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那苏宁和国美呢?
文/李俊慧
一起消费者维权诉讼裁定,还原了“京东自营”的真相。
日前,朝阳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jd.com)涉嫌消费欺诈案件。
经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范某在 京东商城网站 (所属主体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方并非“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是 “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 。
因此,朝阳法院以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并非适格被告为由 ,一审裁定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至此,包括消费者范某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才知晓原来 “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 ,虽然,这并不等于说 “京东自营≠京东自己经营” ,但是,目前的“真相”还是出乎大多数的固有认知。
那么,也有“自营”业务的 苏宁易购、国美在线 等电商平台,它们的 “自营”业务 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苏宁易购:“自营应等于苏宁云商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苏宁易购(suning.com)的网站显示,其是苏宁电器旗下新一代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覆盖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
域名注册显示 ,苏宁易购网站使用的域名suning.com,该域名的持有者为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苏宁易购 网站备案信息显示 , 网站名称 为“苏宁易购”, 网站域名 为“suning.com”,网站主办单位名称是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而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前身即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由后者于2013年2月19日更名而来。
由此可见,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 从网站备案信息看 ,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苏宁易购(suning.com)的归属者都是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或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因此,苏宁易购网站标注为 “自营” 的商品应视为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 自己销售经营。
如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 安排相应子公司或门店公司送货、开发票的话,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网站所有者,对于标注“自营”的商品, 也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国美在线:“国美自营=国美在线参股公司自己销售经营”、“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
国美在线(gome.com.cn)的网站显示,其是国美集团旗下综合B2C购物网站,是集合B2C、B2B2C、自有品牌、团购等多种领域的综合化购物平台。
域名注册显示 ,国美在线网站使用的域名gome.com.cn,该域名的持有者为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而国美在线的 网站备案信息显示 ,网站名称为 “国美网上商城” ,网站域名为“gome.com.cn”等5个域名,网站主办单位名称是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此,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从网站备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国美在线 的归属者都是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那么, 国美在线或国美网上商城 实际是由谁负责运营或经营的呢?
国美在线的网站信息显示,网站由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授权 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和 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运营,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由 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和 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向消费者 提供相关服务 。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 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和 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均由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和 新锐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共同出资成立。
因此,国美在线网站上标注的 “国美自营≠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销售经营” ,而是“ 国美自营应等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销售经营” 。
但在实际发货中,如果是由 国美集团相应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发货或开具发票, 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和 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作为国美在线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国美在线网站上还有标注 “国美本店” 的经营者,而国美在线网站公示的经营这信息显示, “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 ,而对于该标注下的网店经营,国美在线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仅需承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
不过,相比苏宁而言,国美在线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很多,这可能与国美集团自身的股权结构复杂以及过往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或挑战有很大关系。
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 自营业务 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简单说,类似 京东、国美在线、苏宁易购 等电商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 “自营” 业务应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
但实际情况是,1) 苏宁易购网站 的 “自营” 业务可能是由平台所有 者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 ;2) 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 上标注 “京东自营”或“自营” 的业务不是由平台所有者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负责销售经营;3)而国美在线网站标注 “国美自营” 的业务 不是 由平台所有者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负责销售经营,可能是由其 授权的参股公司或国美电器相关子公司 负责销售经营。
因此,在这三家有 “自营” 业务的电商平台来说,如果平台上标注 “自营” 业务的实际经营者不是 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经营者 的话,那么,标注为“自营”业务则有明显的不当嫌疑。
由于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所有者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与自营业务负责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旗下子公司并无直接的股东或投资关系,因此,其自营“标注”行为明显违反《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规定。
而按照《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