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需赔苹果1.2亿美元,但不能说专利阻碍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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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需赔苹果1.2亿美元,但不能说专利阻碍技术进步

写在前面:

“技不如人,就该勤加练习。”

不过,一些 技不如人的人,心里可能想着是利用各种方式把对方的武功废掉。

如果是 利用正当的规则和方法,倒也无可厚非,但可惜的是, 大多数情况可能是 “无理取闹”或“无事生非”。

面对专利保护和专利诉讼 ,专利少的企业被诉侵权时,希望能不赔或少赔;但如果自己的创新被抄袭时,又希望获得大力保护。

事实上 ,这种“双重标准”实际上是部分企业“做大做强”或“从模仿到引领”最大的阻碍。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日前,围绕苹果与三星之间的系列专利纠纷,美国联邦法院日前对其中一案作出判决。

据媒体报道,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手机专利,三星需赔偿1.2亿美元。

据悉,苹果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三星侵犯了其滑动解锁专利、自动纠错功能以及一项用于探测手机号的专利。而该案判决大多数赔偿金(约为0.998亿美元)都是针对手机号探测专利的。

对此,三星声明称 “正积极探寻将此案提交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可能性”

事实上,伴随智能手机行业竞争进入“红海肉搏”阶段,相关专利纠纷也呈现高发趋势。

既有类似苹果三星互诉、华为三星互诉等智能手机厂商间的专利诉讼,也有类似爱立信诉小米、高通诉魅族等智能手机产业链间的专利诉讼,还有类似NPE机构(Non-Practicing Entity ,“非专利实施实体”)与手机厂商间的专利诉讼。

与此同时,类似“ 缴纳专利费用挤占企业利润空间 ”、“ 专利遏制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等说法或论调也开始增多,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 “专利与创新保护”“专利许可和行业发展”“专利诉讼与技术进步” 呢?

焦点一:没有专利保护的创新,必将是“劣币驱逐良币”

三星需赔苹果1.2亿美元,但不能说专利阻碍技术进步

大多数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的抄袭,都是义愤填膺,即便是被高通发起连环诉讼的魅族也不例外。

比如,关于小米与魅族曾经的“恩怨”,魅族创始人黄章曾一度表示小米是投资魅族未果后,剽窃了魅族商业秘密和创意另起炉灶自己干了。

事实上,不论是大中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面临创新保护的问题。

有不少小微企业抱怨,研发出的设备投入市场不久就出现仿造、山寨产品,但由于企业规模小,面对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以及等待判决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很多陷入“维权与否”的两难境地。

而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存在,很多创新成果都会陷入“裸奔”境地,被他人肆意强取或盗用,最终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 的恶果。

因此,专利既是对创新的保护,也是对创新的鼓励,本身是不应有太多争议的。而之所以产生争议,根源在于侵权方的“狡辩”或“拖欠”。

因为专利制度对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创新,本身也设置了专利无效、强制许可等救济制度或措施,避免专利权滥用。

比如在高通诉魅族的专利诉讼中,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模式和费率等问题,对于许可模式,此前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已经给其划定了界限,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而对于许可费用问题,这原本属于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自主协商的范畴,在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参照行业惯例或通行做法等,但是,基于对国内相关产业链的保护,国家发改委还是对高通提出了整改要求。

焦点二:缴纳专利费与挤占企业利润空间并非因果关系

三星需赔苹果1.2亿美元,但不能说专利阻碍技术进步

虽然美国联邦法院判决认定三星侵犯苹果专利权,需赔偿1.2亿美元。但在苹果与三星旷日持久的专利诉讼中,并非一开始就如此 “剑拔弩张”

开始专利大战之前,苹果曾向三星提出一份专利授权协议,但最终双方并没有在专利交叉授权上达成协议,而双方未能达成专利许可合作的根源在于许可费用上未能达成一致。

表面上看 ,三星应侵犯苹果专利需赔偿1.2亿美元,相当于增加了三星的手机成本,似乎挤占了企业利润空间。

但是,这种说法显然忽视了新技术本身的研发成本和发明人的商业回报。

从研发投入来看,2015年, 华为 研发投入 596亿元 人民币,占销售收入 15% 。过去十年,华为研发投入累计超过2400亿元人民币。而 高通 则把公司销售收入的 20% 投入研发和技术创新,至今已经累计投入达 410亿美元

简单说,任何新技术的产生并不是“凭空而来”,都需要专利发明人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进行研发,更重要的是,在涉及技术方向选择上,可能还会因为技术路径选择不当,未能形成稳定产业,进而造成研发投入“打水漂”。

因此,使用专利缴纳许可费用,恰恰是为了补偿或回报技术发明者的投入。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前期的技术研发,就不会催生相应的产业。

而从整个产业链条来看,缴纳专利费用实际上是创新成本在产业链上的合理分摊,并不存在挤压使用方的利润空间问题。

与此同时,给予创新者商业回报保护,树立标杆或榜样,也是为了鼓励更多人投身创新,进而推动产业的进步和发展。

焦点三:专利诉讼既有利于专利权人也有利于使用者

三星需赔苹果1.2亿美元,但不能说专利阻碍技术进步

2016年5月,华为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华为在起诉书中声称三星侵权了其11项美国授权专利,这11项专利大部分都和LTE(4G)技术相关,也有涉及2G/3G技术的。

2016年7月,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共计5家被告起诉到泉州中院,诉称包括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内的共计16款三星手机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00万元。

对于华为来说,由于自身专利积累较多,专利制度和专利诉讼都成为其合理市场竞争和获取商业回报的重要手段。

同样卷入专利诉讼的魅族,可能心态和华为就差别很大。

2016年6月23日,因长期拖欠高通专利使用费,魅族被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2亿元。

6月30日,高通再度将魅族分别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称魅族侵犯了高通(Qualcomm)覆盖智能手机多种功能和技术的多项专利,包括与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两地分别提起9件和8件专利侵权诉讼,共计索赔1700万元。

对魅族来说,面对巨额索赔,它嘴上可能会说尊重专利权,但内心一定是希望没有专利制度为好,因为它自身的专利积累太少。

但是华为和魅族,哪个能代表着中国企业的未来和方向? 答案应该非常清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势所趋,因为没有对创新的保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创新就不可能真正落地和持续发展。

在包括华为、中兴、联想、OPPO、VIVO等110多家中国手机企业与高通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的背景下,魅族的“孤军奋战”就显得有些“螳臂挡车”的味道。

魅族的久拖不决只能是无谓消耗资源、一再贻误企业壮大发展的有利时机,还是应该回到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尊重知识产权的正道上来。正如杰克·韦尔奇所说:“利用不公平的手段去竞争的公司从来没有资格谈赢。”

要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需要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平等保护,这包括不区分企业规模给予平等的创新保护和侵权救济,也包括对各类侵权行为给予平等的处罚或裁判。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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