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牵手保险公司,究竟保什么?
即使临近年关,高歌猛进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没有停歇发展的脚步,但也出现了不少令行业信任感下降的负面情况。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投资人对平台安全性的关注度已提升至首位。可以说,如何提升平台安全性以及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已成为行业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路发展中,引入保险公司作为平台的增信模式已不再罕见。就在12月22日,保险巨头中国人寿财险与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会上签署合同,宣布双方合作正式落地。这并不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保险公司的首次合作,但是新的合作模式依然在业内引起热议。
可以说,在今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表述“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实,各家平台纷纷寻求与各大险企的机会,令“互联网金融+保险”模式进入公众视野,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增信模式之一。在此过程中,因各家平台发展的不同,多种保险合作模式的同时出现,令投资人难以辨别。
第一, 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即由投资人进行购买,仅针对在平台操作的过程中,因被盗刷、盗用导致个人账户资金损失这一非常规性风险的保险保障。也就是说,虽然保险公司对平台提供了资金安全的保障服务,但仅仅只是针对于平台的技术端,而对投资人直接相关的资金端并未有提供任何保障服务。
第二, 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即保险公司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每笔交易,包括资金的充值、资金的提现、资金的投资季还款等承担保险责任。看起来似乎是比纯账户安全险的保障性有了一定的提升,但究其本质,仍然是鉴于投资人在充值、提现、投资和还款的操作过程上出现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且限额仅为1万元,终究还是尚未对信用风险提供保障服务。
第三, 借款人意外险,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平台的借款人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当借款人出现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而无力还款时,将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进行赔付。人身意外险其实并不少见,引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后,的确可以对资产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毕竟只是个别极端的情况。因此,由于覆盖范围过小,概率过低而不能提供标准化的保障。
第四, 融资方抵押物财产险,是指融资方对担保抵押物投保财产险,当抵押物出现意外时,比如遭遇火灾、洪水、地震等情况时,保险公司将对抵押物进行赔付。这对有抵押标的的平台来说,是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的,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抵押物保险都对资产的安全性进行保障,而是抵押物遇到上述的意外情况时进行理赔,这在极低的概率背景下,与借款人人身意外险的保障性是相同的。
第五, 借款人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即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部分项目将采用信用保证保险进行承包,由借款人进行投保,保证偿还投资人借款,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投资人。履约险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作用更为明显,但是源于保险公司难以介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核心运营中,故而合作上也存在一定的保守性,据笔者了解,履约险局限于保险公司在固定时期中对某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承保,这就令保障度打了折扣。
第六, 融资方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人履约信用保证保险,该险种由融资方进行购买,将基础资产比如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作为质押,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与借款人履约信用保险有所不同的是,融资方履约保险的局限性在于其理赔额度的条件上,据长安保险相关人员介绍,“5%以下的坏账,长安保险不赔付,5-10%的坏账,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0-20%之间的坏账,保险公司赔付一半,超过20%的坏账完全不赔付”。
第七, 互联网金融平台投保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该险种是由国外引入的一种新型保险保障机制,主要运作模式是平台每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为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提供保障,确保风险准备金始终能覆盖坏账额度,一旦出现风险准备金不足,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垫付。
但是,在上述七类保险模式中,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直接相关的、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即平台的信审操作和风控管理等运营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并未进入平台核心业务中,因而难以提供明确的保障服务,而这些问题又是投资人资金安全的直接风险点。
但是近日,随着财路通牵手中国人寿推出的创新型险种——信贷审核责任保险,则是行业内首个将平台运营的核心问题纳入保障范围的险种。该险种主要保障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在为投资人或其相关主体提供标准化信贷审核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保险模式在行业内的不断创新与落实,对互联网金融回归金融的本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即解决资金盈余方与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重新打造金融中介,也为专业化的职业人才提供标准和规范。
而信贷审核责任保险的推出与落实,一方面,在贯彻落实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服务”本质的基础上,与《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最为符合监管政策方向。并且通过保险公司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营、操作上,因疏忽而造成的风险承担,从而对整个平台的运营环节起到了监督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让保险公司介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核心过程中,也从侧面提升了平台发展的透明性,也是当下规避平台暗箱操作等问题情况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达到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化的积极促进作用。随着未来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其他深度合作,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向着更为规范化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