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民法总则草案》:数据信息权或将成为现实,大数据企业你准备好了吗?
数据信息权或将成为现实,大数据企业你准备好了吗?
——联盟专家解读《民法总则草案》
数据信息权或将成为现实
2016年6月27日会不会成为改变中国大数据行业以及所有中国大数据企业的一天现在还很难说。但是,从这一天起,中国所有与大数据相关的企业或许都应该重新审视数据信息在企业未来发展中所处的位置,这一切都源于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称“草案”)对数据信息这一新型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客体做出的规定,自此,数据信息权或将成为现实。如果上面的话你还没听懂,翻译一下就是,数据信息或将成为如同作品、专利、商标一样为企业带来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关键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哟,这个你听懂了吧?
在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不乏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规亮点,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首次对数据信息这一新型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客体作出了规定,这一新规尤其受到数据行业的关注。按照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立法计划,民法总则草案拟将在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如能顺利通过,那么数据信息权将成为现实。
一、数据信息权的确立将带来数据信息价值的凸显
沿着上面的思路,再加上你还有那么一点点商业嗅觉,或许你已经意识到了一些什么,对,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就像过去十年的互联网行业一样,数据行业或将迎来属于他们的黄金十年,未来企业发展的“大数据+” 将成为产业、资本追逐的新热点。
所谓大数据,是指规模远超传统数据库处理能力的海量数据集合。著名的咨询机构麦肯锡认为,随着人们存储、汇聚和组合数据然后利用其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的能力超过以往,随着越来越尖端技术的软件与不断提高的计算能力相结合,从数据中提取洞见的能力也在显著提高。在大数据时代,因为数据信息具备了容量大(Volume)、数据多样(Variety)、经挖掘后价值高(Value)、数据创建和处理速度快(Velocity)的4V特征,数据信息将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带来的商业价值也将前所未有的凸显出来,有人预言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将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数据信息存储、挖掘、分析、应用的能力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的滞后,数据信息的归属、管理、使用、保护等问题一直成为困扰着大数据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这要归咎于数据信息权未能确立,数据信息法律性质的模糊。可以预见,数据信息权的确立或将从根本上解决前述问题,并将带来数据信息价值的二次升级。
二、大数据企业的困扰
当数据信息权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关注并最终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时,估计大多数数据企业的感受除了突如其来的惊讶和幸福之外,可能更多的是紧随而来的关于企业自身数据信息及权利的困惑和疑问,哪些数据信息能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资产即权利客体?企业对数据信息享有哪些权利?企业如何使用数据信息,是转让还是许可实施?企业如何保护数据信息权利以及数据信息资产?对于上述问题,大数据企业是否真的认真思考过,当幸福扑面而来的时候,作为最直接受益者的大数据企业,你们真的准备好了吗?
正是基于以上问题思考,作者所在的法律服务团队希望通过对数据信息权的研究和梳理,定义企业的数据信息资产,实现、放大数据信息对于企业的价值,保护企业的数据信息权利和利益,从而帮助数据企业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时候做到有备无患。
三、 大数据企业 应当做好什么准备
作者团队作为国内最早从事大数据行业服务和研究的法律团队,一直在跟大数据行业的企业共同探讨解决行业发展所遇到共性法律问题,根据我们过往的经验,大数据企业至少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准备:建立数据信息的权利意识,制定、完善数据信息的权利管理及保护机制。
数据信息的权利意识
一旦数据信息权被确立为新型的知识产权,以数据信息作为核心资产的 大数据 企业首要的工作就是建立数据信息的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具体到数据企业说来,数据信息的权利意识应当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大数据企业对于数据信息权利及其价值的的认识和理解。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能够成为数据信息权利客体的“数据信息”肯定不是所有的数据、信息,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处理的数据、信息才能成为具有相应价值的、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大数据企业要做的应当是充分了解什么样的数据、信息才能成为法律规定中受法律保护的“数据信息”,对数据信息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范围等要有准确的认识和理解,当然对于数据信息权利的价值的理解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认识到权利的价值才会主动地去行使并且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自觉的保护;
二是,大数据企业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保护自身享有的数据信息权利的方式。大数据企业对于数据信息享有的权利只有通过对于数据信息的使用才能体现其价值,无论是对数据信息的转让还是通过协议许可他人使用,数据信息在流转使用中才能给企业带来价值,掌握合法有效的行使和保护数据信息权利的方式将是大数据企业通过数据信息权获得以及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前提。
三是,大数据企业自觉地行使数据信息权利符合法律规范,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大数据企业要在实际的业务中合法合规地行使数据信息权利,同时又避免在运营中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企业特别是大数据企业逐步建立起一套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机制。
数据信息的权利管理及保护机制
在数据信息成为数据企业核心资产的大数据时代,形成一套完善的数据信息的权利管理保护机制将为企业特别是大数据企业带来除技术以外又一项核心竞争力。完善的数据信息权利管理保护机制应当包括如下的内容:
一是针对企业数据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即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数据信息的类型、特点以及公司及项目的情况,选择企业整体的数据信息的保护模式以及具体项目的数据信息保护模式。包括:著作权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以及通过协议的保护模式。以上模式都是在法律还未明确规定数据信息权及其保护模式情况下的临时措施。
二是针对企业自身数据信息的管理机制,即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对内、对外关于企业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机制。包括:对内的数据信息管理保护制度、数据信息管理保护手册、 数据信息 保密协议文本及合同、数据信息培训制度;对外的数据信息保密协议、项目数据信息保护制度。
三是针对企业数据信息权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即企业应当建立一套针对企业数据相关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宜的诉前、诉中、诉后预案、制度。包括:数据信息侵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审查制度、数据信息侵权纠纷解决的非诉讼(转换保护方式、和解、行政救济)以及诉讼(刑事、民事)的预案、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在数据信息权利的道路上已经走出了重要的一步,体现了立法者、政府对于科技、社会、生活进步的关注。为了让中国的企业能在大数据这一科技发展的风口上有能够赶超欧美的机会,国家大数据立法的步伐已经越来越快,作为身处其中的大数据企业是否做好准备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丨王渝伟 吴丹君
责任编辑: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