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1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以下附全文:
《河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精神,更好地推动我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5〕第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提高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破解政务服务中标准不统计一、平台不联通、数据不共享、业务不协同等问题。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开展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有效解决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等问题。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的清理,编制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018年6月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府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初见成效。省政府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省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互通。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政务部门“僵尸”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摸清掌握政府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省审计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底前,政府部门基本完成各自相关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推进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2017年10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力争实现应用和数据的全省大集中。2018年9月底前,各部门原则上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互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提升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内网政府系统平台节点建设,建设完善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拓展网络覆盖范围,2018年6月底前,基本具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网络支撑服务能力。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各类业务专网逐步向全省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整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基于“互联网+政务服务”需要,按省、市、县分级管理要求,制定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电子政务外网改造,建立全省互联互通的政务网络体系。(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推进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加快建设基于电子政务内网的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完善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按必要程序审核或评测后,统一接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2018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和市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的连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深入开展人口、法人、地理信息、旅游等基础信息和重点领域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应用,初步实现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相关基本信息共享,逐步扩大信息共享内容,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的覆盖范围和相关数据标准,优化便捷共享查询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负责)
(五)稳步推进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2018年6月底前,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各部门按照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制定数据开放计划,明确数据开放的时间节点和开放的界限与范围,编制开放目录,逐步推动政府部门数据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开展政府数据创新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优先推动交通、地理、医疗、旅游、农业、统计、气象、教育、科技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开放。(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网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全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建设。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完善全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其作为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的门户,支撑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2018年6月底前,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开通上线,实现法人、城市管理、旅游、社会救助、地理信息、信用体系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网信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普查。加快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2017年10月底前,出台《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完成面向各市、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试点和信息共享专题培训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开展对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的全省大普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逐步构建全省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八)加快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目录分类与管理、交换共享接口、交换共享服务、多级共享平台对接、平台运行管理、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推动标准试点应用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急需的省级地方标准的组织申报和立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快全省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推进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信息难以共享、业务难以协同、基础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各市、县和各部门要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系统和资源,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原则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不落实、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督查落实)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制定推进落实的时间表、路线图,实行台账和清单式管理,精心组织实施。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展、数据对接共享和支撑协同应用情况等),切实保障工作进度,(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经汇总后向省政府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强经费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强化评价考核。建立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2018年6月底前,制定相关工作评价办法,每年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省政府令〔2015〕第3号),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审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省审计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五)优化建设模式。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和购买服务等新模式,探索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投资、运维和项目建设模式改革,开展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强安全保障。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推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定,保护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过程中的个人隐私。(省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加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数据安全。(各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编辑:陈近梅