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假泛滥,法律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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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微信的广泛使用,使微信朋友圈成为人们交流互动的平台,朋友圈俨然成为一个营销各种各样商品的集中营。“微商”这个近年来的新兴行业已经融入了大家的生活,和网购一样其优势在于只要手机里有微信这款软件,就可以随时随地的购物交易。随着微信朋友圈的商品营销势头愈演愈烈,朋友圈俨然成为一个营销各种各样商品的集中营,各种问题也随之而生。
 
据了解,在微商行业主要有B2C和C2C两类主要模式。B2C模式为通过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有专用的销售系统,卖家依靠销售进行提成。而C2C模式则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纵向模式。其中,C2C具有明显的层级性,也是最为普遍又最有争议的微商模式。
 
“微商”方便了都市人的购物,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客户可以用最短的时间选购自己想要的产品和服务,为忙碌的现代人提供了便利,相比于传统电商,微商有着门槛低、成本小、传播广等优势,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同时容纳就业的前景也非常广阔;但另一方面,微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多,价格混乱,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现象也很多,实际上现阶段的微商处于国家的“监管盲区”。
 
据多家媒体报道,今年3月初,杭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内卖高仿名牌包、手表等,被举报后,警方在该女子居住地查获24件“名牌”产品,同时,经统计,该女子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随后,该女子被警方移送当地法院审查起诉。当地检察院方面认为,“何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销售金额达5万元,或者查扣货物价值15万元,就构成此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2015年3月15日实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中一条是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主观上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就是欺诈行为。微商或电商只是销售平台不一样,但本质上仍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在法律上依据此法进行判断。同时,该女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数额巨大,故构成刑事犯罪。
 
在微信朋友圈里开微店做生意,对店家来说交易快捷成本小,但对买家来说却是维权艰难风险大。由于微商不具备经营的合法执照、资质和证件,也不像淘宝网购那样具有第三方担保的安全交易平台,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的私售行为,因此,通过微信交易一旦出现纠纷,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又由于缺乏交易凭证及碍于朋友间面子,都增加了通过民法维权的风险。
 
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的量刑标准。由于微信圈子营销的封闭性和临时性等特点,也给微店逃避监管、恣意传销售假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微信营销日渐风靡,朋友圈也日益成为假货的集散地。微商绝不应当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这种类似个人账户的微信、微博等网上营销行为应当尽快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适时实行微信实名制,努力营造网上网下监管的多部门联动机制,让规范微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微店现阶段还是一个不成熟的新事物,在人们摩肩接踵争夺微店商机的背后,透露出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网购市场虽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是微店这种新的形态的出现则让不少消费者措手不及,也让不少不法商家钻了空子。
 
网络购物的确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消费,但因为消费者不在现场,就会出现假货泛滥、退换货难等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电商平台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只有平台负责,法律监督双管齐下才能让假货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要加快转变观念,完善监管方式,微信电商模式要健康发展,应让规范的营销机制先行,同时,要加大网络立法力度,坚持依法管网、依法治网、依法上网,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确保消费者遇到侵权事件能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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