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微信维权官司胜诉,未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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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声明: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时务必注明作者及文章来源:异见(微信号:yijian1000),否则必举报并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文/西门吹雪

某大说“一处水源供全球”,那是扯淡,就算你有得供,别人也得说“Ido”啊,毕竟不是白给的。但在网络上就不一样了,一篇好文章会招来无数经销商(抄袭者),甚至批发批发再批发,因为“free”,所以“一处水源供全网”。比如【异见】作者英特的一篇文章《拉芭马岛,你好荷西》(关注异见微信号:yijian1000,回复英特,获取文章),写于8年前,最早发表在了搜狐博客,于网络上广为传播,在三毛迷中反响巨大,微信兴起后,又持续在各个订阅号流转。英特是我的朋友,文章发表在异见获得了她的独家授权,但绝大多数号转载时并没有注明作者和文章出处,稍好一些的会注明“文章来源于网络”,其潜台词,“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搬运工”是一个生命力超强的物种,基本上“见风就长”,在一千万微信公众号中,估计占到了八成以上。“匠人”(原创者)穷其十年功力精雕细琢(这么说并不夸张,文字的背后是人的经历、学识、情感、思想,这些都需要时间的累积),到他们手里分分钟复制粘贴。“一家文章百家抄”,这样真的好吗?如果源头活水没有了,“搬运工”靠什么过活呢?“搬运工”和“匠人”的矛盾并非始自公众号,却因微信而愈演愈烈。以【异见】为例,先后采取了版权声明→账号留言、微信群对质→后台举报→文章页举报→法律维权等一系列举措,直至近日才有阳光普照的感觉。

两天前,微信公众平台的官方账号给我发来了两条通知,邀请【异见】开通“原创声明功能”——坚持了两年的原创,终于得到了一颗棒棒糖。虽然企业主体的原创号暂时不能开通评论和赞赏功能,但至少有了基础的版权保护——原文一旦被转载,即可在复制文章底部出现转载提示和原创号链接。但是,有了“原创标识”这个护身符是否就可以不怕抄、抄不怕,甚至怕不抄呢?不然。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微信后台的审核系统对于「某号是否转载(抄袭)原创认证号文章内容」的判定基于文字的重合度,如果某号具有较强的改编能力,那“原创标识”就成了麦田里的稻草人——摆设。所以,农夫想要赶走掠食的麻雀,还得另外想辙。

就在7月1日,【异见】起诉某抄袭号的官司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了,紧随其后的是花边阅读(微信号:huabianyuedu),我们同为中国微信维权第一案的原告方。其实,中国人在骨子里讲求“以和为贵”,并不太愿意诉诸法律。如果没有一道网(微信号:yidaozmt,网址:www.yidao.info)组织的公益维权,估计这事很难成行;如果没有第一财经、新华网、中国教育电视台等诸多权威媒体的关注和支持,这事也断难掀起如此大的波澜。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在媒体和舆论的聚光灯下,官司当庭调解,对方道歉并赔偿——意料之中,但这个结果的得来并不容易。法律讲究证据,要想“证明你妈是你妈”,并不像在微信文章页举报抄袭那么简单。“好事”多磨,这个案子3月份起诉,5月份立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差不多4个月,这才靴子落地。

拨云见日,值得庆贺,但是否就可以松快了呢?未必。抄袭和反抄袭注定是一场持久战。文章页举报倒是快捷,但只能删除侵权文章;后台举报,可能导致抄袭号被关停,但流程比较繁琐,审核时间相对较长;法律维权,虽然威慑力大,但耗费的时间、精力不是每个人都能承担得起。

“匠人”和“搬运工”就注定只能做冤家吗?不然,矛盾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就跟治水一样,举报和法律维权是为“堵”,建立微信内容版权交易市场是为“疏”,“堵”只能管一时,“疏”才能更长久。好的微信原创内容是稀缺的,设想一下,一次转载能够给原创号带来50-500元不等的版权使用费,微信生态是否会多一重价值保护?而如果能在技术手段上解决公众号间的转账交易,这将比赞赏的意义更为深远。当然,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必须有价值的守护者存在——微信官方当仁不让,原创号运营者责无旁贷,还有像一道网这样的公益维权平台、律师事务所,以及权威媒体都将扮演“麦田守望者”的角色。

正如人类文明的发展一样,“匠人”和“搬运工”之间不止搏杀,也可以相爱,这才是微信文明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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