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海澜之家案
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诉东营区海澜宾馆一案在山东法院经过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虽然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不是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都支持了,有一些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中一项比较重要但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海澜服饰公司认为涉案www.hlan.cn网站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支持的理由之一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使用了该域名,那么如果被告使用了该域名是否就一定构成侵犯商标权了呢?域名什么情况下会侵犯商标权呢?就这个问题本文进行简要的探讨。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域名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网站(或者说计算机、计算机组),商标和域名的作用不一样,一般不会纠结在一起,除非特殊的情况下,两者产生了交叉。
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很多交易或者是交易机会都是在网络上发现并成交的,“互联网+”已经影响到了任何一个行业。商标法律关系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域名法律关系主体是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的经营过程中,实现了消费者与网民的重合、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合,这种重合使得商标和域名可能发生交叉和冲突。
商标大部分是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其中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或者文字商标)往往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域名大部分是由英文字母排列组合而成的,这些英文字母与文字商标(或者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可能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由于电子商务中,域名也成为了商业性标志之一,在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除了商业标志本身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外,还要考虑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即使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也必须考虑这两个因素。商标注册了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如何判断域名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务呢?
一般情况下,域名本身并不能表现出商品或者服务,有的时候即使用了某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单词作为域名,也不能认为该域名是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标志。比如,用“Apple”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不能认为这个域名体现的就是有关苹果这种水果的商品或者服务,也许是有关电子产品的。那么如何对比域名与商标之间商品和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呢?通过域名指向的网站。域名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网站,那么该网站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是该域名导向的商品或者服务。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在判断域名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首先考虑域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其次要要考虑商品交易是否“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商品交易不相关的,则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涉案www.hlan.cn网站侵犯了原告HLAN商标权的商标权,就在于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在该网站发生过相关的商品交易行为。既然被告没有交易行为,那么自然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会因此被认定为侵权。另外,我们可以做另外一种假设:如果www.hlan.cn网站是被告注册的,被告也有商品交易行为,但是被告的这种交易行为与HLAN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关系,那么被告会不会构成侵犯商标权?答案是否定的,就像前面说到的,商标与域名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交易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需要再一次审视域名作为商业性标志的作用有多大。这里我们需要看一下互联网的发展。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民需要知道网站的域名,并输入域名,才能找到相关的网站。现在网民很少通过属于域名来寻找网站了,也很少输入域名,而是大部分通过搜索引擎的进行搜索,关注点从英文的域名转移到了中文的网站名称、网站介绍、关键词等等,域名的作用越来越弱。这种情况下,在判断域名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重点考虑消费者是否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给公共利益留足空间,避免过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