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自担保是合法还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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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新闻不绝于耳,一方面是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发展,一方面是监管部门不断发力规范市场,如果这两方面能够相得益彰,那真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福音。

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专业人士解读,此《规定》等于是“认同”了P2P平台进行的各种担保行为,也包括广受质疑的自担保,以后,P2P网贷的投资人在遭受损失的时候就有了更多的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和条件。

不过,不久前,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也就是说,央行明确P2P网贷信息中介的地位,并且强调平台自身不得进行担保。

如果我们简单的看两个规定,一个是认可P2P网贷平台担保的法律效力,一个却是否定了网贷平台自担保的合法性,两者之间存在“神仙架”。

不过,央行作为监管机构,一切从严是必要的,从法规角度限制具有高风险的自担保实属必要,而法院是最终救济机构,在P2P平台自担保久禁不绝的情况下,给予自担保以认可,也是保护投资人的必须,不管是央行还是最高法,都是出于保护投资人和投资安全的角度做出规定,对于未来P2P行业的健康发展非要重要。

自从P2P诞生以来,就一直纠结在安全问题上。投资人看中P2P网贷的高收益,却忌惮其高风险,与P2P快速发展相伴的一直是借贷方或平台跑路的丑闻。

一般来说,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促进资金流入,P2P公司会采取有担保模式。有担保模式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P2P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是指由P2P网贷平台自身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贷款到期若无法收回本息,可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再由平台对贷款人进行追偿。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其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外在的担保机构完成,P2P网贷平台不再参与风险性服务。

投资始终是与风险相伴的,P2P的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可平台等提供的各种担保事实上使P2P网贷的发展产生了扭曲,甚至给人感觉是一种无风险的高收益馅饼。如果持续下去,P2P行业不会做大,而严重的金融风险也在孕育之中。

对于P2P来说,央行已经明确其为信息中介,不允许加信用,也就是让投资人有风险意识。坚持风险自担原则,虽然看似残酷,但实际却是金融业的规则,也是P2P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从去年开始,一直存在关于监管机构要求“去担保”的传言,最终在7月底“成真”。实际上,多数的P2P公司也早就开始了“去担保”进程。其中一种是取消平台自身的担保,转用风险准备金的形式,并将风险准备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另一种则是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将扮演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角色。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金融的核心在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体系决定了不同的业态模式。P2P属于个人对个人的信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支撑,但很难有充分的信用担保,也不应该大包大揽,也没有能力大包大揽。从长期来看,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但结合目前P2P行业鱼龙混杂的现实,通过法律规定让那些提供担保的P2P平台有法律上的制约和可能的责任承担,将给盲目营销发展的P2P们以震慑,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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