是介入到交易之中。这个是核心点,我的论断是所有的介入于交易之内,给予在上面借钱的投资人都进行保本甚至保收益的行为都是九死一生。为什么这么说呢?
不管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还是多对多,还是多对一的借款方式,回归到最后都是一个借款行为,最终是需要借款人还款才能实现最终的收益来完成交易环节的实现。
如果P2P不介入交易,他要做的核心点是如何通过自己的一系列交易制度的设计,尽最大能力的保证在这个平台上玩的客户能安全的收回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如果这个核心做不到,那么P2P无论怎么折腾,怎么宣传,都没有太多的人愿意加入其中,规模也没办法做大,也就无从谈起P2P的发展壮大了。
我国最早起来的一批P2P,其实最开始都是从搭建交易平台的思路入手的,但是发展到后来,越来越多的资本涌入到这个行业里,竞争开始加剧,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到自己的平台上来,各个P2P都逐渐开始介入平台交易之中去,介入的方式主要就是对投资人的资金保障本金,部分P2P,则保障利息,至于用什么方式,多种多样,不去细究。
这种行为是一个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这个结果对P2P的发展,其实是很不利的,并且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极大的加剧了P2P倒塌的可能性。如果纯粹从平台角度考虑P2P,那么实质上只有两个风险点。
第一点是经营不善,换句话说,就是平台搭建了之后,没有人来你这里玩,也就形成不了业务收入,从而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烧钱烧不起了,只好关门。这个应该是大多数P2P的困境所在,因为谁都不敢轻易在网络上把自己的资金发放出去,尤其你平台不做任何形式的承诺,但风险不论的雁过拔毛,稳赚不赔。
所以,如果平台无法提供一种让人很信服的办法,让投资人信任你的平台风险控制能力,那么即使短时间会来很多人,长期来看,也都是很难发展起来。所以这个是属于经营风险层面,这种层面的风险是每个人市场参与者必须去面对的。但是这种风险,不会让投资人出现投资损失的情况发生的。
第二个风险点,是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在信用判断出现了很大程度的误导,导致投资人坏账的出现,从而让投资人受到损失。为什么我一直在提交易机制,因为,这个是P2P的核心。
理论上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设计,还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这种交易机制在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逐渐沉淀出品牌和良好的风控机制,从而形成了P2P存在的核心基础,这个良好的机制构建了P2P让投资人进入的根本点。
这个风险点是跟第一个风险点,直接挂钩的,没有很好的交易制度的设立,那么必然使得出资人无法通过平台获利,从而会抛弃平台,则形成了平台倒闭。逻辑应该是这么梳理的。
如果说上述两个都是经营层面的风险,那么事实上,最近让P2P陷入刀口浪尖的却是金融界里最大的风险点,那就是道德风险,金融其实是一个很讲究信任的行业,例如信托关系就是完全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而道德风险就是典型的违背信任机制的一个风险,P2P由于一开始就是草根业态形成,而且交易机制都是平台一手搭建,一开始就是有意和无意在试错中前行,使得很多平台在现实中是具备超级权限的,什么意思呢?
就如同新浪微博一样,新浪小秘书,可以改你帖子的内容,可以删你帖子,可以以你的ID来发布微博内容,甚至可以人为的来操纵一系列不存在的事件,形成影响力,理论上他是可以这样做的,无非就是做和不做的问题。
P2P平台的管理员,也是一样拥有这样的权限的,通过后台可以更改很多形式的数据的,甚至可以虚拟和捏造很多不存在的东西出来的,因为平台的存在,事实上隔绝了你和借款人之间的联系,平台可以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
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
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前段时间,某P2P就发生实际控制人通过P2P,捏造大量的借款人信息,集资上亿的情况出现。这个就是典型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了。
金融是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如果在一开始不能有效识别,等到出事的时候,往往都特大金额的案件。因为风险是会不断积累的。这个风险其实是经营以外的风险,我也只是顺便提下,任何不公开的,非阳光下的金融,其实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个在高尚的人,在没有监管和外部制约的情况下,总是不断逾越自己的底线的。
