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实名举报美年收慈铭“忘记”申报垄断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听杨姐说】

“应报未报,就想把生米煮成熟饭!”爱康CFO陈阳告诉与会的几十家媒体。

3月10日下午,爱康国宾召开媒体沟通会,公开宣布实名举报美年大健康并购慈铭一案没有按照《反垄断法》进行申报。

爱康强调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人民币的情况下,需要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申报。

根据美年健康公布的数据,美年健康的2014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为14.3亿元人民币,慈铭体检为9.1亿元人民币,两家公司2014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均已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申报门槛,该交易应在第二次收购(即俞熔通过天亿资管收购慈铭体检68.40%股份)交易完成前,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申报。

“他们为什么没有申报,我们不做猜测,商务部是否会判定他们垄断,我们也不做判断,我们只是认为,这起并购按照国家规定应该进行反垄断申报,但是他们没有申报!”陈阳表示。

CFO陈阳指出,美年收购慈铭的操作过程是——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资管”)、北京东胜康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韩小红和李世海合计持有的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铭体检”)72.22%的股份,并在交易完成后美年健康将取得慈铭体检100%的股份。

此次交易的买方美年健康和卖方之一的天亿资管均为自然人俞熔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且俞熔在2015年3月和11月即已分别通过美年健康和天亿资管对慈铭体检进行的以下两次股权收购交易,取得了对慈铭体检的独家控制权:

2015年3月,俞熔通过美年健康完成了对慈铭体检27.78%股份的收购;同年11月,俞熔通过其控制的天亿资管收购了慈铭体检68.40%的股份——这两次收购完成后,俞熔合计间接控制慈铭体检96.18%的股份,并获得了对慈铭体检的实际控制权。

爱康国宾认为, 2015 11 月俞熔通过天亿资管收购慈铭体检 68.40% 股份的交易完成后,俞熔即已取得了对慈铭体检的独家控制权,构成了经营者集中。

 

“然而,据我司了解,俞熔和美年健康至今未向商务部提交任何关于该次交易的申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不但挑战了执法部门的权威,也给市场类似的并购交易带来了负面示范效应。”爱康方面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律师张元明称。

张还透露:如果这起并购被认定垄断,那么将有几个关键的处罚:

第一,罚金50万;

第二,恢复到并购之前的状态。

的确,爱康抓到了美年的一个疏漏——至于为什么美年没有进行这个申报,我们无从得知,或许该公司并不觉得自己会构成垄断,但从客观上来讲,美年确实已经达到了申报标准,而未申报。

陈阳透露,商务部反垄断局已接受了爱康国宾的相关举报材料——但是至于商务部是否会判定美年和慈铭之间的并购构成垄断需要由商务部来判定。

那么美年和慈铭这两个分属市场第二和第三的两家公司合并到底是否构成垄断呢?

从爱康的角度看:美年健康、慈铭体检与爱康国宾为中国健康体检市场中的前三大民营专业体检机构,此次收购打破了目前中国民营体检市场的竞争格局,导致市场主要竞争者由三家减少为两家,对于相关市场的良性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可能对下游客户及社会消费者在体检服务供应商的选择空间和议价能力方面造成不利限制和消极影响。

陈阳举了个例子,在某些城市,美年和慈铭的整体市场份额已经能够达到50%到60%,由于民营健康体检公司的客户有集团、外企的特征,他们对体检有全国性连锁的需求,一些地方性体检公司根本无法参与竞争,因此美年和慈铭的整合将可能导致这些客户的选择减少。

杨姐的看法:

  第一,美年和慈铭的并购确实会构成“经营者集中”,导致在民营体检这个垂直领域里客户的选择性减少——这个是事实。

  第二,美年为什么没有申报:

按理说美年这么大的公司应该不会不知道要申报吧?那么可能的一种解释就是,美年不申报的理由——《反垄断法》中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不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当然还有另一种解释,美年不申报有可能是因为审批时间较长而影响交易的完成,也就是说收购有时限性,为了尽快做完而故意选择不报。

  第三,判定一家公司的垄断地位不完全取决于市场份额——根据杨姐的经验,判定垄断还有三个条件,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发生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并购可能被商务部驳回,因为商务部任务就是要预先干预这些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最典型的反垄断案例就是可口可乐当年欲并购汇源没有获批。

  至于美年慈铭一案,尚待商务部裁定。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