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kie隐私第一案终审:法院判百度不侵权
【《财经》实习记者 张琛】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判决驳回原告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年前的3.15晚会上,央视曝光网易等公司基于cookie的精准营销涉嫌侵犯用户隐私,引起轩然大波。然而央视的指控也被互联网行业吐槽,认为其报道“不专业”,是在妖魔化cookie。
此番百度遭遇的起诉,可能是国内有关cookie技术与隐私权纠纷的第一案。在大数据时代,南京中院的这一判决有助于厘清cookie技术应用与隐私权保护的边界。
一审判决侵犯隐私
据原告朱烨诉称,2013年她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特定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其后,朱烨通过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证明朱烨在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减肥”、“人工流产”、“隆胸”关键字后,再进入“4816”网站和“500看影视”网站时,就会分别出现有关减肥、流产和隆胸的广告。
朱烨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使其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
2014年10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朱烨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对朱烨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 持;由于朱烨未能证明严重后果,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认定不侵权
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界定。
首先,百度公司收集、利用的是未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没有定向识别该浏览器的网络用户身份。
其次,百度公司并未直接将数据向第三方或向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百度利用cookie等网络技术向朱烨使用的浏览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公式,应对该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
再次,针对原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没有尽到显著提醒说明义务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cookie技术是当前互联网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信息技术,基于此而产生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仅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依法明示告知即可。百度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已经予以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了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朱烨仍然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应视默认许可。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并在判决书中指出,“判断百度网讯公司是否侵犯隐私权,应严格遵循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规范互联网秩序又保障互联网发展”。
Cookie技术与个人隐私
cookie技术主要用于服务器与浏览器之间的信息交互,在全球范围内被网络服务商普遍采用。本案中,百度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就是通过cookie建立起用户浏览器与百度网站服务器之间的联系,当用户利用浏览器访问百度网站时,百度网站服务器就会自动发送一个cookie信息存储于用户浏览器,服务器端对浏览器浏览的网页内容通过技术分析推算出浏览器一方的个性需求,再通过此种预测向浏览器端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
2013年3月,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部分网站利用cookie技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引起了cookie技术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广泛讨论。
“网络广告的一个发展趋势,即是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实现精准营销”,艾瑞咨询总裁杨伟庆分析说,放眼全球互联网,不涉及用户个人账户、联系方式等隐私的用户网络浏览行为Cookie分析是全球所有精准营销公司、广告网络的运营基础。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安全中心的副教授辛阳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cookie并不是互联网领域的一个恶魔,它只是跟个人信息相关的文本或者是数据结构,互联网领域没有绝对的隐私,用户使用任何服务都是有代价的。但是个人隐私的使用是有限的,个人信息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利用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在每个用户手中。”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究竟如何保护?
“很显然,本案与隐私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主张构成隐私权侵权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北京市金诚通达律师事务知识产权部高级合伙人李德成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行为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证明百度的行为具有不当性、可问责性以及违法性几乎是不可能的。李德成认为,启动该案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审判查明百度在个人信息的问题上到底做了什么,这是前提,也是讨论其行为是否正当的基础。
这次南京中院的判决,在多个方面界定了cookie技术使用与隐私保护的边界。
比如,法院参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实际百度实际推荐服务和推送信息的情况,认定其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与个人身份进行关联,因此,个性化推荐服务并不侵犯用户隐私。
另外,在实现个性化推荐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并未直接向合作方提供数据,也并未对外宣扬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则不够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的“公开行为”。
再则,法院认为,以匿名信息来进行个性化推荐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做到明示告知即可,同时在网页列明相关规则的链接,用户仍然使用该服务,即视为用户选择默示同意。
法院还认为,个人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帮助用户过滤海量信息,在免费享受该服务的时候,应当对前述服务带来的不变享有宽容度。在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同时,应该适应行业及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导向,在人格尊严和促进技术创新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
事实上,对cookie与隐私的争论也早已成为世界性话题,在美国、欧盟的法律乃至伦理上都有巨大争议,而中国正在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将面对这一问题。就在5月27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化发展局长徐愈表示,促进“互联网+”发展,需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保障网络安全,其中一条就是要保障互联网经济信息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好消费者个人隐私。
业内认为,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对cookie技术“宜疏不宜堵”,通过法律和司法实践逐渐形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