这个是人的本性,所以把自己放到阳光下来,接受监管,其实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否则就会越走越远。这个当是题外话,顺便扯扯,P2P,在这个层面的风险,我相信要远高于其他层面的风险。因为三个风险点里,前两个风险点,对投资的人损失总归是有限的,而第三个风险点,则是不可测的。
在国内,由于P2P一开始引入就面对了大量的草根资本进入,所以之间的竞争极为激烈,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沉淀和探索,就开始面对了惨烈的原始斗争,这种斗争,在中国是很现实很直接的,任何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场所一旦出现,都会成为资本抢夺的高地。
所以,直接使得国内的P2P,无法实现我说的纯平台的模式了,为什么呢?因为还不够有足够的时间沉淀出让客户能非常相信的P2P平台,当然也可以理解为,还没一个P2P公司能有一种很合适的交易机制来确保这样的平台的实现。所以国内的P2P走到现在,为了让出资人对平台有信心,同时也对出资行为有信心,放心在平台上交易,都有意无意的走入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模式上来,就是平台对本金的保障上来了。
这个问题就开始变得非常有意思了,因为他让整个P2P,从原先的点对点金融模式,也就是所谓的金融脱媒又走回到固有的金融模式里来了。确切的说,这种模式是直接否认了P2P存在的意义,因为这种模式的P2P,又需要一个金融媒介来做增信,直接否定了金融脱媒核心点了。所以,这种模型的P2P公司转身一变变成了担保公司。
我们看P2P的角度就应该不能以平台的角度看了,而是应该以担保公司的角度来看P2P了。而一旦用担保公司的角度来看P2P,很多事情就豁然开朗了。
这里肯定要铁定讲述的逻辑是为什么P2P会变成担保公司这个概念,事实上,我一直的观点就是我们要学会拨开任何事物的表面特征,回归到事物的本质去,金融是个很容易被包装的东西,但是金融智慧,大道相通,我们真看不清楚,就回归到一些核心点上去。
P2P平台一旦加入担保的概念,要求保证本金,我们就问一个核心的问题,借款人不还钱,谁承担还款责任?原先的平台模式,借款人不还钱,谁承担还款责任?明显区别就出来了。前者是平台还款,后者是投资人认亏。那么很显然前者是担保公司,后者才是真正的平台行为。
金融脱媒的意思就是去掉中介,而前者显然还需要有中介。(我在后面会谈谈我自己对金融脱媒的理解)。
这个问题在问下去,其实就衍生出收入性质的问题,按照原先的P2P架构,那么所有P2P的收入都是无风险的服务性收入,都是净收入,而如果加入了担保行为,那就都是风险收入,只要平台的担保行为不结束,这些收入可能都会拿不到手,即使拿到手,也要拿出来代偿。所以,平台不结束,他就永远一只脚在里面,一只脚在外面,哪只脚是他自己的,或许永远都不会知道。风险收入和非风险收入的特性也决定了P2P的本质行为。
所以,加入了保本金的行为之后,P2P是担保公司的论断肯定是可以下的,从担保公司角度来看P2P的论断,那么其实就比较明显了,核心点就是P2P如何保证自己担保的债权能不出问题或者少出问题。跟什么比较呢?跟自己担保收费做比较。假设一个P2P的担保收入是2%,那么就必须确保平台上的坏账率要低于2%,才能生存。否则无论他怎么做,到最后都是死路一条。因为赚的钱,还不够他赔的。
P2P的生存逻辑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也就只有一条了,就是提高收益的情况下少出坏账,两者之间的差额是他的收益。
这里有个例外的所谓P2P模式,是宜信。宜信走的不是寻常路,他的盈利模式其实跟坏账率关系不大,宜信的生存逻辑是,只要不断吸引的新资金能超过同个时点需要兑付的资金就可以生存。他的盈利模式则是利差,他借入的资金和放贷资金的差额是他的收益。
盈利难度宜信增加,但是生存模式,宜信反倒更容易。为什么呢?因为无论是不是P2P,担保行为其实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被证明是无法生存的一个商业模式。
这个论断,可以参考下我很早前写的一篇《也谈担保》的文章。
而宜信的这种模式类似于银行,却又没有银行所面临的各种监管,使得宜信可以野蛮生长,不需要顾及太多监管层面的问题,所以在很多人眼里,只要给了宜信银行牌照,就认为可以超越其他银行,我认为是个伪命题,如果宜信成了银行,那么很简单的就是宜信现在在做的全部的事情,一件都做不了,那宜信去干银行的优势是什么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他其实才是金融监管的得利者,而不是被伤害者。
回到P2P问题上来,如果P2P一旦成为担保公司,我就认为99%的P2P的结局就注定了,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P2P的担保能力能有多少?P2P如果介入交易,给投资人的本金提供保证,那么我问个很简单的问题,就是他能担保多少金额?
根据我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一般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而银行对公司借款的担保人的要求更苛刻,一般是不超过净资产的50%,我们姑且采取前一种认定方式,那么也就是说一家P2P注册资本1000万的公司,他最大理论可能担保金额也就是4000万。
事实上,你作为借款人了,你在他的平台公司上出借一笔钱的时候,让一个已经担保了高于他注册资本好几倍的公司来给你担保,你放心么?
