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点评合体中的竞争宿命与垄断审查
n 合并推手是消除过度竞争
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出乎很多人意外,这不仅因为美团和点评两家一直从业务、公关到地推都在即动口又动手的死掐,也因为侵掠如火的美团文化和慢公司的点评风格八字不合。从各自业务情况来看美团和点评独立发展都不错,点评逐渐学会狼性,美团虽然没有减少亏损但市场份额保持高速扩张。性格不合又不需要依靠对方发展,点评和美团此番合体也就不是因为爱所以爱。
美团深得战斗民族的精髓,但王兴应当深知合并可以解决美团发展的当务之急,而美团当下所承受压力在点评之上。美团可以拒绝大股东阿里介入业务,却不能放弃和老对手点评合并的机会。美团保持多方位强势的代价不轻,在产品线全面扩张中美团不得不承受长期补贴带来的重大亏损,也站在了一大群电商的对立面。黑焰十字在《过长的战线 让美团处在比饿了么更大的挑战中》中明确提到美团业务几乎是和国内所有最有实力的生活服务玩家开战,包括在餐饮团购和点评拉锯战,在经济型酒店分销上和携程、艺龙正面冲突,在电影票业务上和格瓦拉一拼,在外卖领域与饿了么在200多个城市全面开战。几个月前曝出美团APP在后台悄悄封杀点评、饿了么、糯米等竞争应用运行,说明美团在重压之下也不得不采取恶性竞争手段。
美团和这么多强大对手在业务、公关等领域同时交火,庞大军备开支加剧了美团的融资渴求,资金面的长期紧张又进一步成为竞争对手对美团进行公关打击的重点。解决融资压力的最好办法是上市,在国内上市困难海外股市对团购公司估值又不如人意情况下,通过与刚在战略新兴板上市的点评合并从而变相上市是不错的选择。点评则很大程度上和美团同样面临靠融资来补贴的商业模式,烧钱竞争的日子对大家来说都是早一点结束的好。
n 竞争的宿命
在美团和点评合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资本。虎嗅文章《有人注意到美团与点评合并的幕后推手了吗》就直接提到同时是两大公司投资人的红杉是做局者。美团和点评的合并与滴滴快的合并非常相似,这两起引起互联网行业震动的大型企业兼的决定力量都是资本。
决定竞争结果的关键因素有三个, 创新、运营和资本 。这三个因素之间互相制衡,其中创新和资本的对立最直接也最尖锐。创新经常成为颠覆资本优势的刺客,淘宝和京东都是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成功逆袭实力雄厚的传统商业。资本是创新的捕食者,很多大资本在受到创新威胁时本能反应就是通过收购消除竞争。100多年前美国煤气灯制造商就多次高价要约收购爱迪生的灯泡专利,通过搁置灯泡保证煤气灯继续畅销。运营既能威胁创新和资本,也同时为创新和资本所威胁。团购模式鼻祖Groupon和腾讯合资成立高朋网,两大豪门携创新+资本的强强联合一度举世瞩目,结果仅仅高调两年就因为运营失控逐步退出市场。
可以发现当一个市场充满创新机会时,仅仅拥有资本很可能处于弱势,因为接踵的创新会不断改变既有规则从而对传统造成巨大的破坏。在创新趋于稳定或竞争各方创新能力均衡的情况下,运营就会成为比拼的关键。当创新能力和运营能力都进入总体平衡,尤其当一个行业趋于成熟的情况下,资本就掌握了最大的话语权。美团点评的合并正是在团购行业趋于成熟以及创新和运营难以产生突破情况下,资本竞争成为竞争的决定因素,从而由资本因素主导合并。
彼得·蒂尔在《从0到1》中说过一句让很多企业家感同身受的断言,垄断是企业竞争的最高形态。然而在点评和美团通过合并即将把生活服务电商行业从双寡头变成单个巨人的路上,反垄断法正在坐等。
n 合并的反垄断分析
《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20条进一步解释,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美团在2014年的营业额达到460亿人民币,点评的2015年预期营业额则是700亿人民币。同时,美团和点评在团购领域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80%。因此美团和点评的合并完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必须向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商务部申请批准。网易科技在10月7日就披露美团与点评已将合并事项报备相关部门审批,但从公开信息中不能确认报批事项是否包括反垄断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具有垄断可能的经营者集中并不必然会被禁止,美团和点评的合并有机会主张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豁免判断的复杂程度和考虑因素比绝大多数人所认为的复杂得多。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20条要求申报资料应当有以下对集中影响市场竞争状况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集中的动机、目的和经济合理性分析;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以上提到的因素都是反垄断审查的必要节点。
相关市场界定也会是审查中的争议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一方面美团和点评的业务是有微妙补益而并非完全竞争的。美团所专注的酒店分销、电影票、外卖等都不是点评的核心领域,而点评在团购中占有优势的一二线城市又和美团发力的三四线城市并不竞合。美团和点评在细分领域的差异可以作为争取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有利证据。但另一方面对大多数用户而言美团和点评的业务覆盖程度比较高,手机中的两个应用一般可切换,而且美团和点评目前业务存在差异不能证明集中以后的新公司不会影响到整个生活服务电商的垄断度。
中国社会对大企业的包容性比欧美要高很多,根据商务部在2013年的统计,高达97%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无条件通过审查。而在商务部反垄断局查到近年来唯一未通过审查的案例只有商务部2014年第46号公告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政府也乐于扶持大规模及有实力和国外巨头竞争的中国互联网企业,这一点对美团点评合并通过审查有重大帮助。美团和点评的合并虽然会增加行业的垄断程度并且降低普通用户所享受的补贴福利,但合并对于增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以及推动美团和点评两大明星企业的发展有切实裨益。个人认为经济政策因素很可能为商务部支持合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