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手机实名制和打击“黑卡"犯罪行为是两回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三大依据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要注意这三大依据都针对的是实名制。
看看“黑卡”的定义:电话“黑卡”是指未进行实名登记并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动电话卡(含无线上网卡)。
应该说非实名的电话卡和专项行动中的“黑卡”是两回事。“黑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非实名,二是“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违反第二个条件的,都已经是公安部门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信部和运营商并没有能力认定。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中,将非实名的卡直接认定为“黑卡”,并不合适。
先说说非实名电话卡。
目前三大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在入网时已实施了“实名制”,按严格实名制(卡-人-证对应),使用非实名的卡有七类:
1、申请时未要求实名的老用户;
2、要求实名制前,已流入渠道的非实名制卡;
3、利用办理渠道漏洞,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用户卡;
4、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的卡;
5、办卡时实名,但更换了使用人的卡;
6、办卡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卡,如儿子拿自己身份证给父亲办卡;
7、其他,如特殊部门。
严格实名制,银行卡也没办到,否则清查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中银行卡的户主就会抓住诈骗分子。而如果按松散的实名制要求,只包含第1、2两类。
针对这两类需要补充身份信息的老用户,工信部缺点底气。既然是国家规定了,完全可以要求三大基础运营商限期内完成,并给予运营商权力,如不及时到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实名认证,X月1日后将暂停呼出功能。(小灵通退市也类似,主管部门没底气,运营商很难办。)
针对第3类,在渠道中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的卡,行动方案中已重点安排。
完善证件核验技术手段。2015年9月1日起,电信企业要求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全面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在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但到2015年9月1日起才严格要求,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下称实名登记)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也就是说,过去一年多时间,并没有严格的“行动方案”,也并没有严管运营商。这仍是“缺底气”。
而针对4、5、6情况,虽然行动方案中也有提及,但操作难度很大(银行卡也没有做到)。例如行动方案第一条,“提升身份信息核验能力。2015年2月1日起,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各类营销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利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APP)、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联网比对等有效技术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实现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停止人工录入方式。”这并不能避免拿他人身份证办卡或实名办卡给他人用问题。(附:奇怪,为什么要单提、先提移动应用程序(APP),难道营业厅要进入“移动办公”时代了?)
再回到利用非实名电话卡的“黑卡”犯罪的治理问题。
在上面的实名制分析中,第2、3、4、5类出现的非实名卡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黑卡”,尤其是第4、5类。行动方案并未能对其形成有效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一些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卡并使用且在短期内抛弃的“黑卡”违法行为,并未能形成有效打击力度。(银行卡面临同样问题)
综上,非实名电话卡严格实名和打击黑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相关性,但并不能直接相关。
文件已下,工信部有责任更强硬地推行实名制,新开卡必须实名,现有的限期补登身份,如果做不到,用户停止使用,渠道取消办卡资格,运营商也可暂停发展用户。
但打击黑卡犯罪行为,工信部和运营商应厘清责任,在保护用户隐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工信部和运营商不应该成为打击通信网、互联网违法刑法犯罪行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