从这个角度看,任何一家P2P,在这种模式下,其上限肯定是被封死了,要不断的扩大业务,就需要不断的提高其注册资本,哪怕你注册资本10个亿了,你能做的业务也就是四十个亿,你觉得这样的P2P机构能改变中国的金融业么?更何况我们还要面对第二个问题,有多少P2P具备这样的担保业务中最关键的核心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其实担保的生存难度要远远超过其他金融业态,担保公司所需要的金融综合能力其实是非常高的,为什么呢?
因为担保业务其实是风险前置的业务,对于放款人而言,担保跟债务人是一个层面的,而事实上,对于债务人而言,担保人又是弱势和放款人的从属地位的,相对来说关系不对等的。
太拗口了。我就这么说吧。现实中,其实担保跟借款其实是一致的,你给人担保其实就等同于给人借钱是一个道理的,但是你的收费是担保费收入,而放款人则是利息收入,两者很大程度上是不对等的,放款的收益要高于担保的收益。
其次,如果从业务风险来看,往往都是无法直接获得资金的人才需要担保,在风险程度上,这个类型的群体本身就是要远高于那些直接可以借款的群体的。
承担更高的风险,收益却更低,而且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在业务开展上就不得不加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需要培养很好的风险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这种成本其实相对于纯P2P平台而言,是几何级数的抬高。
至于是借款人从属地位,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关系,作为担保人其实只有在代偿之后,才获得对借款人的债权关系,中间还牵涉到乱七八糟的事情。这个担保业态,对于P2P而言,总起来说,就是成本高,风险更高,收益却很低的一个行业,这种典型的背离,使得担保基本上是属于死路一条的行为。
在风险更高这点上,我给大家几个数字目前银监会公布的我国500万以下的坏账率貌似是5.6%,具体我忘记了,但是肯定是5%以上,2011年底的数字,大家自己去查查看,而网络贷款的坏账率,国内没有,我们就看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Club的数据吧。Prosper贷款平均违约率30%,平均收益率-7%。Lending Club,违约率约24%。
这几个数字都是非常恐怖的,如果P2P进入担保的话,那么担保费收入最低要高于5%,网络担保则要至少收费在20%以上,或许才有可能保得住本金不受损失。
但是,如果网络平台提供担保收费在5%以上,那么客户的成本则至少要在20%左右了吧。那么这样的P2P的竞争力到底有多大,风险是不是又抬高都是很难说的事情,光从道义上来说,就陷入一个道德困境了。现在几乎所有的小微金融专家不都抬着道德在谈金融么。
我们还是回归的核心点还是P2P介入交易领域,给予担保,到底有没有可能成功的可能性。
我其实在写《也谈担保公司》的文章之前,看过很多国家的担保业态,担保最大的问题在于盈利模式不合符商业逻辑,我自己对担保的定性就是担保在中国会处于一个逐渐消失的状态,属于过渡性金融业态,所以,现在的担保公司,如果以担保为最终目的,那么最终的结果都不会好,这个论断这几年其实得到了较大幅度的验证,担保公司越来愈少,即使生存的担保的公司,也都开始做担保以外的业务了,真正做担保的少之又少。
担保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但是事实却证明担保公司基本上在各个国家走到最后,都依赖财政补贴存活,什么东西需要财政补贴?不赚钱的业务才要财政补贴。
事实上,哪怕是有财政补贴的欧洲,在七十年代,大量信贷担保的机构就纷纷倒闭,特别是1992年瑞典信用保险公司破产后,欧洲金融界基本上全面停止了贷款信用担保。而恰恰我国的担保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贷款信用担保,所以我自己对担保向来是持保留意见。
前面提到哪怕按照担保收入5%计算好了,估计P2P都极少有盈利的可能性。为什么呢?我一直跟很多人分析一个逻辑是,中农工建,成立几十年的金融机构的坏账率在多少水平?
