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出台 九成个人网店需要工商登记?
2016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对外发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收集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
电商法出台的大背景是,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在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中,中国目前占据约47%的份额。电商零售额对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达到了10.8%。中国电商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
但电商法草案里的一些条款引发了巨大争议,其中最主要争议是个人网店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按照电商法草案第十二条,个人网店要进行工商登记。其中,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反对的声音认为,一旦这个条款成为法律,意味着市场上超过九成的网店要进行工商登记,这会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也不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
针对电商法草案的起草故事、政策亮点、以及争议由来等核心问题,南方周末记者专访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他参与了这次电商法的起草工作。
南方周末: 现在实体经济不太景气,这个时间点出台电商法草案,有什么意图吗?
阿拉木斯: 很多人觉得,现在电商规模大、问题多,对线下又产生了冲击,所以要管,要立法。这种说法我觉得比较偏颇。电商当然要管,电商也确实有很多问题,比如假货、侵权、欺诈和消费者保护不到位。但这不是这次电商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我觉得电商立法的首要目的应该有两个,一是顶层设计,二是鼓励创新。
我大概算了下,这十几年来,中国跟电商直接有关的法律,大大小小有50部,间接相关的大概有500部。规则很多、很乱,企业无所适从,需要有一个根本大法把现有法律法规统一串起来,这就叫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早了不行,过早立法的话,电商行业走不到今天。
另外就是电商行业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很多新业态、新模式,比如O2O,市场需要知道政府的导向态度,需要看到政府鼓励创新的明确信号。这些导向需要以法律的最高形式固定下来。因为新业态往往是新事物,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可依,有了电商法,就为法院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裁判依据。
比如对于炒作信用问题,现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公检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往往无法可依、束手无策。
南方周末: 你参与了哪部分的立法工作?
阿拉木斯: 电商法完全是集体智慧的结果,我个人最关心其中的一些立法原则,比如发展导向、治理创新和多元共治等。
我觉得原则比法条要重要。现在电商行业发展很快,矛盾和纠纷头绪比较多,很容易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迷失方向,没有原则的话,会把历史上一些已经有结论的东西重新翻出来吵来吵去。
南方周末: 从提出电商法概念,到今天出台草案,耗时很长。为什么?
阿拉木斯: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立法可以追溯到2000年,那是中国第一波互联网热潮,当时BAT(百度、阿里和腾讯)刚起步,风投刚开始进入中国。火爆的互联网催生了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外资投资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资质问题、投资比例问题,中国互联网公司去海外上市的政策问题,域名抢注和网络版权保护等问题。当时互联网行业有一些制度创新,比如VIE(协议控制)架构,但需要法律认可和明确。
当时一些有识之士提出要对互联网立法。那时谈互联网,主要就是电商,所以2000年全国人大第一号立法提案就是电商法,史称张仲礼(上海科学院原院长)提案。
但这个提案被全国人大否决了,理由是不具备立法条件。当时互联网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暴露得那么充分,解决方案也没有那么成熟。
2000年下半年,互联网行业急转直下,泡沫破灭,很多互联网公司倒闭。也就在2000年下半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出台了几个重要法律法规,奠定了中国互联网的立法基础。包括国务院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了网站要备案,这个规定延续至今。还有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一个关于域名保护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4年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这个法在互联网行业影响很大,被认为是电商法的前传。在国际上,立电子签名法的国家很多,一些国家直接把电子签名法叫做电子商务法。
从2008年开始,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整体下滑,网络经济却开始高速发展。
2008年之后,B2C每年实现百分之百以上的增长速度。关于电商的立法也进一步完善。2009年,国家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中国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管理规定。2013年又出台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电商要7天无理由退换货,并明确表示卖家实名制不到位的话,网络交易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27日,在人民大会堂云南厅,电商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召开了大会。非常荣幸,我也参加了,那天的停车证现在还留着做纪念。
南方周末: 在立法过程中,有哪些关键事件?
