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峰会不可错过的观点 | 《商业价值》杂志
来源:和讯网
今年,互联网金融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最大的热点之一,8月13日的中国互联网大会增设了“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2013”论坛,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出席会议的嘉宾在互联网金融峰会上发表的精彩观点。
谢平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1. 互联网金融有可能与商业银行、证券两种模式并列的第三种融资模式。
2. 目前在金融领域发生的不法事件,如诈骗、非法集资等,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金融的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将海量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除掉,使信用风险减少到无穷小。
3. 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之处在于范组织化,即参与者可以发明自己的产品,这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一定挑战,而互联网货币的出现则是对中央银行的挑战。
4. 互联网金融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信息处理、资源配置和互联网支付方式。其中移动支付是基础,有只能收益带来的变革,如果央行允许用超级网银直接进行交易清算,则将彻底颠覆传统银行。信息处理能力是手段,用大数据计算,可以动态的给出风险丁家河违约概率,而且是以极高的效率和极低的成本。资源配置则是在网上开放的市场状态下进行资源的自动分配,很多社交网络上可以形成自己的交易市场和场所。
5. 人民银行已开始牵头组织研究互联网金融课题,并在第二季度的货币政策的报告中第一次引用了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并给予了正面的评价,很多传统行业也在积极发展互联网。
刘士余 央行副行长
1. 互联网金融有着重要意义,解决就业,科学发展包容性增长等方面;并且有巨大的潜力,用户基础和技术基础。
2. 监管部门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业推动了金融行业的进步。
3. 2012年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有250家,真正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大概是100家,可能最近还有一批牌照要发出来了。
4. 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或者不能击穿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还有信用和操作风险。P2P的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问题,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
5. 要处理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理好监管、市场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大力支持合法合规的创新,不过分监管和要求,不限制其领域。
尹龙 原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
1. 从9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了从金融角度看互联网的想法,认为传统银行不能应对新的挑战,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风险管理危机,静态化被动的风险管理不能应对坏账;二是盈利危机,银行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价格敏感,偏好向大企业贷款,因为利率管制,能有固定的息差,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行以后盈利不能持续。
2. 目前虽然存款利率没有放开,但在银监会推动理财业务、电子银行、衍生工具、场外市场,还有现在的P2P等对这种管制打开了扣子,对传统息差进行蚕食,是在用市场的力量倒推银行改革。这其中有很多业务机会。
3. CDS是好东西,在中国未来20年之内,会成为中国金融界很重要的风险管理。
4. 民生电商与民生银行思路一致,将电子商务定位为生态服务,打造有标志性的包括金融改革、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的互联网企业;并且融合民智,纯粹的民营投资,没有民生及其子公司的一点投资,完全是现有团队和志同道合的人筹资成立。希望通过五年的时间,真正打造一个标志性的,具有金融改革,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方面意义的标志性的企业。
王晓蕾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1. 个人信息保护很重要,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透明。
2. 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个人同意。
3. 未来应形成覆盖每一笔交易的征信系统,在最具获利的互联网和最复杂的金融信息结合会形成新的业态。
黄黎明 陆金所副总
1. 把传统的金融业务搬到互联网上,是互补,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演变,一定会出现某些领域颠覆传统金融。
2. 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传统金融企业搬到互联网上,比如银行网银、网上证券交易;其二,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通道业务,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其三,目前谈论最多的P2P和众筹业务。
3. 目前还是互补为主,一是把传统金融产品搬到互联网上,二是传统金融产品基于互联网的简单衍生,三是传统金融覆盖但因风险高或其他原因不去做的业务,这都是互补互利的合作,谈不上颠覆。
4. 颠覆的机遇在于现有的缺陷,包括:一是资产和负债流动不匹配,期限错配,流动性管理的问题;二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企业的金融需求;三是实体经济缺资金而中小投资者有一部分闲散资金;四是金融运营成本过高。案例1.针对金融运营成本高,可以出现网上保险(放心保)公司(在社交网站上以众筹的方式确定投资方向、支付比例和方式等做成保险产品);案例2,针对流动性管理,可以让投资者在固定的互联网圈子中实现活期存款与长期定期存款之间的套利。
5. 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融资方面,互联网金融体系有无法比拟的方式,一旦这些互联网金融体系做成熟的话,传统的金融体系很难和它抗衡的。
6. 传统监管是根据主体监管的,这家是保险公司这么管,这家是银行就这么管。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很难判断,很难界定他是保险公司还是银行,还是券商,应该依据这家互联网公司做的事进行监管,而是不能规定它的属性是什么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