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与上市及投资等有关
文/李俊慧
何时起,“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
在“京东系”公司或京东商城(jd.com)归属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正面回应前,恐怕无人能精确获知其时间点。
之所以,此处将“京东系”公司与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相并列,是因为从法律层面看,这两类主体之间并无股东或出资关系。
简单说,“京东系”公司是由注册在开曼群岛的上市主体 “京东集团” (jd.com,inc)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三家离岸公司,再利用这些离岸公司在国内外资设立相应的子公司而形成。
其中,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是 “京东集团” 在国内负责商品经营的孙公司,此外,在商品经营方面,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又在国内设立 17家 子公司负责特定区域的商品经营。
因此,虽然“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但是,也并不是说“京东自营≠京东自己经营”,究其根源在于负责京东商城(jd.com)上标注“京东自营”店铺或商品经营的各个公司,都是“京东系”公司,都是由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独资设立。
那么,“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这样的制度安排或架构设计,到底是处于何种目的呢?
原因一:“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是为境外上市做的安排
“京东集团” (jd.com,inc)提交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gov)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早在2004年1月, “京东集团” (jd.com,inc)创始人创立了一个从事网络零售的网站,随后,在上海、北京成立了两家公司从事网络零售业务。( Our founder, Mr. Richard Qiangdong Liu, launched an online retail website in January 2004. He subsequently formed a company in Beijing and another company in Shanghai and conducted his online retail business through these two companies. )
由此可见,在刘强东最初从事电子商务时,刚开始的购物网站应该确实是完全“自营”的或真正“自营”的。这个上市前的当当网是类似的。
但当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开始谋求上市时,“自营”的方式应该发生了变化。
招股说明书显示, “京东集团” (jd.com,inc)的前身于2006年1月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并于2014年上市前夕正式更名为 “京东集团” (jd.com,inc)。
从2006年开始筹划、准备上市工作, “京东集团” (jd.com,inc)前身做了一系列投资和公司设立安排。
其中,在香港设立了四家公司:负责 快递 的京东商城(香港)有限公司(Jingdong E-COMMERCE(jingdong)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负责 仓储 的京东电子商务(物流)香港有限公司(Jingdong E-COMMERCE(LOGISTICS)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负责 自创品牌销售 的京东电子商务(贸易)香港有限公司(JINGDONG E-COMMERCE (TRADE)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和 负责自营商品销售 的 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是由 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于2007年4月20日出资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由刘强东任法定代表人。
而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则由 刘强东、张雱、李娅云 三个自然人出资,于2007年4月4日注册成立,由 刘强东 任法定代表人。
简单说,当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和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相继注册成立后,负责 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 的公司和负责 京东自营 的公司就已实现了分离。
而从法律上来讲,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和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相互之间,没有出资关系,彼此均不是对方的股东,属于完全独立的两家公司主体。但是,因为境外上市的考虑, 双方之间确有协议关系, 包括股权质押及独家技术咨询服务等。
因此,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是 通过协议实现对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控制的。而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则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在国内获取包括ICP证等在内的各类许可证的公司主体。
由此可见,“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的架构设置,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方便在境外上市。如果“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则 “京东集团” (jd.com,inc)的经营模式、业绩核算及统计将出现颠覆性改变,甚至说,完全与 “京东集团” (jd.com,inc)无关。
原因二:设置不少于17家子公司,“京东系”公司业务布局或与招商、纳税有关
截至目前,当前负责“京东自营”的 “京东系” 公司,按照 销售区域 划分,主要有 17家 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以负责华北区域的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为例,该公司由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于 2010年9月1日 成立,由 张雱 任法定代表人。
事实上,从成立时间来看,2015年,也就是京东上市一年后,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在全国各地开设子公司负责特定区域“京东自营”的速度明显加快,当年开设的子公司达到 6家 ,占“京东系”公司的 35% 。
而这背后其实与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密切相关。
以 2015年7月14日 成立的 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为例,2014年11月,广东东莞麻涌镇政府与 京东 集团日前签订合作意向书, 京东 集团将在东莞麻涌投资20亿元建设现代服务产业园。
由此可见,设立在后的 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显然与此“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有关。
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据悉,此次 京东 布局麻涌,将使东莞成为 京东 在华南区域的重要业务支撑点,包揽华南区50%的业务,项目预计 2017年 建成投产,投产后在东莞交易额可达 350亿元 ,年实现税收 7亿元 。
“京东集团”的财报显示,2016年第三季度交易总额(GMV)达到1588亿元,其中,2016年第三季度线上 自营业务 交易总额为 868亿元 人民币,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2%。而2015年全年自营业务交易总额为 2556亿元 。
显然,每年 数千亿元 的 “京东自营”交易额或成交量 是京东与各地洽谈 “招商引资” 的筹码,因为这个蛋糕怎么分会影响到各地的 税收收入 。
以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消费欺诈一案为例,在庭审中,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则向法庭表示, “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 ,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 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显然, “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表面看上去似乎便于消费者更快速的拿到购买的自营商品,但此说法混淆了“配送与商品销售”的关系,物流、仓储等“京东集团”都有相应的控股公司实施,而 “商品销售经营” 与 “开发票主体” 直接相关,本质上是在哪里纳税的问题。
由于各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措施不同,有的地方可能会给予企业在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方面的 减免或返还 扶持措施,而这应该也是影响包括京东在内的各类巨头企业投资的关键所在。
目前,负责京东自营的“京东系”公司已达到17家,并不代表未来不会增多,一方面,这取决于京东自营业务规模的增速,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各地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
因为,不论是从上市抑或是配合各地的招商引资,说到底这都是为了生意。
只是针对这种设置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或适配。
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网络交易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在 平台上 开展商品或者服务 自营业务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因为目 前“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 ,这意味着 “京东自营” 的模式或做法违反了该规定, 并不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开展自营业务 ,是否应该继续叫 “自营” 或 标注更加透明 ,则需要监管部门予以考量和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