我想如果扣除银行贷款里面大量不会坏账或者说可以用流动性来弥补和掩盖的的贷款,我想这个数字不会低于2%,尤其是中小贷微领域,坏账数额必然是高于5%的。
而这个5%,对于银行来说,因为有充沛的流动性,还可以银行能够过各种方式来移转或者时间上的后移来规避这个问题,所以银行某个意义上核心是信誉,而不是坏账率,但是P2P,显然是做不到这点的。
除非P2P走成宜信这种模式,能够自身形成新账还旧账的资金池模式,否则,坏账率绝对是击垮P2P的根本。但是资金池模式,由于不透明,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监管风险,都远大于模式本身的风险了。而且资金池到最后还是依靠坏账率来进行是否是旁氏骗局的区分的,换句话说,如果无法有效降低坏账率,你去玩资金池模式,那么你就是典型的击鼓传花,庞氏骗局,对了,也叫非法集资。
为什么我认为P2P的坏账率无法低于5%呢?这个论断,我在谈宜信的文章里写的很明确了。我也不妨在谈一次。还是那句话,我实在看不出P2P机构在风险控制上,有比现行银行风控制度更为合理和有效的技术和手段,甚至可能连担保公司都不如,所以他的坏账率要形成实质低于银行,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也就是说坏账率必然高于5%以上,甚至更高。
这种论断我几乎是可以确定的。所以当我听说拍拍贷,这么多年来只有三笔违约。我就笑了。互联网领域在马云的带领下,忽悠已经是蔚然成风了,这些互联网公司来做金融,到时候必然是一地鸡毛。
金融是个很严谨的概念,想当年马云要说把阿里金融做到几千亿,现在120亿的放贷规模,我估计就已经是很头疼的事情了吧。而且更很何况,这个120亿怎么来的,我都要打个问号。
因为理论上小额贷款公司,在浙江能做到注册资本的200%,在浙江以外的确,只能做到150%,那么按照浙江最大小额贷款公司8亿来计算,也就是最多只能做到16亿的规模。这个120亿如何计算的呢?如果是累计发放额,那么似乎也就没有多少意义了。因为利息收入最终还是要折算年化来计算的。
所以无论什么P2P机构来进行担保本金的操作方式,说能把坏账率控制在5%以下,我基本也就认定是个忽悠。可以说是个0概率事件,当然了概率为0,不代表事件不发生,市场激烈竞争下,或许真会出现神一般的人物,做到这样低概率的事件,但是这样的人毕竟不可能批量复制,走到最后已经不是P2P成功不成功的问题了,而是人的能力的成功,这个就显然已经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了。
只是说一点,往往一个模式太依赖于人的能力,那么显然也是意味着模式的失败。因为永远这种模式永远是个案,而且能力这东西,还限制了发展的规模,毕竟人的精力有限,不具备无限扩大的可能。
未来或许会有P2P介入交易获得成功的企业,但是绝对不可能意味着谁去做都是成功的,这条路难度太大。风险控制其实是需要天赋的,还真有不少人,天生具备判别风险的意识和嗅觉,但是纯粹依赖于这样的人,你会发现走到最后,成败都取决于他。所以,毫无意义,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所以,回头看P2P的几点,或许你就明白了,第一P2P的担保受限制于其注册资本,因此不可能无限做大,改变不了中国的金融业态,第二P2P介入实体领域的担保不具备风险控制的任何优势,却把自己的信誉加入其中,出现损失代偿的几率非常高,一旦无法用担保收入进行覆盖,那就模式注定失败。而这种可能在我看来是100%的事件,所以我论断,所有把自身信誉加入交易其中,提供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必然注定是九死一生的,不需要看太多。
于是这时候,生存逻辑的悖论也就出现了,加入信用担保的P2P,九死一生,而不加入信用担保的P2P,却又无法在群狼环伺中生存,那么P2P走向何方呢?!
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都在问我,说我写了这么多文章,把类金融都批判了一遍,却不提出任何解决方案。对社会发展毫无意义,好吧。
事实上,每个人在社会发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金融就是各自对风险的理解不同,从而产生的风险定价,我扮演的角色就是提出我自己的想法和风险揭示,有助于大家更好的理解金融逻辑,至于是否能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我想那是千万个创业者该去面对和解决的事情了吧。
中国金融过于浮躁,能静心做事情的企业不多,大量的企业都希望能一夜爆发,例如都想去做新浪微博一样的事情,只要成立个三四年,就能估值几十亿美金,问题是这样的公司,轮的到你我去做么。
像我们这样的小P民,运气不见得比人家好,能力不见得比人家强,命也不见得比人家好的人,凭什么这种低概率的好事情能轮得到你我呢?做一个行业,到最后首先要对大行业要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要去做高概率成功的事情,而不要做低概率的事件。认识了这个之后,在潜心操作,踏实走路,才是金融创新的基础,浮躁下的金融创新其实跟非法集资,很多时候是一线之隔。
回到这里,其实还要回答一个问题,就是不加入平台信用担保的纯P2P的模式有生存的空间么?!其实这个问题,我真的不太好回答,我也在看国外的P2P,走到现在是不是可以说成功了呢?从数据来看,似乎还早吧。
我也说不准,我只是想说的是,从逻辑上看,P2P是金融脱媒的产物,但是我其实是不认同金融脱媒的说法的,因为金融是个风险特征很明显的行业,没有特定的媒介支撑的情况下,大量的资金是缺乏风险识别的能力,要在这个区域里谈去媒介化,我觉得无论当前还是未来都很难,他要的是社会的每个特定的群体对金融都有很深的理解才行,否则就是当前阶段的表现特征,什么特征?就是所谓的全民PE,全民理财,全民放贷的,最后的最后铁定是烂账一堆。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自己认为P2P所秉持的金融脱媒本身理论基础就是不成立的。更使得单纯的P2P的模式也不太可能成立。
* 注:此文写于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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