阿拉木斯: 整个立法过程很严谨。一共做了16个研究课题,每个课题委托给至少两个以上不同部门承担。2014年底,这16个课题基本完成了。2015年初开始起草大纲,16个课题形成的30多个报告,汇编成了500多个法条。
当时有四个大纲版本,一是行业版本,我参与的是这个版本,大概有20个专家参与。二是学界版本,主要是以北大法学院为代表提交的。三是地方版本,主要是上海的地方人大财经委主导。四是国家工商总局的版本。
后来,行业版本、学界版本和工商总局版本合成了北京版本,地方版本吸收了全国各地的意见,形成了上海版本。最后,北京版本和上海版本合二为一,2015年下半年,电商法框架出来了。
2016年初,形成了电商法初稿,接下来的一年里,多方征求意见,反复打磨,改了至少50多版,具体的次数我都记不准确了。
南方周末: 这部电商法的亮点在哪?
阿拉木斯: 从我个人参与的经历来看,它符合人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精神。
很多立法是由部委发起、调研、提交初稿、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再交给全国人大的法律工作委员会。但这次电商法,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直接发起,这并不多见,显示出电商法的重要性。
过去部门立法弊端是,部委会放一些许可条款进去,以便于自己将来发许可证。但这次是让多个部委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业都参与进来,所以电商法的部门利益痕迹很少。
南方周末: 从目前公布的电商法草案来看,关于个人网店要不要登记,哪类个人网店要登记,引发了很大讨论和争议。你的态度是什么?
阿拉木斯: 现在草案规定,有四种情况的个人网店不用登记,但这四种情况,是否覆盖了全部?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打磨。
之前国家工商总局对于个人网店登记问题,做了模糊处理,提出具备条件的个人网店要工商登记,但什么是具备条件的?没有规定。这个模糊处理,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治理创新。但走到这一步,需要进一步对个人网店登记问题做出创新性立法。只不过,具体怎么规定,应该让社会各界更多参与讨论。
我觉得个人网店登记的事,应该更多地让广大网商群体参与进来讨论。问问他们这么写是否合适,是够公平、合理,能否促进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网商应该自己多多发声。但网商群体很特殊,他们比较草根,很低调,我觉得他们应该学会逐步浮出水面,为自己代言。
现在很多人理解的是,线上不要工商登记,线下要登记,线上不交税,线下要交税,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实际上,线上和线下都有不用登记的经营主体,都有偷税漏税的问题,现在线上和线下的经商环境基本是一致的。
南方周末: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多年没有电商法,中国电商发展很好,一旦有了电商法,可能会不利于很多创新业态的发展。你怎么看这个观点?
阿拉木斯: 过去没有电商法,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电商法规和规则。就拿其中的规则来说,这些规则一直存在,主要是电商交易平台制定的平台规则。比如淘宝对于售假网店会有管理规则,违反了规则可能就被关店了。
我一直专注研究网规,就是网络上的“乡规民约”,对政府治理是一个重要补充。现在的电商法,肯定了网络规则,把网络规则写进了法律,认可网络规则的治理作用。这也是重要亮点之一。
尤其是在多元共治的立法精神下,平台规则值得重视。比如淘宝有个大众评审员机制,邀请各行各业的人,以淘宝法官身份,来对淘宝上的一些纠纷做裁判。比如一个买家和卖家发生纠纷,可以选择进入淘宝的大众评审员通道解决问题,淘宝随机组织31个“法官”,他们可能是买家,也可能是卖家。纠纷双方展示证据,这些法官作出判定。谁的票数超过16票谁就赢。后来改成13个裁判者,超过6票的获胜。
你把票投给卖家,如果买家胜了,你的投票记录被计算到错误率。我到现在判定了大概30多个案子,正确率一半不到。这个看上去很土的方法,在今年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一个评选中,被评为中国互联网法律创新的典型案例。
很多时候其实是买家没有道理。比如我裁判过一个案例,一个女士买了一个皮衣,自己出差了,同事代收,出差回来后发现不满意,但又过了七天退换货时间,卖家说除非有质量问题才退。于是买家开始挑毛病,说有褶皱,我看了下照片,发现就是无理取闹。于是把票投给卖家,但最终很多人都投买家有理,我就多了一个错误率的判决记录。
南方周末: 国外电商法有可以借鉴的吗?
阿拉木斯: 国际上可以对标的电商法有很多,但像中国这样如此完备的电商法,并不多见。因为国外的电商发展,确实没有遇到中国如此复杂的问题。跟中国电商法比较接近的是新加坡和巴西。
南方周末: 你个人还有什么政策建议?
阿拉木斯: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还有不少,比如炒信,虽然提到了50万元的处罚规定,但事实上这个力度不够,有的职业炒信平台获利丰厚,50万元不足以构成足够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