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299元和ofo99元的押金,离非法集资有多远?
文/李俊慧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那么, 如今在很多城市非常火爆的名为“共享单车”实为“租赁打车”的摩拜单车或ofo单车们,它们收取的押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呢?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可能先要搞清楚 “押金” 的 法律性质 是什么,然后,再看摩拜单车或ofo单车们的 押金规则 。
合法:具有担保性质的“押金”,目的是确保主合同义务正当履行
对于押金,很多人都不陌生。
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押一付三”以及入住酒店时都会缴纳押金。
实际上,俗称的 “押金” 即为 “保证金”,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押金 属于一种特殊的 “动产质权”。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简单说,不论是房屋租赁、酒店入住抑或景区自行车租赁,需缴纳“押金”的目的在于:1)确保承租人正当合理的使用房屋、房间或自行车等租赁物,2)发生房屋内附属设施、自行车等损毁情形时,收取押金的一方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
从法律层面讲,缴纳或收取押金,目的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既可以督促承租人或使用人正当使用房屋或自行车等租赁物,也可以确保发生不当损害时,出租人或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因此,作为“租赁单车”服务的摩拜单车或ofo单车,为了确保用户正当使用其单车,面向用户收取“押金”并不违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摩拜单车收取的 299元/人 或ofo单车收取的 99元/人 的押金,与传统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的“押金”规则有很多不同,那这里到底有什么猫腻呢?
猫腻:押金成摩拜单车或ofo单车变相占用资金牟利的重要工具
起初,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的押金收取方式,既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也可以通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
在北京地区,目前的摩拜单车押金支付方式仅支持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已不支持银行转账方式,那么,这种调整或变化的原因何在呢?
问题就出在押金退还规则,按照摩拜单车的押金退还规则,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需要 2-7个工作日 才能到账。
那为什么需要 2-7个工作日 呢?摩拜单车等此前的说法是,退还时间受银行等支付通道结算周期影响。
真的是这样吗?这里面的猫腻到底是什么呢?
一方面,所谓结算周期影响,其实问题应该不在银行,而在摩拜单车,因为目前不论是个人对个人,还是企业对个人,银行转账都是 “实时到账” 。
另一方面,拖延用户押金退还时间,可以合理的获取押金收益。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 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说,当用户缴纳押金后,在用户拿到返还的押金之前,摩拜单车等占用押金期间,押金所产生的 利息 收入或 其他孳息收入(比如购买理财产品或炒股等) 都归属于摩拜单车等平台。
举个不恰到的例子,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各类名为 “共享” 实为 “租赁” 的单车厂商或平台,通过押金规则可以形成一个巨大的 “资金池” ,而且“资金池”越大,即使平台不跑路,它也能给平台带来巨大的收益。
风险:用户不主动提交申请,押金不自动退还,看似创新实则隐患多
在传统租赁服务的押金收取或退还中,当用户不在租赁房屋或退订房间、自行车,押金就直接退还。
简单说,当主合同结束时,押金规则自动失效且自动退还。
但在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 “共享” 实为 “租赁” 的单车平台服务中 ,如果用户不提交申请“押金”退还,押金就一直处于平台的控制之下。
更重要的是,不论是摩拜单车,还是ofo单车,这些单车租赁,都需要预充值才能开锁使用,相当于预付费服务。
那么,在预付费前提下, 收取押金 且不自动退还 的规则,则有明显不当占有资金或募集资金的嫌疑。
按照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的规则,扫码解锁开始用车,相当租赁服务开始,用完扫码上锁付费,相当于租赁服务结束。
在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用户与单车平台之间已经需要担保的租赁合同,此时,系统应该和传统租车场景类似,自动退还押金。
但是,这些单车平台却需要用户手动提交申请,其目的显然是通过增加押金退还繁琐程度,引导用户放弃退还或唤醒用户再次使用。
而这就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押金形态,打破了传统 “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 的模式,形成了 “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 的模式,使得押金与租赁物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被打破,突破了传统押金担保属性,而具有不当募集或占有资金的嫌疑。
而这种资金关系显然是吸引众多厂商加入“单车大战”的原因之一,简单说,单车租赁表面看是租赁服务,实质上具有金融功能。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 ,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 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 投资回报。
显然,在摩拜单车或ofo单车模式之下 ,按照人头非车辆 收取的 “押金” ,具有了一定“滑向”非法集资 可能或风险 ,它们不同于传统非法集资的承诺是“投资回报”,而是暗示承诺可“持续服务”或“便捷服务”。
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各类单车平台收取的“押金” 规模、用途及退还规则 予以重点关注,避免创新服务沦为 “集资诈骗” 犯罪的温床。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