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9月23日-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9月23日-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
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分别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
《条例》中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根据《条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条例》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人口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条例》规定,贵州省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条例》还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的,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农业、工业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府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条例》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